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及各种传媒工具的普及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空前增大。
然而,这种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已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已然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重大课题。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现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
这些虚假信息往往具有极大的迷惑性,能够在短时间内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恐慌,对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同时,由于网络匿名性的特点,使得这类犯罪的查证和追责变得极为困难。
三、现行刑法规制的问题尽管我国刑法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虚假信息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其次,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最后,对于涉及跨地区、跨国界的虚假信息传播案件,由于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的问题,使得案件的查证和追责变得更加困难。
四、完善刑法规制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虚假信息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建议在刑法中明确虚假信息的定义,并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
2.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包括提高罚金数额、加重刑期等措施,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强化跨地区、跨国界的司法协作。
针对涉及跨地区、跨国界的虚假信息传播案件,应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作,共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4. 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确保案件的查证和追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5.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此类犯罪行为的氛围。
“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

“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话题:休闲阅读计算机知识通报批评公安机关摘要本文通过阐述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分析了网上追逃制度的法律缺失,阐述了对网上追逃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提出法律规制网上追逃的相关建议,以确保网上追逃制度既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又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逃犯网上追逃法律规制作者简介:罗辉勇,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79-032009年12月5日凌晨6时,在山西祁县东观镇卖加油机的贾润根被太谷县水秀派出所抓走,原因是“涉嫌持枪非法狩猎,并被榆社县公安局西马派出所网上通缉”。
到水秀派出所后,民警告诉贾润根抓错人了,但并没有马上放他回家,而是给他拍照、抽血、留指纹,要求他写一份承认自己因持枪非法狩猎被捕的涉案说明,对着录像机读念。
一位不知道姓名的民警曾劝贾润根放弃努力,因为撤销案底要报公安部审批,特别麻烦,而且,一旦撤销,就说明相关公安人员办错了案,非但抓逃犯挣的“工分”、奖金要被丢掉不说,还要被追究责任。
网上追逃措施在实践中极大地提高了抓捕逃犯的工作效率,但由于立案地公安机关上传逃犯信息的封闭性、追逃制度中存在的功利性以及异地羁押期限等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未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逃犯甚至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上述案例正是网上追逃制度存在不足的具体体现。
因此,加强对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有助于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网上追逃是指通过计算机网上在公安系统内部传递交流追逃信息,由发布信息和获取该信息的公安机关共享追逃信息资源,并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共同追捕逃犯的侦查行为。
具体而言,网上追逃就是利用计算机和网上开展追捕逃犯,建立并开通公安部与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局相联的数据通信一级网上,省、自治区公安厅(局)与地、市、县的数据通信二级网上,建立“在逃人员信息工作站”。
论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刑法规制

397法治时空论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刑法规制根据2020年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7.0%。
互联网在当今时代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也成为网络虚假信息滋生、传播的温床,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严重损害了以网络空间为代表的新兴法益,侵害了网络用户等群体的利益,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
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作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具有上述特点。
