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办理户口
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考流程)

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考流程)一、出生登记(二)材料清单。
1.出生登记户口。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安派出所登记新生儿户口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为准。
对申请人提出以申请内容进行登记的,申请人需先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变更、更正换发新证后,办理出生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监护人或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婴儿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父母双方均无抚养和监护能力或父母双方均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随其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提供申请人系婴儿监护人的法律文书。
2.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1)收养人书面申请;(2)弃婴《收养登记证》;(3)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特殊情形。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派出所办理户口指南

派出所办理户口指南一、引言二、办理新生儿户口1.准备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由医院开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若父母已结婚,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父母的户口本复印件:需提供父母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办理流程-前往所在派出所领取新生儿户口登记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准备好所需材料后,携带材料、户口登记表格和新生儿前往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派出所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新生儿进行登记。
三、迁出户口1.准备材料-迁出申请表格:前往派出所领取。
-户口本复印件:需提供迁出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目的地派出所的接收证明:需提供目的地派出所出具的接收证明。
2.办理流程-前往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领取迁出申请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准备好所需材料后,携带材料和迁出申请表格前往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派出所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迁出手续。
四、迁入户口1.准备材料-迁入申请表格:前往目的地派出所领取。
-户口本复印件:需提供迁入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原户口所在地的迁出证明: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
2.办理流程-前往目的地派出所领取迁入申请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准备好所需材料后,携带材料和迁入申请表格前往目的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目的地派出所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迁入手续。
五、补办户口本1.准备材料-补办申请表格:前往派出所领取。
-相关证明材料:若因故丢失,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前往派出所领取补办申请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准备好所需材料后,携带材料和补办申请表格前往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
-派出所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补办手续。
-等待一段时间后,派出所会通知领取补办户口本的人员。
六、结语户口办理是一项重要的事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
本指南提供了常见户口办理事项的流程和要求,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顺利办理户口。
派出所落户需要材料

派出所落户需要材料派出所落户是指公民到新的居住地,需要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办理户口迁移,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
下面将详细介绍派出所落户需要的材料。
首先,公民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是办理户口迁移的必备材料,原件用于核对身份信息,复印件用于派出所备案。
在提供身份证材料时,需要确保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免因信息不一致而导致户口迁移手续无法顺利办理。
其次,公民需要提供居住证明材料。
居住证明可以是租房合同、房屋租赁发票、房产证明等。
这些材料用于证明公民在新居住地的实际居住情况,是户口迁移的重要依据。
在提供居住证明材料时,需要注意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免因虚假证明而导致户口迁移手续受阻。
此外,公民还需要提供户口迁移申请表。
户口迁移申请表是公民向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意愿的书面表格,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原户口所在地和迁移目的地等内容。
在填写申请表时,需要认真核对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以免因信息不全或错误而影响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
最后,公民需要提供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派出所可能会要求公民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例如婚姻证明、子女关系证明等。
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需要根据派出所的要求,准备可能需要的其他材料,以确保户口迁移手续的顺利办理。
综上所述,办理派出所落户需要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明、户口迁移申请表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这些材料时,需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认真核对信息,以确保户口迁移手续的顺利办理。
希望公民们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能够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顺利完成户口迁移手续。
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须知一、户口办理(一)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申报户口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
注: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军官(士兵)证、护照等。
(二)死亡登记公民死亡的,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立户、分户、并户1、立户一个家庭的成员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
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对在同一居民区或同一行政村,虽分居数处,但在一道起伙生活的,可立为一户。
2、分户、并户在本户口管辖区的住户,由一户分为数户,或者由数户并为一户的,根据申报,给予办理分户、并户手续。
(1)、结婚分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分家协议书到辖区派出所,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2)、离婚分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派出所,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权限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权限手续、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一、派出所: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
