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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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7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形式说明1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1991年1月14日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省政府第44号令暂行办法2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1986年5月13日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吉政发〔1986〕条例》有新规定。

72号文3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1991年11月21日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测字条例》有新规定。

〔1991〕111号文4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1986年5月8日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86〕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66号文5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1986年5月9日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吉政发〔1986〕67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号文6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1987年1月5日吉政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1986〕3号文条例》有新规定。

7吉林省保护气象台1988年6月6日经省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站)观测环境的若政府批准,吉府法字条例》有新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吉政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6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各单位:2017年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

6月27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视频会议,刘国中省长就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作出部署要求。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落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落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为切实把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视频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紧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针对振兴发展形势的新变化,突出重点、攻克难点,着力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改革任务(一)2017年8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

吉林加强全省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

吉林加强全省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

吉档要闻吉林加强全省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吉厅字〔2018〕3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全省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确保各地各单位档案完整与安全。

《意见》指出,做好档案工作是此次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确保在机构改革中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是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职责。

《意见》要求,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各门类、各载体档案与资料(包括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据汇编、全宗介绍、公开出版物等)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点、交接工作,按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或新组建机构移交档案,移交进馆档案要符合各级综合档案馆接收标准,并编制或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吉林省档案局迅速召开省级涉改部门和单位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工作会议,来自29个省直机关涉改单位30余名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意见》精神进行宣贯,并围绕《关于明确省级涉改单位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意见的通知》提出具体工作部署,要求省直机关各涉改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经费,提高保密安全意识,严格工作标准,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档案得到妥善处置与安全管理。

(吉林省档案局杨沫)吉林省召开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会议对相关经验和做法进行交流探讨10月31日,吉林省档案局在吉林市国网新源丰满培训中心召开吉林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会议。

全省各市(州)、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市档案局分管局领导和科处长参加了会议。

这是我省首次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为主题召开的全省档案工作专题会议。

省档案局(馆)副局(馆)长赵志刚到会并讲话。

他首先全面总结、回顾了近年来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对项目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和工作方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同时,也指出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项目档案法治意识仍需加强;二是体制仍需理顺;三是业务指导力量水平仍需提升。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省直各单位、各地市县档案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机构改革是我省今明两年工作的一件大事,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稳步发展和各机关单位档案与资料的完整、安全,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并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一、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照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家档案局关于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37号)及省档案局《关于做(X档47号)好省级党政机构改革中档案整理、移交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切实保持一个立档单位档案全宗的完整。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的处置工作列入本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的总体计划,列为撤并单位和分管负责人移交工作的一项重在内容,及时解决好档案整理、移交、接收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处置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或销毁档案。

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凡已到向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凡未到向档案馆移交期限及原规定不进档案馆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要求执行:(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暂由一个接近原机关单位主要职能的机关单位,单列全宗保管,并同有关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相关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1996]1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1996]1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1996〕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和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了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各项战略部署以及今年的工作任务。

最近,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尽职尽责,主动工作,以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实际行动,保证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和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精简会议,精简文件,严格按程序办事,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效率和质量,上报省政府的文件办公厅要有字数限制。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修订了《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本规定。

今后,报送省政府的文件,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办公厅一律不予办理,退回呈报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向省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办公厅1996年3月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精简文件,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就向省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按照省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凡属本部门、本地区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自行解决;可以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协调解决的问题,不要向省政府请示。

部门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要报请省政府批转。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9号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逐步形成公平竞争、管理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原则和范围(一)清理规范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2.市场导向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的发展活力。

3.归口管理原则。

各部门是清理规范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1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全省机构改革中档案的管理,保证国家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泄密和流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清理和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凡新设置的部门、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省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79年以前(含1979年),市、州、县(区)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89年以前(含1989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资料皆应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已由部门档案馆接收进馆的除外),具体接收范围按《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六条的规定,由同级档案局(馆)确定。

三、省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80年以后(含1980年),市、州、县(区)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90年以后(含1990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撤销的部门、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1998]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意见(1998年4月21日吉政办发(1998)13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驻外办事处工作实际,省政府决定调整和加强驻外办事处工作。

具体意见如下:一、转变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也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化,有的职能需加强,有的职能需弱化。

总的原则是政企分开,将办事处的行政职能与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职能分离。

办事处行政职能应突出以下方面:(一)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努力发挥经济联络功能,做好“服务经济、服务两地”工作。

领导和指导办事处所属和省里其他部门驻当地各类机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金融等各方面的合作与往来,为省内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积极推销省名优特产品的工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代表吉林省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与兄弟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开展宣传吉林、支持吉林的相关工作。

(三)办事处的信息工作要适应政府系统信息联网后的变化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趋势性、动态性等常规信息传递外,要重点向调研性信息转变,不断提高信息的层次和质量。

(四)及时了解、检查、指导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单位的工作,对其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政策性监督。

建立驻外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党建工作,促进驻外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五)接待服务工作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实行有偿服务。

办事处所属宾馆、招待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以热情、周到、方便、优质的服务,吸引省内同志依托办事处在驻地及幅射地区开展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吉政办发〔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0日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现就全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总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规则统一、资源共享、市场开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市场法则配置公共资源,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吉政办明电〔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8〕6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省政府机构改革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责任分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9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会议精神工作分工方案为切实把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暨“只跑一次”改革视频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紧扣党和国家工作部署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持续攻坚克难,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优化发展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特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

1.对现有审批和许可事项要逐一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简化的坚决简化,能下放的坚决下放,能共享的坚决共享,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

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要尽快加以整改。

(省政府审改办〔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措施:(1)中省直各部门对所有审批和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地毯式”排查,全面摸底清理,实施清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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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
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0]1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3.23
【实施日期】2000.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全省机构改革中档案的管理,保证国家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泄密和流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清理和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
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凡新设置的部门、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省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79年以前(含1979年),市、州、县(区)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89年以前(含1989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资料皆应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已由部门档案馆接收进馆的除外),具体接收范围按《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六条的规定,由同级档案局(馆)确定。

三、省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80年以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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