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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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14号: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检例第14号: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检例第14号: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文章属性•【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12.12裁判规则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正文检例第14号:孙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某,男,天津市人,1958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某某,男,天津市人,1964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郝某某,男,天津市人,1973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唐某1,男,天津市人,1946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唐某2,男,天津市人,1971年出生,农民。

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郝某某、唐某1、唐某2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属于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进行买卖,郝某某从唐某1、唐某2处购买三箱盐酸克伦特罗片(每箱100袋,每袋1000片),后陈某某从郝某某处为自己购买一箱该药品,同时帮助被告人孙某某购买一箱该药品。

孙某某在自己的养殖场内,使用陈某某从郝某某处购买的盐酸克伦特罗片喂养肉牛。

2011年12月3日,孙某某将喂养过盐酸克伦特罗片的9头肉牛出售,被天津市宝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

经检测,其中4头肉牛尿液样品中所含盐酸克伦特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郝某某、唐某1、唐某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诉讼过程】2011年12月14日,孙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10月25日被逮捕。

2011年12月21日,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10月25日被逮捕。

2011年12月20日,郝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5日被逮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为了直观的理解该罪,此处采用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4、本罪侵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三、量刑(一)第一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第二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文

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监管、公检法等各部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始终处于高压状态,但相关刑事案件的数量却是逐年攀升。

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

其中,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决人数分别为110人、320人、1059人。

本文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特征出发,深究其形成原因,并综合各个因素提出相关解决意见。

【关键词】:选择性罪名犯罪构成四要件食品安全犯罪预防吹哨法案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及其特征(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称本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类,是一种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两种以上的行为或犯罪对象的罪名,也即它的犯罪构成内容比较复杂,能够体现出很多犯罪行为,既有概括适用的罪名还有分解适用的罪名。

【2】在我国刑法典中的选择性罪名大体分可以分为三类(1),行为选择性罪名,是指该罪名中包含了两个或以上相对独立且有着密切联系的行为。

(2),对象选择性罪名,是指该罪名中包含了两个或以上的行为对象但行为方式相同的罪名。

(3),复合型选择性罪名,同时包含了两个以上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并且同时进行选择的罪名。

本罪属复合型选择性罪名,其中“生产”、“销售”为该罪名在行为上的选择,而“有毒食品”与“有害食品”是该罪名在行为对象中的选择。

选择性罪名的存在避免了整个刑法典中罪名的繁复,却同时增加了法官在案件中的自由量裁权,提高了操作的难度,在此笔者不多作论述。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一、基本定义: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三、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巨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The man who has made up his mind to win will never say .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要件有此案件犯罪的客体还有本罪的主体、还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只有拥有这四个构成的要件才可以更好的进行审查,但如果却少一件的话都不能进行处理。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构成本罪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概念⽣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是指⽣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品卫⽣管理法规,故意在⽣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为。

⼆、《刑法》条⽂第⼀百四⼗四条在⽣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源性疾患,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致⼈死亡或者对⼈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五、将刑法第⼀百四⼗四条修改为:“在⽣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致⼈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处罚。

”(笔者注:⽣产、销售假药罪)三、⽴案标准在⽣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应予⽴案追诉。

使⽤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精”)等禁⽌在饲料和动物饮⽤⽔中使⽤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的动物的,应予⽴案追诉。

明知是使⽤盐酸克仑特罗等禁⽌在饲料和动物饮⽤⽔中使⽤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的动物,⽽提供屠宰等加⼯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案追诉。

四、构成要件(⼀)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品卫⽣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的⾝体健康权利。

国家为保障⼈民群众的⽣命健康,颁布了⼀系列关于⾷品卫⽣法律、法规,建⽴起对⾷品卫⽣的管理制度。

销售有害食品罪由什么构成

销售有害食品罪由什么构成

销售有害食品罪由什么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由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构成。

在犯罪客体方面的话,所侵害到的是一种复杂的客体,也就是对于食品卫生的监管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

犯罪主体是单位和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关于销售有害食品罪由什么构成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销售有害食品罪由什么构成1、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4、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5、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如何定罪处罚1、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2、食品健康安全在我们国家目前为止是非常的重要的,一旦发现在食品当中参数有毒,有害物质将会构成犯罪行为。

刑法140——149

刑法140——149

140、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注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谋利的故意。

(2)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141、《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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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这种食品有以下两个特征:(1)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

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

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

犯罪分子这样做,大多是为了获得食品的外观亮泽、感观真实或口味适宜,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大多是被作为一种添加剂掺入食品中的。

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食品卫生监测机构作出鉴定。

实践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也多种多样,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

(2)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

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等等,才可构成本罪。

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当然不能是剧毒大害),亦不构成本罪。

如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掺入的对象应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虽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本罪为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既构成该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

至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

其动机一般是节省原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

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并非致人中毒或造成疾患。

如果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物质是为了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已不是本罪的性质,而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1、犯罪手段不同。

前者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生产、销笛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

如果掺入的物质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由于该食品原料污染或腐败变质引起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2、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

<BR><BR>(二)本罪与投毒罪的界限
投毒罪有故意与过失两种。

本罪与故意投毒罪的区别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故意投毒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本罪的目的多为牟利,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

与过失投毒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过失投毒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则是故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具体言之,完全因为过失而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掺入食品当中的,应当认定为过失投毒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质而故意掺入食品当申,但又不具故意投毒的目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另外,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但投毒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区别关键往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对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观上既非故意,又非明知。

三、处罚
犯本条规定之罪,依其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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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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