凭《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办理。
(2)注销户口。
出国定居、服兵役以及死亡人员。
凭出国签证、入伍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3)恢复户口。
回国、复员转业、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的,凭准迁证、安置证明、释放解教通知书办理。
(4)市内户口迁移。
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
入学新生凭《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省教育厅招生计划办理;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办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和转、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理。
(6)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
指居民可变更项目变更。
如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凭学历证明、结婚证等证明办理。
2、派出所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后,经所长审批办理的:(1)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
(2)18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由其父母书面申请,提出正当理由需要更名。
3、为公民申请户口、上学、就业等原因出具户籍证明。
二、公安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由办证中心主任审批:(1)外市夫妻投靠户口(2)外市父母投靠子女户口(3)外市子女投靠父母户口(未满18岁)(4)随军、领养等户口(5)更改民族及18周岁以上居民更改姓名2、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由分管局长审批:(1)购房、纳税、投资、大中专毕业生在宁工作二年、中专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宁工作三年以上等条件户口(2)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3)获市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户口(4)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的外地企业驻宁办事机构人员户口(5)其他需报市局审批的户口(6)更改年龄3、接待群众有关户政方面的咨询和投诉4、办理《边境通行证》三、户口办理时限1、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
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第一部分办理户口一、出生登记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2、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警务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5、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一份、知情人一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6、本人无《出生医学证明》,能提供父母《结婚证》的,同时提供父、母、婴儿三人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父母《户口簿》(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派出所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二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本办理流程
户口本办理流程
户口本是用来记录个人身份信息和与家庭关系的重要证件,办理户口本可以享受多种公共服务和福利,因此非常重要。
以下是办理户口本的一般流程:
1. 准备资料:办理户口本需要提交一些个人和家庭相关的资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如有)、配偶的身份证、子女的出生证明、户主的同意等。
2. 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将准备好的资料带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一些地方可能还需要提供一些额外的证明材料,比如出生医学证明。
3. 填写申请表格:在派出所填写户口本申请表格,填写个人和家庭的相关信息。
注意填写准确无误,如有误差可能会导致办理流程延误。
4. 缴纳费用: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户口本办理费用。
缴纳费用后,保留好缴费凭证。
5. 审核和核验:派出所会审核申请表格和所提交的资料,并核验其真实性。
如无问题,将接受申请。
6. 照相和指纹采集:在通过审核后,派出所会进行户口本彩色照相和指纹采集。
7. 领取户口本:通常,户口本的制作需要一定时间。
在户口本
制作完成后,派出所会通知申请人前往领取。
领取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户口本的流程可能因地区和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操作前,最好咨询当地派出所,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
同时,办理过程中要保持耐心和及时的跟进,如果遇到问题或疑虑,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
西安市公安局户籍办理指南
西安市公安局户籍办理指南西安市公安局户籍办理指南⼀、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户⼝(⼀)新⽣婴⼉出⽣户⼝登记1、本市区、县常住户⼝的育龄妇⼥(⾮农业户⼝和农业户⼝)所⽣婴⼉,凭母亲结婚证、⾝份证、《户⼝簿》、《新⽣婴⼉出⽣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登记。
2、本市区、县⼈才中⼼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包括符合随⽗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所⽣婴⼉,凭⽗母亲结婚证、⾝份证、《集体户⼝卡⽚》、《新⽣婴⼉出⽣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学⽣所⽣婴⼉)。
3、本市区、县常住户⼝的妇⼥,超⽣或达到婚育年龄⽽⾮婚所⽣⼦⼥落户的,凭本⼈申请、⾝份证、《户⼝簿》、《新⽣婴⼉出⽣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作⽇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的男性公民与外省、市妇⼥结婚,在1998年7⽉22⽇以后所⽣的婴⼉包括(超⽣),户⼝要求随⽗落⼊本市的,凭婴⼉⽗亲申请书、⽗母⾝份证、结婚证、婴⼉母亲所在地户籍证明、《新⽣婴⼉出⽣医学证明》,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外地育龄妇⼥⾮婚于1998年7⽉22⽇以后所⽣⼦、⼥,户⼝要求随⽗落⼊本市的。
凭⽗亲申请书、⾝份证、《户⼝簿》、《新⽣婴⼉出⽣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作⽇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登记。
⽣母能找到的,应在司法机构办理解除⾮法同居关系以及确定了⼦⼥扶养关系的法律⽂书;若⽣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访调查、核实。
6、本市区、县出国未注销户⼝的妇⼥,为在国外出⽣婴⼉申报出⽣户⼝登记的,持国外出⽣证原件和翻译件及婴⼉母亲的户⼝簿、⾝份证,到母亲户⼝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的《新⽣婴⼉出⽣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登记。
(⼆)户⼝注销1、注销死亡⼈员户⼝,凭各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社区卫⽣服务站(中⼼)、乡镇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员⾝份证;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员注销户⼝的,凭“⼊伍通知书”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的,凭出境证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户口办理流程
出生申报
死亡登记
