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科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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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科规章制度

目录

一、首诊负责制度

1、凡急、危、重症患者来院就诊,首诊科室、医师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及时诊治或抢救,病情紧急时要简化手续,先抢救后办理其它手续,不得推诿。

2、凡急、危、重症患者来院就诊,抢救过程中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要积极配合。

3、属于两科以上多种疾病的急、危重症患者,首诊科室应认真负责地进行诊疗,写好简要病历、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并根据病情需要请其它科会诊。

4、必须转科治疗的患者,需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写转科记录及医嘱,转出科室需派人陪送患者到转入科室,向转入科室人员交待有关情况。

5、凡急、危、重患者,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或因有它科疾病而推诿,病房不得借故拒收。

6、因技术力量、设备条件限制,本院不能诊治,必须转院的患者,须向患者或亲属(陪同人员)告知签字;正常工作时间经医务部、主管院长同意,夜间、节假日经总值班同意后方可执行;并提前与急救中心或相关医院联系。

7、如估计患者在转院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应留院抢救,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若家属执意要求转院,要做好相关的医疗文书记载并要求家属签字认可。

8、对已经挂号而非本专业的普通患者,接诊医师应向患者或家属解释清楚并在病历上记录后通知分诊护士,由分诊护士联系相应科室进行妥善安排。

二、会诊制度

为保证住院患者诊疗的连续性,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凡遇到疑难病例、涉及它科疾患、住院患者7日不能确诊时,应及时申请会诊。

(一)、科内会诊

1、门诊会诊:

本科内疑难或三次不能确诊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科内会诊。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及诊疗经过,进行会诊讨论,明确诊疗意见。经治医师应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并按照会诊意见处理。

2、病房会诊:

对本科内疑难危重病人或7日不能确诊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主任医师主持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及诊疗情况,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治疗意见。经治医师应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1、门诊会诊:

(1)根据病情需要其它科室会诊或转其它专科门诊时,须经本科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经治医师与会诊科室联系,由护士持门诊病历,将病人送往被邀科室会诊。

(2)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签署全

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疾病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它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

(1)申请会诊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经治医师准备相关资料。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要求将初步诊断、会诊目的等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由护士送往会诊科室。

(2)被邀请会诊科室按要求派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

(3)会诊医师应认真检查病人,并将会诊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

(4)如遇疑难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做出诊疗具体意见,供申请会诊科室参考。不得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三)、急诊会诊

1、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它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应先电话联系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

2、会诊医师应在5分钟之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及时、认真、仔细的检查病人,全面的提出会诊意见并记入病历,注明会诊具体时间。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

救工作。

(四)、院内多学科联合会诊

1、疑难病例需多学科会诊时,由科主任向医务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

2、医务部确定会诊时间、地点并通知有关科室会诊医师。

3、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部参加,必要时院长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做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五)、院外会诊

1、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聘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

2、经治科室需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会诊申请,并同时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需解决的疑难问题、时间和费用报医务部,提交院长批准。

3、医务部与有关医院联系,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紧急会诊时,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经会诊医疗机构的同意后,确定会诊时间,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

4、会诊由科主任主持,医务部主任参加(必要时院长参加)。主治医师报告病情,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

5、医务部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6、需转外院会诊者,经科主任审签,医务部批准,持介绍信前往会诊。外出会诊要带全有关医疗资料,并写明会诊目的及要求。院外会诊亦可采取电话会诊或书面会诊的形式,其程序同前。

(六)、外出会诊

1、严格执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外院邀请本院会诊者,须有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

2、根据申请会诊医院的要求,医务部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高级职称人员前往会诊。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要耐心听取病情汇报、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认真细致地亲自诊查病人,科学地、实事求是地提出诊疗意见,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供邀请医院参考。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它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5、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所在科室主任和医务部。

6、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 必要时医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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