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为了直观的理解该罪,此处采用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4、本罪侵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三、量刑(一)第一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第二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浅析

根 据选择 性罪 名 以行为 』 对 象的基 本分 类方 法 ,笔者将 生 行政 的手 段予 以规制 , J u 这也符 合刑 法谦抑 的特 点 。但 是, 农药 及
产、 销售有 毒 、 有害 食品罪 在理论 上分 为: 生产销 售有毒 食 品罪 ,
兽 药的种 类 , 当 以国家允许 使用 的范 围为标 准 , 应 不得 违反 国家
中图分类 号 : 9 4 D2. 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0 0 —6—2 10—522 1)4220 0
本罪 属于选 择性 罪名 , 是行 为 ( 产 、 生 销售 ) 加对象 ( 毒 、 有 有 过程 是一 个整 体 ,如果添 J 的有毒 有害 物质存 留在 最后 的食 品 J u 那 在养 殖 和种 植 过程 中添加 的有毒有 害物质 的 行为就应 害) 的选择 。选择 性罪 名和该 罪的两种 行 为方式 结合在 一起 , 会 中 , 么 , 带来 司法上 确定罪 名 的困惑 。比如 , 同是假 酒案 , 是在酒 中勾 都 该被定 性为 生产有 毒有 害物质 。
罪名 。 法分则在 罪状描 述上 将本 罪分为 两种行 为方 式, 刑 可根据 选择 性 罪名 的适 用原 则 , 可将 本 罪名解析 为 六种 行 为方式 。
本文 的 目的就 在 于对 本 罪名所 涉及 的各 种行 为方 式进行 分析 , 为该 罪罪名 的适用提 供精 确 的方 法。
关键词 刑法 罪名 适用 刑 法修 订
23 口 年 e 月 ( ) 11 1 上
生产 、 销售有毒 、 有害食品罪罪名 新
宋 元庆
摘 要 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 是根据 19 年特别刑法于 19 93 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规定的。 由于 本 罪是 选择 性 罪名 , 罪名 的适 用上经 常会 带来 困惑。 考察法 院对 该 罪 的罪名适 用上 , 同的犯 罪情销售有 害食 品罪 , 生产 有毒食 品, 生产有 害食品 , 售有毒 食 的禁 止性 规定 。比如 , 蔬菜 的生长 过程 中使用 敌敌畏 。这种行 销 在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食品,
危害人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1.生产、销售、使用的食品含有严重聚苯乙烯、三聚氰胺、苯酚、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2.食品添加了禁用的添加剂、药物等;
3.生产、销售虚假、伪劣食品,误导消费者,危害公共利益;
4.生产、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5.未经卫生检验合格或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明文件的“三无”食品(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许可证);
6.生产、销售携带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包装等。
以上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相关
部门进行立案调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浅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浅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者:吴治国朱伟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的标准及加重处罚情节的门槛,取消了单处罚金的刑罚和罚金比例的限制等。
然而本罪相关概念、罪过形态及类罪归属等问题仍存争议,阻碍了此类案件转入刑事程序的进程、认定和处理。
本文围绕真实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浅析,尝试厘清本罪的相关概念、罪过形态及类罪归属等,希望能够对现实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明知危害公共安全作者简介:吴治国,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朱伟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2011级政法干警体改班研究生,研究方向:检察业务。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72-04“什么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人民之安全。
” 霍布斯如是说。
然而,毒豆芽、三鹿毒奶粉、毛发酱油、地沟油等令人作呕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让人们陷入恐慌。
刑法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直到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本罪,1997年刑法将此规定吸收修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
为应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紧张态势,《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加重处罚范围的拓宽、单处罚金和罚金限额的取消,体现了立法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
此外,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亦加大了打击力度,2011年全国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数目约为6.2万,2012年约11.1万, 2013年仅前五个月就达到52万。
其中,2012年移送司法机关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目为406件,2013年前五个月为509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3年前五个月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4件257人,起诉189件413人。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呢

刑法中有关食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呢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一系列食品犯罪的罪名。
本文将介绍刑法中与食品犯罪相关的罪名。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主要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主要指的是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三、妨害食品卫生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妨害食品卫生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主要指的是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等环节中,违反卫生标准,妨害食品安全。
四、非法添加、掺杂食品有害物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添加、掺杂食品有害物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罪名主要指的是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掺杂有害物质,危害食品安全。
五、投放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投放有毒、有害食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污染、掺假等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犯罪行为。
立案标准如下:
1.食品中掺入了禁用、限制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化学物质,如苯甲酸、三聚氰胺等。
2.食品中含有超标或者毒性过大的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铅、汞、砷等。
3.食品中含有病原菌、病毒等微生物,如沙门氏菌、百日咳杆菌等。
4.制作、销售假劣食品,如使用不符合规定原材料制造食品或者冒充名优食品等。
5.其他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加工、使用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害程度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危害程度是判断是否立案的重要因素。
如果生产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如导致人体中毒、疾病甚至死亡等后果,那么就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危害程度较轻,如只是引起轻微的不适或者过敏反应等,那么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二、生产规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生产规模也是立案标准之一。
如果生产规模较大,涉及到的人数较多,那么就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影响范围较小,那么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三、生产目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生产目的也是立案标准之一。
如果生产者是为了牟取暴利,而采用了不合法的手段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那么就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因为生产者的疏忽或者技术不过关等原因导致了食品的不安全,那么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四、社会影响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社会影响也是立案标准之一。
如果生产的食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和不安,那么就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影响范围较小,那么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总之,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作用。
只有在危害程度较大、生产规模较大、生产目的不纯、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况下,才应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惩治,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

November,20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韩 玲(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摘 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新增的加重情节的规定有助于刑事立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之间在一般情况下成立想象竞合犯的关系。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
实践中认定本罪的共犯应结合具体案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关键词〕有毒、有害食品;司法认定;罪与非罪;罪间界限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2)06⁃0098⁃04 一、问题的提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是解决当前存在的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而作为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法律,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是必不可少的。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施行,取代了之前的《食品卫生法》,与之相适应,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的罪名也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该条规定的比例罚金制改为抽象罚金制,除了该罪名现有的危险犯、结果犯情形外,还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犯的规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取消了拘役、单处罚金的刑罚,提高了起刑点,将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修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改比例罚金制为抽象罚金制,提高了对该罪的打击力度;将原先规定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增强了司法实践中查处该类犯罪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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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巨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