①医院死亡证明或村委会证明; ②非正常死亡需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出具 证明(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持户口本及上述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户口迁出
①迁往县外需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学校 录取通知书; ②县内户口迁移需居住地证明或结婚证 明;
持户口本及上述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①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 明; ②结婚证; 投靠落户 ③居住地证明; (婚迁) ④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 所申报,县公安局出具准迁 证; 户口迁入 ①人事部门落户介绍信; ②户口迁移证明、派遣证; 毕业生落户 ③返籍需原籍户口本; ④派出所申报,到县局审核办 理。
Hale Waihona Puke 审批结束后到派出所办理①公民变更姓氏凭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公民变更 ②公民变更民族凭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 姓氏、民 ③公民更正出生日期凭原始户口依据或原迁出公安机关年龄证明; 族、更正 ④本人申请、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出生日期 ⑤到所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到县公安局审批。
持准迁证到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开具 迁移证;
持准迁证及迁移证来落户
持上述材料 到县公安局 户籍室审核 盖章
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①未成年人更名凭学校或街道 证明; ②成年人更名凭旧户口本、身 公民变更姓名 份证或公证证明; ③本人申请、责任区民警调查 报告; 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④16周岁以 下到户口所 在地派出所 审批,16周 岁以上到县 局审批。
户口办理流程
①父亲或母亲户口簿(父母双方户口不在 同一地址的,需出具另一方户口派出所未 入户证明); ②出生医学证明及服务保健证; ③计生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③本年出生婴儿落户由派出所内勤直接办理; ④往年出生6周岁以下的,由责任区民警调查 核实后,报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随父随母 落户; ⑤6周岁以上的,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批 后,办理落户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
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017北京市户口新政第一条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派出所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 试行)第一章办理户口登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必须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
先审后办,即先查验申办人申办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再按登记要求进行录入,最后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自然登记项目,保证户口登记项目的详实准确。
第一条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妇女生育的婴儿(其母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在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母亲为集体户口的,婴儿户口随母亲登记在集体户口上。
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其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母亲为农业户口,父亲为非农业户口的,可在其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自愿登记非农业户口。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一、查验证件证明(一)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
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中“婚姻状况”栏未做“有配偶”登记的,还应提供《结婚证》;(三)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四)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其母亲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要求为婴儿单独立户的,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五)超计划生育婴儿,在提供第(一)、(二)项证件证明外,还需提供当地计生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六)非婚生育的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计生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书;(七)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及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生育服务证》或《征收社会抚育费收据》或区县计生委出具的同意报户口证明。
二、办理程序(一)填写出生登记簿;(二)编制公民身份号码;(三)录入、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
按要求录入各登记项目,如婴儿母亲系现役军人,婴儿户别定为“非农业”;在“何时由何地迁入本址”栏内填写“何年何月何日报出生”。
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并交申办人核实签字;(四)打印《居民户口簿》;(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人名章;(六)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七)退还《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留存《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和《出生医学证明》附页等。
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证明复印件等。
第二条死亡登记死亡登记:指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公民死亡后,城市在火化(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等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查验证件证明(一)死亡证明。
在医院死亡的,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提供当地街、乡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一)填写死亡登记簿;(二)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死者“姓名”栏后半部分加盖死亡章,并在“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栏内填写何时何因死亡及注销户口日期。
如死者系户主,应重新确定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户主关系、户主索引;如死者配偶户口在本户,还要变更死者配偶的婚姻状况;(三)修改计算机数据;(四)在《居民户口簿》死者页加盖死亡章,对户内其他成员登记项目进行相应变更。
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内芯的,可给予更换;(五)在《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五联页注明“户口已注销”,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第四联加盖承办人人名章;(六)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指更换户口簿内芯);(七)退还《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五联、《居民户口簿》;留存死者《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四联;在家中、外地及非正常死亡的留存相应证明。