针对该行为,刑法虽进行了相应规制,但尚有不足,难以防控和应对层出不穷的传播网络虚假信息侵害网络法益的行为,为了维护网络用户等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现有刑法规制基础上,着眼于未来网络发展,借鉴国外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有益经验,对现有刑法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增加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刑法对此规制路径。
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界定对“网络虚假信息”与“网络谣言”的关系进行区分是研究网络虚假信息的第一步。
实践过程中、理论界的学者们很大一部分会把网络谣言认定为网络虚假信息,认为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形成了很强的社会舆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就可以认定为“谣言”并进行处罚。
而且民众普遍认同了此种做法。
可谣言果真等同于虚假信息吗?“谣言”英文翻译为“rumor”,1947年,传播学学者Allport & Postman给出了一个决定谣言的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他在这个公式中指出了谣言的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
在我国的《辞海》中对谣言的解释为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
从中外理论对谣言的解释来看,谣言并非都是虚假的信息,也有可能是未被证实的信息。
通过研究对谣言的不同解释,总结出谣言三个特性:谣言具有极强的煽动性和舆论性,但并非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谣言也许是凭空捏造的信息,但也不排除是没有被证实的真是可靠的信息;谣言关系着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有时其传播主体并没有主观恶意。
《网络犯罪公约》规定及借鉴

《公约》对国际合作的要求
• 1.引渡《公约》第二十四条将可以引渡的犯罪规定为缔约方法律认为 都应该受处罚的,并且在刑法的标准上,此类犯罪将可能被剥夺最高 期限为1年的自由或者更重的刑罚。同时,《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对 国与国之间的有关引渡的先前条约的尊重,国家之间有单行引渡条约 时,按单行引渡条约进行引渡,无单行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才使用《公 约》的引渡条文,从而避免因“引渡冲突”而导致打击网络犯罪的不 力。 • vs我国《刑法》规定:按本法的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我国《刑法》对犯罪可以引渡的条件过高,不利 于打击计算机犯罪。 • 2.制度保障:为确保《公约》作为国际开放性公约,《公约》对缔约 国和非成员国开放性签署。成员国可以对其中允许不适用的条款进行 保留,但对打击网络犯罪的基本规定则强调最低限度适用不准保留, 以使《公约》成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有效武器。我国未加入 该公约,但是《公约》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对我国规制计算机网 络犯罪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我们应对《公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加入该《公约》,为我国寻求打击计算机网络 犯罪的国际合作奠定基础。
责任与制裁
• 在犯罪主体方面,《公约》第十二条“法人责任”一条将法人纳入网 络犯罪的主体范围。在法人犯罪行为的定性上,强调此犯罪行为是为 法人利益而实施,具体表现为:(1)代表法人权力实施;(2)为法 人利益作出的决定实施;(3)法人控制下的实施。对于自然人在法 人管理监督下或者授权范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法人为过失犯罪亦要 承担责任。法人责任的承担可以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多种方式进行,而且不影响法人内部人员的自然人刑事责任,可以说 是典型的“双罚制”。 • vs我国刑法第285、286、287条只规定了自然人犯罪主体,并没有将 单位列入网络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实践中存在单位实施网络犯罪的实 际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 • 在处以刑罚的措施上,对于网络犯罪可以是自由刑、罚金刑的形式存 在。 • vs我国现行刑法第285、286条对网络犯罪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 规定资格刑。这也与当今各国先进的网络犯罪立法中广泛使用财产刑 与资格刑的通例不符。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

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犯罪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人工智能犯罪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也对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
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着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和案例,探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人工智能犯罪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
人工智能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匿名性:人工智能犯罪者往往可以通过使用虚拟身份或者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难以被追踪和识别。
2. 自动化:人工智能犯罪往往是由程序或机器自动执行的,执行者不需要直接参与,难以被监控和阻止。
3. 跨界性:人工智能犯罪可以跨越地域和国界,攻击者可以利用网络等技术手段迅速跨越国界实施犯罪活动。
4. 高效性: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效性使得犯罪分子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完成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难度。
1. 金融诈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金融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盗取个人和机构的资金。
