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法规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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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在重量级税种“企业所得税”回归后,本章内容显得如此之丰满,《经济法基础》三分天下有其一。

企业所得税本就为难度最大的税种,且教材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同学们应将备考复习重心放在基础知识上。

个人所得税部分知识点较为散乱,在授课过程中,我们将打破章节顺序按个人所得税税目重新归纳整理。

在2015年的备考复习过程中同学们应注意二税并重,而不能仅仅侧重于企业所得税。

【章节框架】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纳税人(★★)(09、13年判断;14年单选)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分类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

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

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税率(★)

税率适用对象

2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10% 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15% 高新技术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13年单选、不定项)

1.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规定略有区别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已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收入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注意】(1)规定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的规定有所区别。严格上来说办妥托收手续的前提是发出货物并有发货单作为凭证,但命题专家往往严格按照教材说法命题,因此在回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如没有“发出货物”而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错误;回答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正确。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

(三)免税收入(税收优惠调整至此处)(13年单选)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意】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四)税前扣除项目(13年多选;14年判断)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也不包括所得税本身。

4.损失

【注意1】与不得扣除的项目进行区分,如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等。

【注意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五)具体扣除规定(13、14年单选、多选、不定项)

1.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扣除标准特殊规定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2.社会保险费

保险名称扣除规定

“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规定范围内准予扣除

3.利息费用

【注意】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计算基数为年度利润总额而非销售(营业收入),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链接】“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7.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规定提取时准予扣除,但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租赁费

①经营租赁: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3)劳动保护费

(4)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5)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六)不得扣除项目(09年单选;13年单选、多选、不定项)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1】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注意2】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资产类不得扣除项目(09年多选;13年单选、多选)

1.固定资产——以折旧方式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注意1,5与会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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