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一)
《2024年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范文

《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民间融资,作为金融体系中的一种重要补充,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和复杂性的增加,其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些不合规的民间融资行为,如高利转贷、非法集资等,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甚至涉及刑事犯罪。
因此,对于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进行探讨,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二、民间融资的概念及特点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之间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
其特点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广泛、借贷方式灵活、利率水平多样等。
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促进了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民间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三、民间融资中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一)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
在民间融资中,一些个人或企业通过高息吸引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以更高利率转贷给其他需要资金的人或企业,从中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二)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虚假项目、高额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在民间融资中,一些不法分子以虚假项目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集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
四、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对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主要集中在高利转贷罪和非法集资罪等方面。
然而,随着民间融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增加,现行刑法在规制民间融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刑法规定不够完善、刑事打击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导致一些不合规的民间融资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和遏制。
五、完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刑法规定针对民间融资的特点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刑法规定。
首先,要明确界定民间融资的合法与非法界限,为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间放高利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其中民间放高利贷现象尤为突出。
民间放高利贷,即个人或非法金融机构以高额利息向他人出借资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民间放高利贷的法律后果。
一、民间放高利贷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息。
”这意味着,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民间放高利贷的利息往往远超法律规定,属于非法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民间放高利贷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属于非法利息。
二、民间放高利贷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民间放高利贷者若未按照约定支付合法利息,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2. 违法所得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民间放高利贷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借款人的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非法放贷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4. 侵权责任若民间放高利贷者违反合同约定,给借款人造成损失,还需承担侵权责任。
5. 信用记录受损民间放高利贷者一旦被追究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将对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高利贷量刑标准

高利贷量刑标准高利贷是指利率高于法定利率的贷款,通常以非常高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
由于高利贷的利息远远高于正常的贷款利率,因此借款人在还款时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甚至会陷入债务的泥沼无法自拔。
因此,高利贷已经成为了社会上一个严重的问题,给借款人和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高利贷的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高利贷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放贷人利用高利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高利的,数额巨大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讨要债务的,侵犯借款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放高利贷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高利贷的放贷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为打击高利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具体的刑法量刑标准方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高利贷量刑标准。
根据该解释,对于非法放贷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放贷人,根据其具体的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可以分别适用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同时,对于高利贷的放贷人,还应当追缴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金。
在刑法量刑标准中,对于高利贷的放贷人,应当根据其实际的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进行量刑。
对于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高利贷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这样的量刑标准可以有效地打击高利贷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了刑法的惩罚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高利贷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高利贷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高利贷犯罪行为,让放贷人知道高利贷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借款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让借款人了解到高利贷的危害性,增强对高利贷的警惕意识,避免陷入高利贷的泥沼。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社会的监督和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对高利贷的共同抵制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高利贷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024年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范文

《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篇一一、引言民间融资,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扩大和复杂性的增加,其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刑法规制在民间融资领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刑法对民间融资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上。
这些违法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社会金融秩序混乱。
刑法通过对这些行为的打击,维护了金融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P2P等新型融资模式的出现,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面临新的挑战。
一方面,新型融资模式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刑法对其实施有效规制变得困难;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活动,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民间融资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刑法对民间融资的规制主要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但这些规定往往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变化。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不顺畅、重复规定等问题,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困难。
(二)执法力度不够由于民间融资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执法机关在打击民间融资违法行为时往往面临取证难、调查难等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在执行刑法时存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等现象,导致刑法对民间融资的规制效果大打折扣。
(三)民间融资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许多民间融资参与者缺乏法律意识,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受到高回报的诱惑而参与违法活动。
这既增加了执法难度,也加剧了民间融资市场的风险。
四、完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体系应加强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相匹配。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规定和法律漏洞。
个人做高利贷犯法吗 私人放高利贷会犯哪些罪

个人做高利贷犯法吗私人放高利贷会犯哪些罪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做高利贷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放高利贷,因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很高的,于是现在也有不少人是会拿着自己的钱去放高利贷,然后收取高额的利息。
但是在我国,个人做高利贷犯法吗?这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的地方,下文中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个人做高利贷犯法吗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二、私人放高利贷会犯哪些罪放高利贷严重的会涉嫌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
高利贷量刑标准