2. 网络侵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进行侵入,窃取敏感信息或者进行勒索。
3. 假新闻和舆论操控: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对公众进行误导、操控舆论,干扰社会秩序。
4. 自动化武器和恐怖袭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造自动化武器或者执行恐怖袭击,威胁社会安全。
以上案例只是人工智能犯罪的冰山一角,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犯罪的形式也会愈发多样化和复杂化。
面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威胁,刑法规制必须与时俱进,要求特别针对人工智能犯罪制定相应的刑事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人工智能犯罪,应当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并对犯罪的不同方式、手段和后果进行细化的法律规定。
要求对人工智能犯罪的侵权者进行严厉惩罚。
2. 完善技术保障: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技术保障制度,包括技术审查、技术监控和技术应急响应等,以尽可能减少人工智能犯罪的发生。
打击跨境网络犯罪需要刑事法共同推进

TEBIECEHUA特别策划43团结2021.02打击跨境网络犯罪需要刑事法共同推进◎冯俊伟一、打击跨境网络犯罪面临难题1979年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时,主要是以传统国内犯罪为制度预设的,当时跨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各类网络犯罪也尚未出现#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近年来,网络犯罪已经成为我国实践中高发的犯罪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网络黑客、网络谣言、网络犯罪 3.3;件。
在网络犯罪中,存在一定比例的跨境犯罪$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加之犯罪分子对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差异的利用,导致我国法在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多难题:一,各国刑事实体法。
依据我国刑法犯罪的为在另一国成犯罪,在犯罪的传统司法,司法展$,各国刑事法$—国未经一国领土进行刑事诉讼,之传统刑事司法的缓慢、低效,也使得对跨境犯罪的:。
其三,各国刑事证据立法不同$时有效地取得境外刑事证较为,在多,境的也我国法的要,如何保障境刑事证据在我国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是有效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之一$有跨境网络犯罪的,要:一是当进一步国作$国的定,进各国刑法在定罪更多精彩内容请浏览民革中央网站特别策划TEBIECEHUA团结2021.0244名方面的协调;缔结更多司法协助条约,进一步扩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执法协助范围$另一方面是优化国内法,构建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综合路径$具体是指立足国内法,从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互动的角度,放弃仅依靠刑法或仅依靠刑事诉讼法的单一立场,通过刑事法的共同推进,强化对跨境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其法理基础是,刑事实体法划定了犯罪行为的边界,也确定了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待证事项以及司法证明的难易,但实体法实现,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在刑事诉讼中,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其关联事实是否存在%定,需要依据一定法律程序,在证据的基础上,据符合一定法的证据来进行&因此,实体法的内容能否实现、刑法能否真正实现其,又受到程序法%证据法的限制与制约&综上,在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互动这一的基础上,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立法的共同推,促进对网络犯罪的&二当前立法对跨境网络犯罪回应性不足近年来,为了有效打击跨境网络犯罪,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件都作了调整,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证据立法!乏整体联动,对跨境网络犯罪的回应性不足&(一)刑法罪名的覆盖性不够,我国立法者以修正案方式增设、调整相关罪名,促进了对跨境网络犯罪的打击&针对跨境%网犯罪行为有效打击的,《刑法修正案(九)》匚法网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信息网罪等罪名,通过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正犯化,强化网的网方式促进了对境网犯罪的打击&《刑法1(十一)》调整了洗钱罪、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有助于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及其上下游犯罪&但从整体而言,由于跨境网络犯罪行为链条的复杂性,加之网络技术发展迅速,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相关罪名无法覆盖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一些网络黑灰产业及其对下游犯罪提供条件的行为,因此完善关罪名体系&(二)刑事诉讼程序需进一步调整在实体法对网络犯罪、跨境网络犯罪作岀积极回应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领域也作了一定的联动调整,重要法律文件包括: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犯罪案件规定》、2019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2014,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的意见》、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意见》等&这些法律文件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网络犯罪件、跨境网络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取证措施作了规定,有重要意义&但这些法件立法层级不高,部分条文立场不一,缺乏应对网络犯罪、跨境网络犯罪的整体设计&在具体领域TEBIECEHUA特别策划团结2021.0245面临的一个重要不足是,电子取证措施的类型划分及其适用规则缺乏合理性,权利保障方面也需要强化。
