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用建筑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一、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 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 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 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 贵州、 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 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 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因承 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 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5749_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1)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总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基础上,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建筑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理确定工期、调解处理工期纠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共分四部分。
五、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
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至竣工之日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原则:(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发承包双方按合同完整履约。
七、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施工准备(如三通一平、地面地下障碍物处理)和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本定额工期,不包括打试验桩和基础施工前的降水时间。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不包括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和室外工程、庭院、园林绿化工程执行相应定额。
八、本定额工期综合考虑了冬季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土质和节假日等因素,并结合常规设计、施工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经现场监理确认,冬季和雨季引起的停工超过定额工期1%以上的,工期应相应增加。
九、本定额工期已综合考虑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
十、复合保温钢筋焊接网架混凝土剪力墙(CL建筑体系)按照剪力墙结构工期乘以系数0.98。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 01-89-2016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 01-89-2016第一部分民用建筑工程说明一、本部分包括民用建筑±0.000以下工程、±0.000以上工程、±0.000以上钢结构工程和=0.000以上超高层建筑四部分。
二、±0.000以下工程划分为无地下室和有地下室两部分。
无地下室项目按基础类型及首层建筑面积划分;有地下室项目按地下室层数(层)、地下室建筑面积划分。
其工期包括±0.000以下全部工程内容,但不含桩基工程。
三、±0.000以上工程按工程用途、结构类型、层数(层)及建筑面积划分。
其工期包括±0.000以上结构、装修、安装等全部工程内容。
四、本部分装饰装修是按一般装修标准考虑的,低于一般装修标准按照相应工期乘以系数0.95;中级装修按照相应工期乘以系数1.05;高级装修按照相应工期乘以系数1.20计算。
一般装修、中级装修、高级装修的划分标准如下:装修标准划分表注:1.高级装修:内外墙面、楼地面每项分别满足3个及3个以上高级装修项目,天棚、门窗每项分别满足2个及2个以上高级装修项目,并且每项装修项目的面积之和占相应装修项目面积70%以上者;2.中级装修:内外墙面、楼地面、天棚、门窗每项分别满足2个及2个以上中级装修项目,并且每项装修项目的面积之和占相应装修项目面积70%以上者。
五、有关规定:1.±0.000以下工程工期:无地下室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有地下室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2.±0.000以上工程工期:按±0.00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3.总工期:±0.000以下工程工期与±0.000以上工程工期之和。
4.单项工程±0.000以下由2种或2种以上类型组成时,按不同类型部分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相加计算。
