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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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相关措施及问题建议

加强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相关措施及问题建议

加强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相关措施及问题建议坚持目标牵引和问题导向,巩固成效、突出重点、夯实措施,不断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转变群众传统观念。

现将相关措施及问题建议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做法(一)以责任为主导,积极做好职责分工。

印发《深化秸秆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再次明确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总体目标和职责分工,制定了具体工作举措和实施步骤,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二)以宣传为抓手,深入做好引导工作。

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微信微博等为主要宣传平台,注重宣传的时效性、连续性。

采用移动大喇叭、横幅、宣传栏、发放秸秆禁烧倡议书等形式扩大一线宣传的覆盖面,确保人人知晓、人人参与,有力扭转传统观念。

筑牢传统宣传阵地,滚动宣传工作政策和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在高发地点设立禁烧标志,村社网格员、信息宣传员进田入户、逐户面对面宣传。

(三)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抓好秸秆禁烧监管工作。

加强执法巡查,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点严肃查处,尤其是重点监测的点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立即整改,并建立跟踪督办机制,确保整改到位。

同时,加强日常巡查,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网格员发现处置机制,发现立即进行处置。

重点区域、重要时段期间,实行部分片包干制度,发动网格力量现场处置,发现火点快速处置,做到不形成烟气弥漫现象。

落实专门人员每日对田间秸秆进行收集、公布告知联系方式,采取电话预约,上门服务,预防露天焚烧现象发生。

(四)以综合利用为疏导,努力解决秸秆出路问题。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前期禁烧靠堵,仅堵得了一时,实践证明,有效利用秸秆和正确疏导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继续加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投入,积极探索研究秸秆基料化利用技术,加大对基层的技术指导,有效提升综合利用效率,降低离田成本。

各级农业部门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发挥引导作用,初步构建了以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为主的综合利用格局。

同时结合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机制,完善秸秆及其他农作废弃物收运体系,对投放在集置点的秸秆及其他农作废弃物,由属地负责收运。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方案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方案

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共环境和财产安全,促进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实现辖区夏秋两季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即日起,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建立并严格执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禁烧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实现区域内无秸秆和垃圾焚烧火点。

二、工作任务l、在辖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和垃圾焚烧。

有关单位要在秸秆收获季节设立固定宣传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止秸秆和垃圾焚烧工作要求。

2、开展秸秆和垃圾禁烧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通过广播宣传、手机短信、宣传单、宣传标语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秸秆和垃圾焚烧的危害,增强环保意识,养成文明习惯。

充分调动群众自发监督、举报野外焚烧秸秆和垃圾行为,切实杜绝秸秆和垃圾焚烧。

3、强化秸秆和垃圾禁烧安排部署。

各单位要落实秸秆和垃圾焚烧“五定”责任包干制,即: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要求,要做到辖区内“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杜绝焚烧秸秆和烧田坎的现象发生,确保不产生不良环境影响、不引起火灾、不造成大气污染事件。

并组织人员,深入农户、田间地头,进行劝导、实行驻守、巡査和値班制度。

4、实施秸秆综合利用。

各单位要教育村民因地制宜,鼓励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大幅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

要针对本辖区农作物种类,科学组织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工作,各类收割机械应配备使用秸秆粉碎设备,农业产业化经营业主原料生产基地要全面实行秸秆还田或综合利用。

三、保障措施1、落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对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一把手为是第一责任人。

要制定切实体可行的秸秆和垃圾禁烧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责任,全面禁止秸秆和垃圾焚烧工作落到实处。

村秸秆禁烧规章制度

村秸秆禁烧规章制度

村秸秆禁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秸秆是农作物收割后的残余物,禁止乱烧秸秆,依法处理秸秆。

第三条农村居民在农作物收割季节,应将秸秆储存,经过处理后再利用,严禁随意焚烧。

第四条全村居民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二章禁烧范围第五条禁止在村庄周围、农田、山林、水源、雨水井等区域燃烧秸秆。

第六条禁止用于燃烧秸秆的设备,如灶台、火盆等。

第七条禁止将秸秆烧成灰后作为肥料施用在农田中。

第八条禁止在村民自建房屋周围以及公共场所使用秸秆火燃烧。

第九条禁止在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地带燃烧秸秆。

第十条秸秆禁烧范围为全村范围,相关责任人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于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第一次违规行为,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多次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在农作物收割季节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秸秆的处理工作,采取科学的处理方法,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推广农业机械化收割技术,减少秸秆的产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禁烧知识,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村民开展秸秆的综合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对秸秆的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村民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好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0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玉米、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质。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并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补贴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日常巡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科技、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二)将秸秆露天禁烧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三)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秸秆禁烧规定