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其法律规制
有关 的犯罪 都定 义为计 算机 犯罪 。我 国公安 部公 共 信息 网络 安全监 察局对 计算机 犯罪 的定 义是 :以计 算 机 为 工具 或 以计 算 机 资 产 为 对 象 实 施 的犯 罪 行 为 。 就是说 , 也 计算 机犯 罪既包 括直接 针对 计算机 进 行 的犯罪 ,也包括 利用计 算机 进行 的其 他类 型 的犯 罪, 比如利用 互 联 网实 施 赌博 、 犯 商业 秘 密 、 诈 侵 敲 勒索 等 。 网络犯 罪是 指违 反 国家 法律 规定 。 利用信 息 技术 在计算 机 网络上进 行 的妨 害计 算机 信息 交流 或 者严重 危害社 会 , 法应 负刑事 责任 的行 为 。 依 这种 犯 罪 活动 必须是 在 网络上进 行 的或利用 网络 进行 的 。 综 上所 述 , 以说 , 可 青少 年犯 罪 是指 l 到 2 0岁 5 岁左右 的人 的犯罪 。青 少年犯 罪和 《 刑法 》 定上 的 规
一
行 为均 具 有严重 的社 会危 害 性 ,青 少 年 网络犯 罪也
个 宽泛 的社会 学 、 罪学 概念 。 犯 比较计 算机 犯 罪和
网络犯 罪 的定义 ,笔 者认 为 ,此 处 的青少 年 网络 犯
不例外。但其特殊之处在于青少年具有易受暗示的
心理特 点 ,社会 公 众对某 些 网络犯 罪 人有 一些 不恰
当 的宣传 , 使一 些青 少年 认 为这类 人 是英雄 , 自己应
罪 ,特指 青少年 行 为主体 以 网络信 息和 信息 网 络为 攻击 对象 , 或把信 息 网络作 为犯 罪工 具 和手段 , 意 故 实施 的危 害信 息 网络安 全 、 犯社会 主体 合 法权 益 、 侵
汉语 词典 》 的诠 释还 是心理 学上 的分段 , 少年都 里 青
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刑法规制模式
Le卵I sys t em A nd S0ci et yi▲籀IJ占缸金己01D年11月(一F)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刑法规制模式曾嘉摘要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大量出现,虽然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盗窃网络游戏币而被界定为盗窃罪的案例,但是在立法层面,以及大多数司法实践中,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的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适用模式。
本文从我国学者的一些观点出发,参考当今国际上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提出我国在规制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方面的立法模式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刑法规制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一0592(2010)l l-119一Ol自从2003年我国第一起网络虚拟财产案的判决,到今年深圳市公安局在其《2010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中有关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虽然这一路走来,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公民财产权属性和应受法律保护性趋向于持肯定的观点,但是在如何运用刑法对其进行保护,以何种立法模式将其纳入到我国刑法体系方面,各方学者却有着不同的思考。
‘观点一:单独立法,即单独制定专门的网络游戏基本法,对虚拟财产进行全面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对虚拟财产的范围、运营商和游戏玩家的权利义务、规范虚拟财产的各种制度、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措施、侵犯虚拟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范。
持该观点的学者主张借鉴韩国《游戏振兴法》和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
观点二:制定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名来规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
持该观点的学者主张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刑法修正案”新增了“妨害电脑使用罪”专章,并增设了“非法入侵电脑罪”的做法,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增设“非法使用信息网络资源罪”。
观点三:通过立法解释,扩展《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条件,1997年《刑法》第285条的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范围过于狭窄,与现今计算机与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之境况不太协调,有扩大其构成条件之必要。
论网络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网络监管制度 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 号 : 9 文献标 识码 : G1 A
参政议政
言论 自由
文章 编号 :6 1 15 (0 )2 0 7 — 2 17 — 7 2 1 0 — 0 8 0 1 1
据统计 , 至 2 1 截 0 0年 6月 底 , 国 网 民规 模 已经 我
2 从政府与媒体的关系来看 , . 二者是平等独立的 关 系, 政府与 网络媒体应形成 良好 的合作关系 , 政府 发布信息 , 获取 民意 , 网络媒体为公共舆论提供平 台。 既要防止网络媒体被矮化为政府 的工具 , 又要 防止网 络媒 体一 味追 求商 业效 益 而放 松对 不 良信息 的 防控 。 3 从 网络媒体与公 民的关系来看 , . 要以法律规范 约束网络媒体的行为 , 强化网络媒体的责任意识。 在网
21 年 4 01 月
中共银 川市 委党 校学 报
Ju n l fh n h a ncp l at l g f PC o r a eYic u nMu iia r Col eo . ot P y e C.
