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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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

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

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

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对单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必须做到“先授信、后用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与客户见面,由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主体第六条凡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进行统一授信,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法人内设部门不得授信。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授信一般实行内部统一授信,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客户可实行公开统一授信: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下;5、能够提供有效担保;6、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对单一法人客户,由其所在地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农村信用社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对经有权审批社批准,在同一辖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的,由有权审批社指定一分支机构负责提出授信方案。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一.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是针对农业银行法人客户的特定信贷需求,制定的借贷授信规范和流程管理标准。

旨在帮助银行权衡风险与收益,加强银行信贷审查和管理,推进信息化、自动化的信贷管理手段的应用,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促进银行的稳健发展。

二.1.:尊重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金融市场自律规则,确保授信自我限制与合作方的把握度之间的恰当平衡。

2.:确保风险的合理评估,并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级管理,保护我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3.:全面考虑客户信用、利润、资金等方面的因素,真正达到稳健、效益、可持续的经营和发展。

三.1.1.,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经营现状、规模等资料;2.,确保资料真实且完整,不足之处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补正;3.,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进一步查询,并且详细了解客户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市场情况;4.,决定是否进行授信,如果决定授信,需要确定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和利率等条件;2.1.,进行细致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进行授信额度和期限的调整;2.、担保安排以及所需手续等,并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3.,进行必要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加强库管等措施; 4.,在贷款授信期限内及时掌握客户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并进行监控和快速处理。

3.1.,进行还款起算和结算,并向客户出具结清证明和相关的收据;2.,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展期; 3.,银行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或者撤销授信; 4.,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1.“适度核实、合理适度、相互独立”的原则,进行担保工作;2.、担保方式选择、担保金额等因素具有可落实性和可执行性;3.,确保重要担保文件的存管环节严格监控;五.1.,依法依规,对借款人实施追偿,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2.,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非诉执行方法来解决问题;3.,积极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促进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的授信管理,确保授信业务的稳健运行,维护银行(信用社)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的法人客户范围。

1.3 授信原则明确授信的原则,如审慎性、合规性等。

第二部分:授信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设置规定授信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

2.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职责。

2.3 岗位责任规定授信管理岗位的具体责任。

第三部分:授信业务流程3.1 授信申请规定法人客户申请授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3.2 授信调查描述授信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3.3 授信审批明确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3.4 授信执行规定授信执行的操作流程。

3.5 授信后管理描述授信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部分:授信风险管理4.1 风险识别明确授信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4.2 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4.3 风险控制描述风险控制的措施和策略。

4.4 风险监测规定风险监测的机制和频率。

第五部分:授信额度管理5.1 授信额度的确定规定授信额度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5.2 授信额度的调整明确授信额度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5.3 授信额度的监控描述授信额度监控的方法和要求。

第六部分:授信合同管理6.1 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签订的条件和要求。

6.2 合同履行明确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6.3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部分:授信信息管理7.1 信息收集规定授信信息收集的内容和方法。

7.2 信息保密明确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要求。

7.3 信息更新描述信息更新的机制和要求。

第八部分:监督与考核8.1 监督机制建立授信业务的监督机制。

8.2 考核指标规定授信业务考核的指标和方法。

8.3 违规处理对违反授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为评价核心,根据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对法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评级遵循“统一标准、客观评定、差别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对同行业的法人客户采用统一的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客观评定是指对法人客户的信用评级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科学地反映法人客户的资信状况。

差别管理是指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法人客户采取不同的信贷政策和管理措施。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法人客户所处行业、区域风险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客户评级结果。

第六条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客户准入退出、信贷决策、信贷业务定价、授信管理及经济资本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行评定,不得委托外部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评定。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属内部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章评级对象及分类第九条法人客户评级对象包括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以及为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含专业担保公司),但成立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且无法提供完整年度财务报表的客户除外。

第十条本办法将法人客户分为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及事业法人三大类,对应不同的信用等级测评体系和模型,其中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划分,由信贷管理系统根据录入的客户信息资料自动区分。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川信联发〔2010〕326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融资风险,规范信贷人员业务操作,提高公司类客户授信工作效率,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第5号主席令)等管理文件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3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类客户”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事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公司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信用社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客户在信用社各类融资的最高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

第五条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风险的整体控制与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法律法规及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按不同信贷业务品种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等信贷业务分项额度。

未经原审批人同意,分项额度一经核定,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五条实施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必须做到“四个统一”。

(一)授信主体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综合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只能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客户的各信贷业务品种分项额度之和不得高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对象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为与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不得对未经总公司授权的非独立法人客户授信。

(四)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为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将客户不同币种的授信纳入统一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应遵循“合理核定、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但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收集客户信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初步授信方案;(二)负责权限内客户授信的审核认定;(三)负责落实授信限制性条款,按授信方案的要求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四)负责授信后的管理,定期或随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监管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等;(五)建立客户授信档案。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范和控制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及《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管理是指通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得出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是农村信用社结合对客户经营变化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核定的农村信用社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求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

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分类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五条分类额度的使用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循环使用(仅针对短期授信品种)。

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使用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还后,不得对偿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七条授信管理必须坚持“三统一”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对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客户),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核定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即把贷款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之内。

