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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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3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4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

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以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来源于网络第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况;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来源于网络第十四条安全环保职责应当依据岗位职责,充分考虑岗位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结合业务工作全过程中的具体任务,明确应承担的责任,至少应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上级管理要求;服从管理;(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环保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来源于网络(四)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当做到上下配套、层层分解、逐级衔接,形成完整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每年应对岗位人员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进行评价;对于不胜任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培训或岗位调整。

第二十四条各级领导应当带头履行其岗位安全环保职责,认真编制并严格落实个人安全行动计划。

来源于网络第二十五条各级组织应当通过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开展安全环保述职、HSE管理体系审核和安全环保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环保责任制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四条(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第五条(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第六条(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第七条(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八条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十二条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第十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在发展石油天然气工业的同时,要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石油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建设要严格防止对大气、水系、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造成污染,保护人民的生活和自然环境。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必须与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不断提高石油企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石油企业要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污油、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意识。

搞好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石油企事业研究设计单位,在研制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同时,必须研究相应的防治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石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予以惩罚。

第八条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办法,对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部来的承包单位,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九条石油企业及所属各级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石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并设环境保护专职机构。

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完善的,适应环保工作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四条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七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八条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第九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编制小组;(七)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职责进行审核;(八)通过审核的安全环保职责由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行政文件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2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三)推行清洁生产,实施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监测网和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HSE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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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2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环境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3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环境事件。

(四)一般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所属企业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备案、演练。

第七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4第八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判断事件等级,按照集团公司信息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事件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

第九条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所属企业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与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应急处置期间,所属企业应当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解除后,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置应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液,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协助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

第三章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管理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视情节轻重,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

(一)重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51.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追究的;2.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较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1.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2.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国家级媒体或其他有重要影响力的媒体报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6(三)一般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1.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2.污染物超标排放不及时整改的;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媒体报道,造成一般社会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4.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依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如果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是因外部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视情节对环境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识别评估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风险,杜绝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环境事件调查第十四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集团公司应当成立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调查报告应当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所属专业分公司备案。

对集团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事件,可进行升级调查。

第十五条各级监察部门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参加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参加环境事件调查。

——7第十六条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件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一)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三)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四)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五)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七)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十一)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十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十三)其他有必要查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8(一)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整改措施实施情况,造成的社会影响;(二)违法违规行为决策过程和责任人;(三)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及责任落实情况;(四)开展环境保护合法合规评价、制订整改计划的情况;(五)环境保护“三同时”措施审批及落实情况;(六)环境隐患整改项目审批及建设情况;(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八)环境保护日常监测、监督情况;(九)异常或紧急工况下污染控制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十)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十一)其他有必要查明的情况。

第五章环境事件处理与考核第十九条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的责任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党组管理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其他人员责任追究由企事业单位监察部门、人事部门逐级落实,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情况时,对环境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升级处理。

——9(一)环境事件引起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高度关注,并有明确批示或者指示的;(二)环境事件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引起主流媒体持续报道,并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三)瞒报、谎报环境事件,不配合事件调查的;(四)其他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对环境事件有关责任人进行升级处理的,应当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对应的环境事件等级,按照较重档次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环境事件纳入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业绩合同进行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按照本办法和《安全环保责任书》《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细则》等,对发生环境事件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计入企业领导人员综合业绩分值,并与企业领导人员效益年薪和职工工资总额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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