第 1 卷第 2 3 期
论 网络监管法律制度 的完善
秦 颖 慧 秦潇 z
一
、
础设施白皮书》 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犯罪行为 , 。 维 护互 联 网秩 序 , 洲各 国不 断地 完 善 立 法 , 造 网 络 亚 构 监管 的法 律框架 。 加坡 关 于 网络 监管制 度 的设 置值 新 得我们借鉴。0 5 1 月 71, 20 年 0 新加坡首次对两名在 3 博客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 , 目的是 告诫世人 : 网上言论 自由是有限度的。 近年来 , 新加坡
关于计算机网络黑客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
◆理论 新探
{ I } J 占 缸金
2 0 1 3 ・1 1 ( 中)
关于计算机 网络黑客犯罪 的刑 法规制
王 宏超
摘 要 这 几年 网络黑客 犯 罪异 军突起 , 给予社 会 的危 害也愈 发 巨大, 不得 不促使 国内学者加入 对 网络黑客 行为 的刑 法规 制 这一 命题 中来 。网络 对传统 法律体 系的 影响是 全 方位和 多层 次的 , 传 统刑 法理论 、 理念 和刑 事立 法规 则 的 自我调 整和 时 代 转型 自然 无法避 免 , 这需要 理论研 究 的快速跟 进 。本 文 写作 目的为 了使 我 国此 方面 学者加深 对 网络 犯 罪的认识 。 让 网络 黑客行 为德刑 法规 制研 究进入 一 个较 高的层 次 , 加快 与 国际 网络 黑客犯 罪学术研 究相接轨 。 关键词 网络 黑客 犯 罪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社会 危 害性 刑 事 立法 比较研 究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2 8 8 . 0 2 作 者简 介 : 王宏超 , 河北 经 贸大 学 2 0 1 2 级( 法学) 法 律硕 士。 文献标 识码 : A
B . P a c k e r 在其 著作 中认为 , 黑客是 对他人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的网络 防部 的 3 4个站 点, 调 出 了所 有包含 “ 武器 ” 、 “ 导弹 ” 等关键 词 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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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各种网络犯罪行为也随之
快速蔓延且日益猖獗,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鉴于此,
本文介绍了网络犯罪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指出了我国现行网络犯
罪的刑法规制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网络犯罪刑法
规制的具体建议,以达到推动计算机网络快速稳定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完善
一、前言
由于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网络就犹如人们不可或缺的
日常用品一样伴随在人们身边。然而各种网络犯罪活动又会损害到
人们的隐私以及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使得人们对网络的恐慌感油
然而生。因此,社会上的各种网络犯罪问题也就逐渐成为了人们所
关注的焦点。
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即侵害目标或者以网络作
为犯罪工具即利用网络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或网络正常秩
序的犯罪行为。以上网络犯罪的定义是类似于青少年犯罪、暴力犯
罪等的定义,是网络犯罪在犯罪学上的界定。而严格意义上的刑法
学所说的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解码、加密、编程等技术或
产品加密技术、工具、软件指令以及法律上的漏洞;或利用他们在
网络上的特殊地位;或利用其他方法,在网络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
会的违法犯罪行为[1]。
当前,网上盗窃、赌博、诈骗、攻击网站、传播色情、传播电
脑病毒、剽窃机密、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等网络犯罪活动
日益突现,严重威胁到了网络的安全。然而,相对于道德约束或者
技术防范等预防对策而言,刑法规制对网络犯罪有着更为强大的预
防、惩治作用,所以,刑法是制止网络犯罪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
目前我国的刑法并未制定出详细的条文对形式多种多样的网络犯
罪进行规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揭露了我国刑法对于立法方面的滞
后性。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所存在的缺陷,提
出完善我国现行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具体建议,以便更好地促进计
算机网络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
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主要包括有:
(1)1997年刑法、全国人大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和《关于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以及第二百八十六条,增设了非
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
系统的犯罪行为)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括“故意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功能,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
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三种类型的犯罪行为)。
(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
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定罪处罚”。
(4)200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
安全的决定》,列出了21种关于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
(5)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设定了两个网络犯罪的新罪名,包
