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问题初探

( ) 罪 与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和 玩 忽 职 守 罪 的界 限。 4本 两罪 区别关 键在 于 主观方 面是故 意还 是过 失 。
3 案 例与分 析
案 例 1 [ 反《 品质 量法 》 .违 产 ] () 1 案件 简介
() 1 本罪 与生 产 、 售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食 品罪 的界 销
限。
两罪 在犯 罪客 体 、 体 和 主观 方 面 具 有相 同或 者 相 主
似 之处 。从广 义上 来说 , 掺人 有毒 有 害 的非 食 品原 料 的
食 品本身 也是 一种 不 符 合卫 生 标 准 的食 品 。虽然 有 毒 、
济秩序 , 犯 了国家 食品卫 生管理 制度 , 侵 而且 严重损 害 了
消费者健康 权利 , 至危及 人身 安全 。 甚 本 文 拟就生 产 、 售有毒 、 害食 品罪罪 与非罪 及本 销 有 罪 的定 罪量 刑 、 法律适用 的几 个 问题进行 探讨 。
1 罪 与非 罪的 界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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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产销 南 、害 品 问 初 寒生 、售 毒 有 食 罪 题 探 :
田
生产 、 售有 毒 、 害食 品罪 问题 初 探 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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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处理 决定 某市局 案件 审理 委 员 会对 该 案 进 行 了审理 , 为该 认 案 违法 事实 清楚 , 证据 确凿 。审 理认定 , 司 的行 为违 A公
浅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浅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者:吴治国朱伟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的标准及加重处罚情节的门槛,取消了单处罚金的刑罚和罚金比例的限制等。
然而本罪相关概念、罪过形态及类罪归属等问题仍存争议,阻碍了此类案件转入刑事程序的进程、认定和处理。
本文围绕真实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浅析,尝试厘清本罪的相关概念、罪过形态及类罪归属等,希望能够对现实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明知危害公共安全作者简介:吴治国,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朱伟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2011级政法干警体改班研究生,研究方向:检察业务。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72-04“什么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人民之安全。
” 霍布斯如是说。
然而,毒豆芽、三鹿毒奶粉、毛发酱油、地沟油等令人作呕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让人们陷入恐慌。
刑法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直到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本罪,1997年刑法将此规定吸收修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
为应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紧张态势,《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加重处罚范围的拓宽、单处罚金和罚金限额的取消,体现了立法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
此外,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亦加大了打击力度,2011年全国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数目约为6.2万,2012年约11.1万, 2013年仅前五个月就达到52万。
其中,2012年移送司法机关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目为406件,2013年前五个月为509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3年前五个月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4件257人,起诉189件413人。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

一、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体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追究直接负责人员。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法的食品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2、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3、“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而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够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对此进行探究,并举例说明有关的疑难问题。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名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言,其罪名一般如下: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罪名是指,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供应等流通环节中,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以及明知产品有毒、有害而仍然销售的行为。
2、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罪这一罪名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向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罪这一罪名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环节中,使用假冒伪劣的原料或生产工艺,并将其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1、旺仔牛奶涉嫌添加毒物案2011年,旺仔牛奶陷入“三聚氰胺”污染风波。
经调查,旺仔牛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毒物质——三聚氰胺,导致了大量消费者食用了有毒食品。
旺仔牛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了赔偿。
2、乌鲁木齐一餐饮店出现“硫酸铵熏制花生”的案例2019年,乌鲁木齐市一家名为“明旭茶艺”的餐饮店使用硫酸铵熏制花生并用于制作茶点,该行为被评定为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罪。
3、沙溢代言“毒仿佳”遭批评近年来互联网上经常出现诸如“毒仿佳”、“毒饮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相关信息。
其中,一些厂商以各种名目骗取消费者信任,并通过大量广告宣传来销售自己的产品,同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一些所谓的明星代言,从而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赞誉。
然而,这类行为已经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批评,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论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一社会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以严惩违法者,并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同时,还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完善法律制度,有效打击食品安全问题,让健康和安全成为我们饮食的重中之重。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加工、使用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害程度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危害程度是判断是否立案的重要因素。
如果生产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如导致人体中毒、疾病甚至死亡等后果,那么就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危害程度较轻,如只是引起轻微的不适或者过敏反应等,那么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二、生产规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生产规模也是立案标准之一。
如果生产规模较大,涉及到的人数较多,那么就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影响范围较小,那么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三、生产目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生产目的也是立案标准之一。
如果生产者是为了牟取暴利,而采用了不合法的手段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那么就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因为生产者的疏忽或者技术不过关等原因导致了食品的不安全,那么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四、社会影响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社会影响也是立案标准之一。
如果生产的食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和不安,那么就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影响范围较小,那么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总之,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作用。