秸秆禁烧规定

秸秆禁烧规定秸秆禁烧规定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秸秆是农作物的剩余部分,过去常常被农民们用来焚烧,以便于处理农田垃圾,但这种做法却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因此,现在很多地区都出台了秸秆禁烧规定,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秸秆禁烧规定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首先,秸秆禁烧规定的意义是保护环境。

秸秆焚烧产生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质会污染大气,对空气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会加重大气污染,而颗粒物质会降低空气质量,给人们的呼吸带来威胁。

秸秆焚烧还会导致火灾,威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禁止秸秆焚烧,能够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人民健康。

其次,秸秆禁烧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农民不得随意焚烧秸秆。

一方面,禁止农民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

相对于官方指定地点进行集中处理,农民随意焚烧往往没有科学的焚烧设施和操作经验,容易引起火灾和空气污染。

另一方面,禁止农民将秸秆堆在田间地头不处理。

这样做不仅占用了农田资源,还可能引发其它灾害,如病虫害的滋生。

禁止这两种做法,还可以鼓励农民将秸秆用于种植食用菌、提供给工厂进行加工利用,达到资源化利用的目的。

最后,为了确保秸秆禁烧规定的顺利实施,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禁烧规定的有效执行。

同时,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秸秆禁烧规定的认识,让每个农民都知道自己在处理秸秆时应该做什么。

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推行秸秆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使农民真正能够从中获得经济效益。

总而言之,秸秆禁烧规定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的实施对于改善大气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秸秆禁烧规定,从自身做起,共同努力为环境建设和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秸秆焚烧的管理制度

秸秆焚烧的管理制度

秸秆焚烧的管理制度一、秸秆焚烧的危害及管理的必要性1、秸秆焚烧会造成空气污染秸秆焚烧产生大量的烟尘和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对周围环境和空气质量带来影响。

空气中的颗粒物和有害气体进入人体呼吸系统后,会引发呼吸道疾病和其他健康问题。

2、秸秆焚烧会影响生态环境秸秆焚烧会造成土壤质量下降,降低土地肥力和生物多样性。

同时也会引发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3、秸秆焚烧会影响人体健康烟尘和有害气体进入人体后,会导致呼吸道疾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健康问题。

长期暴露在秸秆焚烧的环境中,还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健康问题。

因此,建立秸秆焚烧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可以有效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和人体健康问题。

二、秸秆焚烧管理制度的内容1、明确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秸秆焚烧的行为。

明确秸秆焚烧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

2、建立监督机制设立环保部门监督秸秆焚烧过程,定期检查农民进行秸秆焚烧的情况。

对不符合规定的秸秆焚烧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秸秆焚烧不对环境造成影响。

3、推广替代技术鼓励农民使用替代技术处理秸秆,如沼气发电、生物质颗粒燃烧等。

这些技术能够有效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污染,并将秸秆转化为可再生能源。

4、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农民宣传秸秆焚烧的危害及替代技术的优势,引导农民改变焚烧秸秆的习惯。

同时也可以开展环保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5、加强技术支持向农民提供秸秆处理的技术支持,帮助他们选择合适的秸秆处理方法。

可以组织技术培训班和示范项目,让农民学习和掌握相关技术,提高秸秆处理的效率。

6、建立奖惩机制对秸秆焚烧的规范行为实行奖励,鼓励农民采取环保的措施处理秸秆。

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形成秸秆焚烧的管理机制。

7、加强合作政府、企业、农民和科研机构等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秸秆焚烧管理制度的实施。

通过合作推广替代技术,提高秸秆处理的效率。

2024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2篇)

2024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2篇)

2024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____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秸秆禁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____年底基本解决农村秸秆禁烧问题。

然而,由于秸秆禁烧问题的复杂性和地区间的差异性,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烧秸秆现象,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健康风险。

鉴于此,____年禁止烧秸秆措施方案应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以更有效地解决烧秸秆问题。

一、政策法规完善1.1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如明确禁止区域内烧秸秆的最高罚款额度和刑事处罚措施,并加大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

