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独立问题的法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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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独立问题的法律考察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2-00

摘要:科索沃于2008年2月17日单方面宣布独立。国际社会上反响不一。本文基于国际法的理论出发,试对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合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科索沃;国家主权;民族自决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总理塔奇宣布科索沃独立。一时间,这个著有“欧洲火药桶”之称的巴尔干地区再次逼近燃点。在这个小舞台上,正在上演一出由某几个大国领导人联袂导演的政治大戏,同时也在撼动着国际法的权威性。而此事件的核心问题可归为一点:这场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

国际法的一般知识告诉我们,构成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人民、领土、政府和主权。其中,主权是区别于国家与其他实体的最重要的标志。

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不从属于外来的意志与干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主权是现代独立国家的固有属性,并非外界所赋予,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而没有主权也就不是国家,两者相辅相成。

科索沃拥有200万人民,面积约1.1万平方公里,目前由塞伊迪乌政府管理。在国家四要素中,前三项科索沃都已经具备了客观基

础。那么主权又是否具有呢?笔者认为,科索沃是否具有主权,关键是看其独立的行为是否合法。

1.从国内宪法的角度来看

2006年9月,塞尔维亚的新宪法以54%的公投投票率通过并正式生效。新宪法是全体塞尔维亚人民包括科索沃的阿族人在内的最高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任何人不得违反的。

科索沃是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它的独立问题,首先要由塞国国内的法律决定,而塞尔维亚新宪法明确规定,只给科索沃实质性的高度地方自治,科索沃只是塞尔维亚不可分割的领土,对其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只能视为非法行径。既然新宪法已经正式生效,因此科索沃此次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明显的违宪行为。

但也许有人会对这次新宪法的生效提出质疑:首先,这次公投是在由联合国主持下由塞尔维亚与科索沃进行的科索沃地位谈判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举行的。在谈判还在进行的过程中,就贸然进行公投是不合适的。再者,塞尔维亚宪法的起草没有科索沃阿族的参与,就由塞尔维亚族为主导制定,显然违反了民主原则。让没有参与制定宪法的阿族人遵守宪法,阿族人肯定不会接受,也有权利不接受。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两点不妥之处:

第一,塞尔维亚进行公投的对象是新宪法,并不只对科索沃的地位进行专门的投票表决。任何国家都有制定宪法的权利,包括何时制定、如何制定以及生效程序,这都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完全

由塞国自主决定。塞尔维亚在这时候进行全民公投来表决是否通过新宪法并没有任何不合适的地方,其过程也是合乎法定程序的,这也正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运用。

第二,民主国家政治生活的通行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新宪法的起草没有阿族人的参与,是否就不合法了呢?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会议和重大文献的起草,都会有应到者未到的情况,民主程序也允许存在一定的缺席率,所以阿族的缺席并不会必然导致宪法起草的无效和违法,相反这正是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难道阿族缺席塞尔维亚就不发展不前进了?!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2.从国际法律文件的角度来看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除了涉及到国内宪法的层面外,还涉及到国际层面的法律问题。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而且该决议具有国际法渊源的性质。

王铁崖教授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都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只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才有此可能。它们或者反映着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体现着正在形成国际法中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普遍性国际组织,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重申全体会员国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及该区域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这正体现着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又是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所以该决议是国际法的渊源,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也正是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违法的依据之一。

3.从民族自决原则来看

以上分析阐明了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无论从国内法层面还是从国际法层面来说都是违法的。不过,可能有人会以民族自决权为理由对我们的上述论断提出质疑。因此对这个容易引起模糊观念的地方有必要花点笔墨予以澄清。

“民族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原则,首次对民族自决权作全面论述的是列宁。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指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显然列宁的这些话是针对民族压迫、民族剥削、民族侵略讲的。

那么科索沃独立是否是在行使民族自决权呢?笔者认为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科索沃事件。

众所周知,任何事物都不能脱离产生它的历史背景来理解。通过上文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出,民族自决理念提出的本意就是摆脱外来民族的压迫, 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自主的决定本民族的命运。可见,民族自决原则仅适用于反对外国奴役和殖民压迫。离开了这一前提条件,就谈不上什么民族自决。因此科索沃事件上没有适用民族自决权的空间。科索沃问题虽然也有民族矛盾,但它仅限于一国之内的民族磨擦或民族纠纷。

参考文献:

[1]曾令良.《21世纪初的国际法与中国》[m].武汉: 武汉大学出

版社,2005年3月

[2]杨泽伟.《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

[3]邓正来.《王铁崖文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

[4]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年

[5]《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6]柯静.《科索沃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走向》[j].《国际论坛》,2006年11月第8卷第6期

[7]石渝.《宪法公投拴住科索沃?》[j].《世界知识》,2006年22期

[8]和静钧.《科索沃独立的可能路径》[j].《世界知识》,2007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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