只有在危害程度较大、生产规模较大、生产目的不纯、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况下,才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惩治,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55个无罪辩点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案件55个⽆罪辩点⽣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案件55个⽆罪辩点何观舒: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秘书长,擅长税务犯罪、⾷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辩护⽣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品安全法律法规,在⽣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为。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是⽐较严重的罪名,最⾼刑可判处死刑。
2011年2⽉25⽇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进⾏了修改,将“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源性疾患,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修改为“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将“致⼈死亡或者对⼈体健康特别严重危害”修改为“致⼈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扩宽了加重处罚的范围;将“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修改为⽆限罚⾦,并取消了基本犯“单处罚⾦”的规定。
不起诉是指⼈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民法院进⾏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不起诉(⼜称存疑不起诉)。
对⽣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
根据实务案例,总结⽣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通过⼈民检察院案件公开信息⽹,以“⽣产、销售有毒、有害⾷品案”为关键词进⾏搜索,共搜索到73688条结果。
其中,经过筛选,从中选取了155份不起诉决定,分别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个⽅⾯提炼⽣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的55个有效⽆罪辩点,以供参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

November,20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韩 玲(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摘 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新增的加重情节的规定有助于刑事立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之间在一般情况下成立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
实践中认定本罪的共犯应结合具体案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关键词〕有毒、有害食品;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罪间界限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2)06⁃0098⁃04 一、问题的提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是解决当前存在的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而作为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法律,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是必不可少的。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取代了之前的《食品卫生法》,与之相适应,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也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该条规定的比例罚金制改为抽象罚金制,除了该罪名现有的危险犯、结果犯情形外,还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犯的规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取消了拘役、单处罚金的刑罚,提高了起刑点,将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修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改比例罚金制为抽象罚金制,提高了对该罪的打击力度;将原先规定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增强了司法实践中查处该类犯罪的可操作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干问题探讨

生 产 、 售 有 毒 、 害 食 品 罪 是 生 产 、 售 伪 劣 商 品 罪 的一 种 。 近 年 , 产 、 售 有 毒 、 害 销 有 销 生 销 有 食 品 的犯 罪 行 为 屡 屡 发 生 , 造 成 极 其 严 重 的后 果 。 司法 实践 中 对 该 罪 的许 多 问题 存 在 争 沦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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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销 售 有毒 有 害食 品 罪 若 干 问题 探 讨
等 。2这 是 理 论 上 对 食 品 的 解 释 。现 行 法 律 也 对 食 品作 了 解 释 。 根 据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食 品 卫 [J 中 生 法》 5 第 4条规 定 , 品 , 指 各 种 供 人 食 用 或 饮 用 的 成 品 和原 料 以及 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食 是 药 品 的 物 品 , 是 不 包 括 以 治 疗 为 目的 物 品 。通 过 比较 , 后 两个 概 念 存 在 两 点 差 异 : 一 , 但 前 第 前 者既包括一般食 品 , 又包 括 食 品 配 料 、 品 添 加 剂 ; 者 仅指 一 般 食 品 及 其 原 料 , 未 包 括 食 品 食 后 并
认识上 的不统 一必然影 响定 罪量刑 的准确性 。本文 拟对 该罪 的几 个热 点 问题 谈 谈 自己f 看 1 0 ,
法。
一
、
生 产 、 售 有毒 、 销 有害 食 品罪 的 对 象
刑法 第 1 4 4条规定 :在生 产 、 “ 销售 的食 品中掺 入有毒 、 害的非 食品 原料 的 , 有 或者 销售 叫 知 掺 有 有 毒 、 害 的 非 食 品 原 料 的 , … ” 此可 知 , 产 、 售 有 毒 、 害 食 品罪 的 对 象 是 有 有 … 由 生 销 有 毒 、 害 的食 品 , 体 包 括 两 种 情 况 : 是 自己 掺 入有 毒 、 害 的 非 食 品 原 料 并 予 以 生 产 、 售 有 具 一 有 销 的食 品 ; 是 明 知 已掺 入 了有 毒 有 害 的非 食 品 原 料 并 销 售 的食 品 。显 然 , 罪 的对 象 涉 及 到 对 二 该 “ 毒 、 害 的非 食 品 原 料 ” “ 品 ” 正 确 界 定 。 有 有 和 食 的 所谓 “ 有毒 、 害的非食 品原料 ”指 含有毒性 元素或者 对人体有害 的成 分而不能作为食 晶 有 , 的配料或食 品添加 剂的物质 。 I u - 以从两方面理解 : J . - 首先 , 应是“ 非食品原料 ”确 系“ 品原料 ” ,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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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几个问题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受到社会各方聚焦,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社会民生的大事,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对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随着凸显重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刑法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变,本罪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约束性凸显滞后,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本文对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与完善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本罪在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
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沿革解读本罪的详细定义对本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辨析,对本罪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并针对缺陷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food safety problems frequently out by the focus of the social parties, food safety issues relating to social and livelihood event, pose a great threat to people's lives, health and safety, food safety problems caused legal problems with thewith highlights important. The production and sale of toxic and harmful food crimes against food safety crimes penal statute of this crime for the binding of the food safety problem with the ever-changing social development and food security issues, highlighting the lag, the government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of the existence of blind spots . Article 144 of the Penal Cod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toxic and hazardous food crimes" identified and improvement, analysis of this crime occur in practice a few questions. From th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toxic and hazardous food crimes legisl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History to interpretdetailed definition of the crime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is crime, this crime legislation defect analysis, improve measures for defects. Keywords: production, selling poisonous and harmful food crimes; constitute a crime; judicial determination目录一、引言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从中折射出当前在食品安全法律保障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