1.2 完善产业政策,鼓励农民使用秸秆进行资源化利用,提供相应的补贴和技术支持,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效益。

1.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禁烧政策的认识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掌握,推动农民从烧秸秆转向综合利用的意识和能力。

二、技术支持和装备提升2.1 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基地,加强对秸秆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2.2 推广应用秸秆饲料加工技术和设备,将秸秆转化为高质量的饲料,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2.3 支持农民采用秸秆生物质燃烧技术,将秸秆转化为生物质能源,降低传统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4 引进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提高秸秆的采集、储存和加工能力,降低农民的劳动强度和成本。

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民收益保障3.1 支持农民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对秸秆的依赖。

3.2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减少农作物秸秆的产生,实现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3 完善农民收入保障机制,提供补贴和贷款支持,确保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稳定收益。

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4.1 建立健全秸秆禁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定期考核和奖惩机制。

4.2 加强对秸秆禁烧以及综合利用措施的监管,建立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秸秆焚烧等违法行为。

4.3 提高农村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良好的秸秆禁烧社会氛围。

禁止“五烧一熏工作方案”【最新】

禁止“五烧一熏工作方案”【最新】

禁止“五烧一熏工作方案”【最新】为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秸秆焚烧所产生的烟气污染,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基本原则,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禁烧、禁燃、禁熏”为抓手,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生态、绿色XX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着力解决农作物秸秆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

努力做到辖区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污一条河”,努力开创秸秆综合利用和“双禁”工作的新局面,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建设中国X部现代农业公园筑牢基础。

二、重点时节及区域围绕春播、夏收、秋收、冬储时节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段,在全乡范围内集中开展秸秆禁烧活动,确保辖区内“不见火光、不见烟雾、不见黑斑”。

三、主要任务(一)强力推进秸秆、垃圾禁烧(禁烧)1.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巡查监管,构建乡、村组、农户三级联防联控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建立乡镇部门检查监管、村组落实的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大查处力度。

对蓄意露天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一经发现或查实,将严肃处理。

(责任部门:乡环保办、乡安办、各村委会)2.场镇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杂草、落叶。

公布垃圾露天焚烧举报电话,组织开展露天垃圾焚烧执法检查。

强化禁止露天垃圾焚烧宣传教育和反面典型曝光,转变场镇居民传统生活习惯。

(责任部门:村委会)(二)全面实施乡场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禁燃)根据上级规定,制定乡场镇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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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抓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薯类、甘蔗、香蕉、瓜菜和其它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条以镇为单位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工作落实情况和成效纳入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全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新闻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规定和秸秆综合利用有关知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向农户发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告知书、明白卡,指导农户签订遵守秸秆禁烧规定承诺书。

第七条建立县、镇、村(居)、组四级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县农业执法部门负责全县秸秆禁烧的监管执法,镇、村(居)、组三级环保网格员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的日常监管。

各级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除劝阻和报镇政府处理外,应现场定位拍照取证,做好记录,并报县农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八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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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各镇人民政府与所辖村(居)委会签订责任书,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县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镇完成年度禁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纳入各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结果。

第九条实行干部包片包点制度,按照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地块的模式,组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禁烧包点责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包点责任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第十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秸秆露天焚烧问题。

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者300元现金奖励。

各镇人民政府接到露天焚烧秸秆举报后,应当及时派员处理。

对查实的举报,应报县农业主管部门登记汇总。

各镇人民政府对查实的举报不上报,造成举报奖励不能兑现的,应根据举报者的申请给予双倍的补偿。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扑火器材物资装备,及时扑灭本辖区内发现的秸秆焚烧火点。

第十二条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各镇人民政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广服务体系建设,解决秸秆出路问题,做到堵疏结合。

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听劝阻,故意焚烧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可以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行使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2 —
政执法权。

第十五条每年3至5月、9至11月两个时段期间,出现第一个秸秆焚烧火点的,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扣拨相关镇综合考核奖励资金5万元,再出现火点的,按每个火点2万元进行扣拨。

第十六条考核年度内辖区出现火点达到3个的,由县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对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出现火点达到5个的,在本年度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出现火点达到7个的,本年度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成绩一律为零分。

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出现火点情形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认定。

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级网格员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卫星遥感监测等信息来源,及时统计各镇火点情况,并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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