第三条迁出登记迁出登记:指公民将户口由现登记地迁往其他地区的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迁出应由本人或户主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迁移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一、迁往市内登记迁往市内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其户口由现登记地迁往本市其他地区的户口登记。
在本市监管场所服刑人员注销户口的视为迁往市内。
(一)查验证件证明1、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农业人口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3、逮捕、劳动教养人员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家属申报。
(二)办理程序1、填写迁往市内或本管界移动登记簿(逮捕、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地点填写迁往地址分类);2、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
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填写迁出日期和迁往区县的详细地址或服刑场所;在迁出人姓名栏后半部分加盖迁出章。
户主迁出时应重新确定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户主关系、户主索引。
在《居民户口簿》迁出人页加盖迁出章;3、录入、打印《市内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逮捕、劳动教养办理注销户口的,不打印该证);4、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5、退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及《市内户口迁移证》;留存逮捕、劳动教养《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及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二、迁往市外登记迁往市外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其户口由现登记地迁往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登记。
服兵役、出国出境、失踪(失踪6个月后)及在外地监管场所服刑人员注销户口的视为迁往市外。
(一)查验证件证明1、招生、毕业分配:提供招生、毕业分配证明;2、参军:提供《入伍通知书》;3、出国、出境: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申报;4、失踪:提供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或报失登记及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5、逮捕、劳动教养:提供逮捕、劳动教养《注销户口通知书》或家属申报;6、其他原因迁出的:提供《准予迁入证明》。
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1、填写迁往市外登记簿。
服兵役按迁往市外城镇填写;失踪按迁往市外乡村填写;逮捕、劳动教养按监管场所地点填写迁往市外城镇或乡村;出国出境填写迁往国外。
2、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
(1)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填写迁出日期和迁往地的详细地址,并在迁出人栏内加盖迁出章。
户主迁出时应重新确定户主并变更户内其它成员户主关系、户主索引,在《居民户口簿》迁出人页加盖迁出章;(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栏内视迁出情况分别填写:服兵役:何年何月何日参军;出国出境:何年何月何日到何国或何地区;逮捕、劳动教养:何年何月何日被送往何地;失踪:何年何月何日报失踪,何年何月何日注销。
3、录入、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服兵役、出国或出境、逮捕、劳动教养以及失踪注销户口的,不打印该证)。
4、在《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回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上填写“户口已注销”及注销日期,同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6、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招生及分配证明、《入伍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法院失踪判决书、《居民身份证》;留存《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逮捕、劳动教养《注销户口通知书》、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收回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迁入登记迁入登记:指公民将户口由其他登记地区迁入本地区的户口登记。
户口迁入登记应由本人或户主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迁移的应出具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一、市内迁入登记市内迁入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其户口由本市其他地区迁入本地区的户口登记。
由本市监管场所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入户的,视为市内户口迁入。
(一)查验证件证明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4、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5、由本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的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办理入户。
管制、假释、缓刑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的释放证明书及主管所长的审批单。
(二)办理程序1、填写市内迁入或本管界移动登记簿(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地点填写迁入前地址分类);2、收取迁入人(16周岁以上)两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光纸黑白大头标准照片,一张粘贴在《常住人口登记表》背面;一张用于计算机扫描;3、录入、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
录入迁入人户口登记项目,迁入人为户主的,要变更户内其他成员户主关系及户主索引,结婚迁入的,需变更其配偶的婚姻状况。
将打印完毕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4、打印《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人名章.打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缓刑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时,“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只打印“何年、何月、何日迁入”,不打印“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缓刑”字样;5、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6、退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住房证明原件;留存《市内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复印件、村委会同意立户(入户)证明、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7、将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管制、假释、缓刑人员办理入户情况填写《情况通报单》,转交社区民警。
二、市外迁入登记市外迁入登记:指公民户口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户口登记。
复员转业、回国、失踪注销户口后又寻回及由外地监管场所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回京人员入户的,视为市外迁入。
(一)查验证件证明1、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本市兵源的提供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兵源的提供市局《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提供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以上人员还需提供部队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