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
三、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的不足之处
网络犯罪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刑法对它的规制无法取到
显著的效果,同时,也使得网络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充分体现
了刑法在网络犯罪立法上的滞后性与缺陷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
方面:
(一)网络犯罪的客体不够全面
我国现行的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所侵犯到的客体并不明确。因为
网络犯罪行为各种各样,某一具体行为侵犯到的确切客体需视当时
的实际情况而定,因此,若要对网络犯罪行为制订一个准确的界定
存在着很多的难度。然而我国刑法并未将网络资源价值及虚拟财产
等纳为网络犯罪行为所侵犯到的客体,这就显然表明了网络犯罪的
客体是不够全面的。
(二)网络犯罪行为的立法存在漏洞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立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三
个罪名并未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之间,使其存在有交叉之处。
除此之外,刑法并未将国家机密、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纳入
到新设定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
的保护对象中,然而这些“非法侵入、非法控制与非法获取”的行
为,都需要法律更为全面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刑法在规制网络犯
罪行为的刑罚种类上仍存在着较大的缺漏,且并未对单位网络犯
罪、网络过失罪等有关网络犯罪的罪名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明显
的体现出了刑法在网络犯罪的立法上存在着漏洞。
四、完善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根据我国目前刑法在对网络犯罪的规制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
足之处,主要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刑法对网络犯罪的保护对象
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的相关规定,增设网络犯罪行为的种类,
并通过刑法对利用网络非法获取其他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非法截取
网络传送的资料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加以扩大,并且将涉及非法侵入重大公共
利益的医疗、国计民生、金融、能源等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犯罪行
为纳入到的刑法的保护中。
(二)增设单位为网络犯罪的主体
按照刑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为
限。对于单位所实施的网络犯罪,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并未将单位所
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明确地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仅会对直接
主管人员、直接实施者以及参与者等以个人犯罪的形式来追究其法
律责任,这也相当于放纵了单位实施网络犯罪[3]。因此,在刑法
的立法上增设单位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己迫在眉睫。
(三)增设刑法上的网络过失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网络犯罪
行为从主观方面上来看均为故意的,而在实际上,由于个人的过失
行为,比如滥用网络而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并非不存在,但是却无
法对这些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的过失行为进行处罚。在合法使用计算
机网络的过程中,由于人们的过失行为而对网络信息系统造成了破
坏,也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应当更注重网络过失犯罪行为所导致
的后果的严重危害性,而并非其主观恶性。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增
设刑法上网络过失罪。
(四)增加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的处罚较为简单,起不到有效制止
这类犯罪行为的作用。由于许多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为了牟取经济
利益而对他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对其处以罚金等财产刑是理
所当然的。此外,依据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其犯罪手段的迷恋性,
对他们判处相应的资格刑(如长期或者短期剥夺他们从事此类与计
算机网络有关的职业或活动的资格)是遏制网络犯罪行为最为有效
的方法之一。所以,世界各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对网
络犯罪分子处以自由刑,同时,还对其辅处以资格刑及罚金刑[4]。
而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对网络犯罪行
为的处罚不仅未规定有罚金刑,也未规定有资格刑,这便是刑法对
网络犯罪规制的一大缺陷。
五、结语
总而言之,完善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是一项任重道远而且意义
重大的工程。因此,我们应不断深化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不
断完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体系,合理加强刑罚对各种网络犯
罪活动的威慑力,才能更有力的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行为,才能更
有效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加快修改并完善关于网络犯罪的
刑事法律的步伐,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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