(三)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为法人客户,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授信。

第八条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办理各项融资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审查,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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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金融服务,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业务稳步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等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客户的生产经营规模、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依法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以及依法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专指内部统一授信额度,是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机密,信用社任何人员不得向客户透露。

第三条法人客户授信必须严格执行对单一客户授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的规定。

第四条县级联社负责对服务区域内法人客户授信,遵循“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内容统一、授信标准统一”的原则。

授信对象统一是指对所有已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申请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法人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授信内容统一是指对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全额)、贴现、信用证等统一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授信标准统一是指各县级联社必须按照省联社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授信额度核定标准,对法人客户授信。

第五条对客户授信必须先评定信用等级,禁止对未评级的客户实行统一授信。

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集中授信。

第六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必须遵循“先授信、后使用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方案的制定第七条县级联社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对法人客户授信的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八条县级联社要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搜集客户的财务和非财务资料,认真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确定、审查、审批过程以书面形式记载,形成授信方案。

第九条对客户财务分析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客户近三年财务总体及结构的增减变化情况。

主要分析客户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揭示客户财务方面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并对客户当前及未来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作出总体评价和预测。

(二)客户近三年短期偿债能力。

主要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与销售收入比、经营现金与债务总额比等指标的状况、变化趋势和同业比较情况,并对客户短期偿债能力作出评价。

(三)客户近三年长期偿债能力。

主要分析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已获利息倍数等指标的状况、变化趋势和同业比较情况,并对客户长期偿债能力作出评价。

(四)可能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其它财务状况。

第十条对客户非财务因素,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经营能力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1. 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2.有无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 3.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4.品德与诚信度;5.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6.决策过程;7.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8.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9.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客户的产品风险: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4.产品市场分析。

(三)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3.设备状况;4.技术状况,与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比较。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行业定位;3.竞争力和结构;4.行业特征;5. 行业管制;6.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与信用社业务往来:1.信用社开立账户;2.信用社日均存、贷款余额;3.结算、中间业务及其他业务办理情况;4.是否信用社社员。

(六)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1.新上项目情况;2.组织形式变化;3.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4.以往的合作商不再与其合作;5.存货异常变动。

第十一条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客户生产经营规模和信用等级,确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客户信用等级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评定,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

(一)A级(含A级)以上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

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用公式表示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资产总额-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0%。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 3.33×负债总额)+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二)BBB级、BB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

对于现金流量较为充足,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可参照A级以上客户的核定办法,即要求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对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但能够提供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的,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供的有效抵押物现行评估价值的70%,或质押物现值的90%,或他人100%保证担保。

(三)B级(含B级)以下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

B级以下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应按年初的实际信用占用额掌握,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额度核定手续可适当简化。

如计算结果出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高于净资产时,应进行调整,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净资产为限。

第十二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县级联社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县级联社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县级联社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三条县级联社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县级联社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县级联社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

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县级联社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第三章授信方案的审查和审批第十五条统一授信不需要客户申请,其审批基本程序是: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调查,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案,报风险管理部审查,经贷审会审议,由有权审批人审定。

第十六条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

要坚持双人调查原则。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客户的授信方案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对客户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和关联关系进行评判;(二)从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分析客户的主要优势、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三)分析客户现有融资的适度性、用途的合理性和主要风险;(四)分析公司业务部门确定的授信额度的适度性、授信条件与管理要求的合法性、全面性和有效性;(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审查确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要参照下列内容设定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和授信管理要求:(一)对客户的融资品种、额度、期限限制;(二)按照融资风险程度,确定融资担保的条件;(三)设定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或其他指标的控制线;(四)对客户的对外担保的限制;(五)贷后管理方面的要求;(六)其他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经核定,在授信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增,县级联社应严格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授信额度核定后,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联社应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分析对信用社债权安全的影响程度,及时调减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二)资产面临严重损失;(三)发现财务报表有严重不实情况;(四)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的30%);(五)客户提供的担保发生不利变化(含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担保品贬值等),且不能相应追加同等担保;(六)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七)应收账款和存货的余额发生大幅度异常变化;(八)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九)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信用社债权安全;法人代表触犯法律受到相应制裁、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死亡等;内部管理出现混乱导致重大经济纠纷等;(十)货币资金余额以及在信用社结算量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十一)在信用社融资出现逾期、欠息、垫款等违约状况,且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践约;(十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信用;(十三)违反信用社设定的授信使用条件;(十四)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下降或授信额度被调减。

(十五)其他影响信用社债权安全的情况。

第四章授信方案的执行第二十一条客户授信方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其中AA级以上法人客户若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大的变化,授信方案到期后可继续沿用上年度授信方案一年。

第二十二条县级联社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信贷业务时,要严格遵守《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期限、担保、利率等信贷管理规定。

第五章统一授信工作的管理和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授信的调查、确定授信额度、制定授信方案等授信前期工作,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客户授信方案进行审查、对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授信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授信工作人员须将授信方案及相关材料形成书面报告,并纳入客户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联社应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1. 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2. 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3.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4. 资产或抵押品高估;5. 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6. 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7. 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8. 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9. 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10. 有破产或恶意逃废债务经历;11. 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12. 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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