当务之急应当是从这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大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积极地探索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完善体制。
食品安全关系到全社会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这不仅是食品市场需要重视的问题,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刑法中违反我国食品卫生法律的,针对食品在生产、销售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的,此行为侵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对于本罪中“掺入”一词司法界对此讨论颇多,对于掺入的解释保护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的加入了生产过程、销售过程的食品只,也包含着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作为可食用材料直接出售。
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出售不仅仅是将食品售卖,还包含了对食品进行存储、收购、运输、陈列与售卖的一系列活动。
牟利不作为本罪的认定关键,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的知情与否是关键。
本罪的特殊性在于犯罪活动是包含一系列的行为,即使没有全部完成也是存在犯罪未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在一定时期能规范了食品安全市场,但是此类犯罪行为仍然猖獗,这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刑法在实践中遇到的滞后性问题,也是本罪的体系不完善的表2现。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探索在当前形势下1高铭喧,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 第二版) [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熊选国,任卫华.刑事罪名适用指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完善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本罪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食品安全法规提供参考,从而打击犯罪,提高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沿革(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上世纪五十年代,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受到政府重视,《清凉饮料食物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纳入司法篇章的开始。
这是对卫生部门设立制定的法规,知识对食品加工与经营中的食品卫生问题进行监管。
在1979年刑法设定上并未对食品安全进行专门的关注,这也使得一段时期内我国食品在生产、加工、经营、运输过程中出现许多损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为,十分混乱。
在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对食品安全进行了明文的犯罪追究,其中规定造成严重失误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情节不同分别按刑法第187条、第114条或者164条追究其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食品安全罪的立法开始。
《食品卫生法(试行)》主要针对的是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对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健康创伤,无法挽回的损失。
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各项事业快速进步,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也稍显不足。
《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对未造成严重社会威胁的法律监管不到位,食品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发展到了其他领域,对于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管无疑是一个盲点。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保障人民在食品方面不受到危害,1993年在《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基础之上针对当时社会出现的食品安全现象进行总结与辨析,制定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3。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订《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 3 条第 2 款明确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行进行了定义,这是对1979年食品安全法规方面的完善,也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的提出。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对《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完善和修订。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义与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对犯罪行为的范围中增加了对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补充,这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进行了补充,对于食品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掺入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对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进行售卖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扩大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也有效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弥补了原先法律法规中的缺陷。
现行刑法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力度也较《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大。
将《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金额处罚从违法所得的金额变为销售的金额,将处罚金额的增长到了销售金额的一半以上两倍以下,提高本罪的处罚金额,是适应了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消费能力与处罚接受能力,真正体现出了处罚的意义。
将原《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对于犯罪行为轻的免除3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刑事处罚的规定撤销,这是体现食品安全重要性的强调也是对我国刑法严肃性的体现。
现行刑法中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处理这是免除了死刑的一个修订,也是反思重刑主义的改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成了争议,一方面的理解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处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一方面的意见是根据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处罚,其实实际上的处罚仍然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现行刑法的修订成“依照生产。
销售假药罪处罚”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1993年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简称《决定》),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方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管理秩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虽然是复杂客体,但是有确定性的直接客体,在犯罪行为实施的时候都在侵犯了人民的特定法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中对我国正常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侵害是同其他伪劣食品犯罪和其他食品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对象上包括了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非食品原料就是指食品业原料意外的其他工业原料,毫无食用价值,或者根本无法食用,同时对人体造成损害,对人体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例如添加了工业酒精的假酒,含有化学合成剂的食物。
这其中关键的就算对于非食品原料的定义,食品原料与非食品原料在本质上有很大的不同4。
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基础——食品安全对食品在生产、销售中进行严格的管理,纳入刑法的范畴的对食品经营进行强制性的规范管理。
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就是对我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的侵害,有毒、有害食品也是对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