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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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

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

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

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

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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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

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

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

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环境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

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

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环境事件。

(四)一般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

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所属企业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

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备案、演练。第七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当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

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

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现场环境应急监测。——4

第八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当及时

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判断事件等

级,按照集团公司信息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事件信息,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

第九条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所属企业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统

一领导,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与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相互协同、

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应急处置期间,所属企业应当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

证据。

第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解除后,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

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置应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液,防止二

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协助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

第三章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视情节轻重,分为重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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