5.单项工程±0.000以上结构相同,使用功能不同。
无变形缝时,按使用功能占建筑面积比重大的计算工期;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使用功能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25%计算。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定额》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一、总说明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ill、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_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
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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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用建筑建筑安装工程说明一、本章定额是以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草案)为基础,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工期定额试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平均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修订的。
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同类工程的建筑设备和实物工程量不同,故将全国划分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自然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分别执行两种地区类别的工期定额。
三、本章定额以日历天(月)为单位。
单位工程的工期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完成全部工程设计或定额子目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四、实行冬期施工的地区,由于施工技术不允许或经济不合理,不能继续施工的,经建设(发包)单位同意,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但顺延天数Ⅱ类地区不得超过采暖期的40%,Ⅲ类地区不得超过50%。
五、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工业发展水平和施工条件不同,给予广西、宁夏、内蒙、西藏、新疆、贵州、云南、青海、黑龙江等九个省、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权;给予其它省、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0%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六、定额中“×××”以内(或以下),均包括“×××”本身。
第一节单位工程说明住宅工程工期定额住宅楼底层商店工程工期定额地下室工程工期定额办公用房工程工期定额旅馆工程工期定额教学用房工程工期定额图书馆工程工期定额医院、疗养用房工程工期定额科研用房工程工期定额影剧院工程工期定额商店工程工期定额食堂工程工期定额幼儿园(主楼)工程工期定额浴室工程工期定额服务用房工程工期定额汽车库工程工期定额仓库工程工期定额锅炉房工程工期定额变电室工程工期定额开闭所工程工期定额降压站工程工期定额空压机房工程工期定额停车场工程工期定额庭院工程工期定额构筑物工程工期定额第一节单位工程说明1.单位工程工期定额子目是按用途、结构、面积和层数划分的。
2.多用途的单位工程工期,分别套用不同用途的定额工期,按面积加权平均值计算。
例:Ⅰ类地区某5层7000m2混合结构工程,其中:3层以下4200m2为商店,4、5层2800m2为办公用房。
查定额11—18(310天),4—17(240天),其工期=(4200×310+2800×240)/7000=282(天)3.多种结构的单位工程工期,分别套用不同结构的定额工期,按面积加权平均值计算。
例:Ⅱ类地区1幢20层,25000m2旋馆工程,其中:内浇外挂结构10000m2,现浇框架结构15000m2。
查定额5—52(550天)和5—101(704天),其工期=(10000×550+15000×740)/25000=664(天)。
4.不同层数组成的单位工程工期,当高层数部分的面积占30%及以上时,按高层数定额计算工期;不足30%时,按低层数计算工期。
凡按不同层数计算工期的,不再执行2、3条规定。
例:Ⅲ类地区15000m2预制框架住宅工程,其中:10层5000m2,8层10000m2。
因为10层5000m2占总建筑面积33%>30%,所以按10层15000m2定额。
查1—180,工期为485(天)。
5.住宅楼或其它用房底层为商店,工期应和住宅楼或其它用房工程的工期合并计算,不用于单独的商店工程。
6.定额中地下室、地下车库工程的工期应和带地下室、地下车库工程的工期合并计算,不单独使用。
独立的地下车库工期按地下车库工期乘2.5系数。
7.定额中的层数指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的层数,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及地下室、地下车库均不计算层数。