高利贷量刑标准
高利贷是指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贷款行为。
高利贷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的泥沼无法自拔。
因此,对于高利贷行为,法律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以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个人从事高利贷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利用高利贷敛财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个人非法放贷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
其次,对于非法组织或者团伙从事高利贷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对于非法组织或者团伙利用高利贷敛财的,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经营性机构从事高利贷行为的,
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事高利贷
行为的,将受到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同时,金融机构的高管和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综上所述,针对高利贷行为,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一系列
的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
法性质,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对于高利贷行为,不管是个人、组织还是金融机构,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希望借此能够有效
遏制高利贷行为的蔓延,保护广大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高利贷违法吗(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民间高利贷违法吗(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在借贷关系中,约定的还款利息较高,高出国家对正常的民间借贷规定为合法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支持的标准。
这种情况下,借款利息不仅高出银行的利率,也高出政府对于民间借贷指导性标准。
但是,高利贷毕竟是民事行为,不必然因为违法而导致犯罪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50年代曾经复函给地方法院,对于城市中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利息确实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但是,没有其他违法情况的,视为合法。
原文:“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高利贷作出了规定:“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法定贷款利率为5.85%,如把3倍作为认定标准,则年利率超过17.55%的,应被认定为高利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可在一年期法定贷款利率(5.85%)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0%,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的最高贷款利率为8.775%。
这样,高利贷认定标准等于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的最高贷款利率的2倍。
考虑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可能还会进一步扩大,高利贷利率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差距会逐步缩小。
因此,从4倍降至3倍是适度的”。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打击违法放贷、地下钱庄等规定。
也就是违法的发放贷款并且获取高额利息,显然是违法的。
并且,界定了民间因为个人生活、生产而借贷应是个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借人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但出借人并不将此借款获取利息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
如果借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行为性质仍为民间个人借贷。
那么什么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的非法发放贷款并获取高利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对高利贷规定有哪些

法律对⾼利贷规定有哪些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条款规定,禁⽌⾼利贷,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在最⾼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明确民间借贷超过银⾏同期利率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当事⼈借了⾼利贷,超过法律保护的部分可以不⽤偿还。
关于法律对⾼利贷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律对⾼利贷规定有哪些1、民法典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各地⼈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条⼆、民间借贷中如何约定利息1、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达成协议的重要内容之⼀,很多民间借贷带有⼀种投资性质在⾥⾯,如果利率约定不清,则容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
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付利息。
所以,在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分必要的。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定的利率,但是利率的约定⼀定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否则,⼀旦发⽣纠纷,出借⽅极有可能因此造成损失。
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不得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我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为,双⽅当事⼈在借贷过程中本着⾃愿原则有⾼度的⾃治性,但是,⼀旦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
3、另外,合同到期时如发⽣借款⽅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说明或者同出借⽅协商⼀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的⽅式计算。
如果先归还本⾦,则拖⽋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先归还利息,则拖⽋的本⾦部分可以继续计息。
综上所述,在民间借贷中有⼈⾼息借贷,这样⾏为不允许的,我国的《民法典》中明确禁⽌⾼息放贷,民间借贷的利息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同期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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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一)
论文摘要:民间高利贷由来已久。
民间高利贷有利有弊,其利同普通民间借贷,可暂解燃眉之急。
然而,其弊远大于其利。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该方面法律的缺失,使得民间高利贷没有得到一个较好的规制,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了困扰。
本文主要通过对民间高利贷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分析,阐释将该行为犯罪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简单提出如何完善这方面的刑法规制。
论文关键词: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社会危害性
关于民间高利贷,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有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民间高利贷,它不同于民间普通借款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高利率,即高于银行同期指导利率的四倍。
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合意,十倍,百倍利率的高利贷都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
笔者认为,从实然层面上,剖析民间高利贷行为,其在刑法的理论上完全符合间犯罪的本质特征。
高利贷不仅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
从应然层面上看,民间高利贷应当入罪,如果刑法不对其进行规制,将后患无穷。
同时,将其定为非法经营罪也是非常合理的。
一、民间高利贷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
民间高利贷是封建社会的残渣。
在封建社会里,高利贷便是剥削者压榨劳动人民的工具。
这一点可以从《白毛女》中反映出来。
借贷方杨白劳便是深受其苦。
在当今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资金流通周期短,在个人和企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诚然,民间借贷诚如雪中送炭,暂解企业、个人资金困难。
这本也是符合国家鼓励消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的根本精神的。
但是,民间高利贷的本质已经远非民法中的自然人借款行为可涵盖,早已偏离、扭曲这一本质,成为资本睢利是图、对外肆意扩张的渠道。
(一)民间高利贷合同并非法定必然有效的合同
契约自由不能是绝对的自由,这从英国文豪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可以印证,如果没有鲍西亚的机智,绝对的契约自由精神将会害安东尼割肉偿还高利贷。
民间高利贷合同表面上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实际上是出借方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借贷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两害相衡取其轻时做出的无奈选择,实际上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我国,也并非所有双方合意的合同就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又如(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这两个条文的精神推知,法律并不认同民问高利贷合同的合法性。
(二)民间高利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应同时具备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三个条件。
其中,犯罪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民间高利贷不仅严重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
高利贷侵害借款人权利。
首先,出借方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自主定利率,多数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有的甚至将利率定得高得非常离谱而借贷方被迫接受,只能沦入高利率的债务之中,本身是对财产权益的极大侵害。
这可以说是半借半抢了。
其次,许多借贷者多是黑社会成员或者与黑社会有“业务联系”。
高利贷债务本不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只能借助非法私人救济来索取债务,往往采用威胁,恫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
这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权利也是一种侵害。
虽然有的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侵权人可
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对一些侵害债务人权利却又未达到法律管辖范围的侵害行为,可能债务人就是被白白侵害。
这样,债务人权利就得不到法律切实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