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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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筑师之工程法规 》专业试题含答案共200题(2)含解析

2020年《一级建筑师之工程法规 》专业试题含答案共200题(2)含解析

2020年《一级建筑师之工程法规》专业试题含答案共200题(2)本资料精选选择题500题1.下列内容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的是( )。

A、警告B、罚金C、没收非法所得D、行政拘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对“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的正确理解是()。

A.建设单位只能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不能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B.在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赔偿前,均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向另一方请求赔偿C.在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赔偿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追偿D连带责任仅限于连带赔偿责任,不连带承担其他合同义务【答案】C参考解析:《招标投标法》第48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由此可见,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当分包工程出现质量、安全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位既可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

在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故C为正确选项。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A.30B.40C.50D.80【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的是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提纲资料第二章第三章

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提纲资料第二章第三章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变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的审批机关(国家发改委)和审批条件(4项-略) ;◆ 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县以上住建部门)和审批条件(8项-详)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①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2)抢险救灾工程;急(3)临时性建筑;临时(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农(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有开工报告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真题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是( )。

A.国务院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B.建筑面积200m 2 以上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C.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D.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答案】C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Z2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变化)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进度);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技术);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包括需要公安机关审核的的消防设计和民使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2Z2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真题】关于建筑工程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有(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本节包括4项内容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1Z3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999年,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抢险救灾等工程(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奉法制定。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2001年7月原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主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备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不按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等工程《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这几类工程各有其特殊性.所以,从实际出发,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你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得重复办理。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据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沿用已久的一种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2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2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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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2)城乡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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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 2.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 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也应按照开工报告规定的期限尽快开工, 不得随意改变和拖延时间。根据《建筑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因特殊 情况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该开工报告的机关报告 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开工报告自行失效,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向批准开工报告的机关办理开工报告 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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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 1.施工许可证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请主体
—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 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 目是政府投资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建设项目 开工和施工单位进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施 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 且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之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
—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 工报告工作。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 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虽然在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 者之间有着诸多不同:(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 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 备工作的认可;(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 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 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关于施工许可证

关于施工许可证

关于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建筑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

在我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由于小型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少、建设规模小、施工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等特点,没有必要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也管不过来。

因此,本法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限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不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定义、范围、申领条件、有效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定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对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及发放期限、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等相关问题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适用于依法纳入《建筑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并非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申领条件1.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 资金落实到位;8.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有效期限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自领取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建筑工程的施工。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施工期限,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废止施工许可证:1.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或者具备竣工条件;2. 建设单位申请撤回施工许可证;3. 发证机关发现施工许可证发放不当,依法应当废止的。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有助于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无序施工、违章建筑的出现。

通过对施工许可的审批,相关部门可以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等进行全面了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 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3个月),申请办理 资质延续手续。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年。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必考点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 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 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走2步(工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
——不同资质类别和等级,不受“资质等级低” 限制;如甲是房屋建筑工程(类别)特级(等级), 乙是公路工程(类别)一级(等级),甲乙组成联合 体是房屋建筑工程特级,公路工程一级。(教材p54)
——联合共同承包一般适用于①大型或②技术复 杂的建设工程项目。
——联合承包各方都必须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符 合的资质条件,不能超越资质等级去联合承包。
2015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工程法规》冲刺班
主讲老师:郭炜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Z2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太小 的、太大的、太急的、临时的、保密的——重点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施工许可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 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 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撤销——撤销→违法颁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 企业资质(——违法颁发):(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 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 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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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

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2001年7月原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主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备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不按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等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这几类工程各有其特殊性。

所以,从实际出发,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你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
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得重复办理。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据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筑工程
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沿用已久的一种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制度。

1979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这项制度。

1984年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中将其简化。

1988年以后,又恢复了开工报告制度。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1995年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源头控制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中,均提到了开工报告审批制度,近些年来,公路建设项目等已由开工报告制度改为施工许可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工程呢个开工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

虽然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者之间有诸多的不同:(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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