8.单位工程层数、面积超出本定额时,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后相邻层数、面积的工期差值递增。
9.基础施工遇到不可预见的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溶洞、暗滨、淤泥等需要处理时,经甲、乙方协商可按实际处理的时间顺延工期。
10.定额中的基础开挖,以三类土为准。
如为四类土,单位工程工期乘1.02系数,石方乘1.05系数。
11.定额中的基础埋深(从室外地坪算起),Ⅰ、Ⅱ类地区以2米、Ⅲ类地区以2.5米以内为准。
每增1米另加工期10天(不含灰土井和混凝土井柱)。
12.8层以上的工程工期已包括打柱等基础工期,但桩长超过12米时,另增超长部分的工期。
7层以下工程不包括打桩工期,如遇打桩另加打桩工期。
13.层高小于2.20米(不含2.20米)的技术层,不计算层数和面积,其工期按相邻层数工期差的二分之一计算。
14.影剧院的层数指观众厅层数;锅炉房的层数指锅炉间的层数。
15.定额中的现浇框架结构指全现浇(梁、柱、板)。
如部分现浇、部分预制,其工期按现浇框期乘0.96系数。
16.定额中的食堂工期也用于礼堂工程,如有吊顶、舞台、放映室时,其工期乘1.10系数。
17.定额中的旅馆工期已包括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厨房、餐厅,如面积超过了300平方米,其工程按多种用途计算。
18.高级商店的工期按商店工期乘1.55系数。
高级商店指:外墙面贴面砖或较高级的饰面,内墙贴墙纸(布),预棚饰面板或高级装饰抹灰,水磨石或玛赛克地面,铝合金钢门窗,较高级灯栅,有空调和自动消防系统等。
19.单身宿舍的工期按住宅的工期乘0.90系数。
20.高级病房、高级疗养用房的工期按医院、疗养用房的工期乘1.15、1.30系数。
21.高级住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其工期按住宅工期乘1.50系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乘1.20系数。
高级住宅指:(1)内墙面贴墙纸(布)或油漆墙面(不含乳胶漆及油漆墙裙);(2)部分木地板或塑料贴面的的地面;(3)吊顶或高级装饰抹灰;(4)部分细木装修;(5)厨房、卫生间磁砖台度、玛赛克或水磨石地面。
22.宾馆或宾馆性质的饭店按旅馆定额工期乘1.30系数,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为宾馆:(1) 具有中西餐厅、舞厅、洒吧间、咖啡座、各种宴会厅、会议厅、游泳池、弹子房、国际电讯、电脑系统、闭路电视、银行、洗衣房等其中七项及以上者;(2) 工程预算造价超过当地同类结构旅馆50%及以上者。
23.带站台的仓库(不含冷库工程)其工期乘1.15系数。
24.带裙房的住宅、办公、教学、旅馆、医疗、科研楼,其工期另增30天。
25.本定额砖木、砖混结构的抗震设防按7度制定的,如为8度时,其工期乘1.02系数。
住宅工程工期定额住宅楼底层商店工程工期定额地下室工程工期定额办公用房工程工期定额旅馆工程工期定额教学用房工程工期定额教学用房工程工期定额医院、疗养用房工程工期定额科研用房工程工期定额影剧院工程工期定额商店工程工期定额商店工程工期定额幼儿园(主楼)工程工期定额服务用房工程工期定额幼儿园(主楼)工程工期定额服务用房工程工期定额仓库工程工期定额锅炉房工程工期定额变电室工程工期定额开闭所工程工期定额降压站工程工期定额空压机房工程工期定额停车场工程工期定额结构:混凝土第二节群体住宅说明1.群体住宅工程指两栋及两栋以上具备流水施工条件的住宅工程,不包括区内配套的文化、商业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绿化、道路工程。
2.多层住宅和多层群体住宅指8层以下的住宅和群体住宅:9层和9层下的住宅和群体住宅称高层住宅和高层群体住宅。
3.本定额多层群体住宅以7栋30000㎡、高层群体住宅以3栋或5栋60000㎡为限,超过以上规定,其工期按最后相邻层数、面积和栋数的工期差递增。
4.群体住宅工程中,高层住宅面积占总面积50%及以上时,工期按高层群体住宅工程计算,其栋数为高层住宅栋数加多层住宅折算为高层住宅的栋数;高层面积不足50%时,其工期分别套用多层和高层群体住宅定额工期,按面积加权平均值计算。
例:Ⅱ类地区某7栋内浇外挂群体住宅,总面积32000㎡,其中16层、2栋165㎡,6层、5栋15500㎡,其工期:(1) 高层住宅面积占总面积P=(16500/8250)×100%=51.56>50%,即套高层群体住宅定额工期。
(2) 多层住宅按面积折算成高层住宅栋数,即15500/8250=1.88≈2(栋)。
(3) 折算后为4栋16层32000㎡,查定额32—32,工期为24.5个月。
5.高层群体住宅工程中,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层数时,其工期分别套用不同层数住宅的定额工期,按面积加权平均值计算。
例:Ⅲ类地区5栋56000㎡滑模群体住宅,其中:3栋10层30000㎡,2栋16层26000㎡,查定额32—128和32—152,工期为24.5和29个月,该群体住宅工期为:(30000×24.5+26000×29)/56000=26.5个月6.不同结构的群体住宅工期,分别套用不同结构的定额工期,按面积加权平均值计算。
例:Ⅲ类地区5栋12层60000㎡群体住宅,其中内浇外挂3栋40000㎡,壁板全装配2栋20000㎡,查定额32—17和32—103,工期为25和21.5个月,该群体住宅工期为:(25×40000+21.5×20000)/60000=24个月。
7.单位工程定额中有关增减系数和天数的规定也适用于群体住宅工程,但不得按每栋的系数和天数累计计算。
8.群体住宅工程中单栋住宅工程的工期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考核。
多层群体住宅工期定额高层群体住宅工期定额住宅小区工程工期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