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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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事项清单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事项清单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事项清单1、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要求;应提供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规定,4类政府投资项目将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1)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2)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提供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意见。

重大项目必须有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

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项目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

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相关内容。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地震(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财政(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审查。

规划依据图与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同时办理。

3、初步设计阶段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与规划报建图审查同时办理。

4、施工图审查独立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园林等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

5、施工许可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初步设计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承包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非跨区域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

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6、《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9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8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119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1210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131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14121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15131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16、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国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

国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

广西简化国内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字体:】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进一步简化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对不需要审批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一)简化项目审批的程序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自治区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全额或大部分出资的项目,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按行业按类型具体划分如下:1、农林水利项目。

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发改委备案;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保留审批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地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2、交通项目。

地方铁路和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公路、港口项目,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自治区投资的运输站场项目,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3、能源项目。

装机2-10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装机10-25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11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项目,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总体规划;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节能、农村能源和煤炭行业项目,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研究报告;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但仍需自治区级保留审批的项目,自治区发改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5、工业项目。

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参股、贴息、补助的项目,自治区发改委、经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评审
项目建设工期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照批复工期实施,是否 存在项目延期问题,分析项目延期原因;项 目延期是否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评审
《财务制度》(第30条)试运行期的确定:引进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审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实行专户、专人、专项管理。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 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是 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基建收入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项目的划分
财务制度规定: 以项目是否或即将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为标准; 凡是为了取得长期、稳定的经营收入,并且项 目确实具有收入功能和效用,即为经营性项目, 反之,则为非经营性项目;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按其建设是否以经 营收入为目的界定; 无法确认的,项目完工后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 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 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 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评审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第7、8、9条):
1、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 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2、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按投资主体, 分别以国家、法人、个人、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 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法人、个 人、外商资本金。 3、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 让其出资 ,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审批、备案、核准概念

审批、备案、核准概念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申办指南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及配套文件规定,投资项目划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项目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

建设条件具备且属市级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1、政策依据:《国部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5]90号)2、权限: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所需资料:1)申请报告(一式2 份);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资金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8)招标基本情况表;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承办科室:本局对口业务科室二、项目核准制(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属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的项目。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

2.权限:按《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执行。

3.所需资料:1)申请核准的文件(一式2 份);2)项目申请报告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2 份);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6)项目资金证明;7)特许经营项目应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8)招标基本情况表;9)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发改委政府出资项目审批流程(含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招标方案)

发改委政府出资项目审批流程(含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招标方案)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概算
四: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登记表
项目名称:联系人: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2、委托招标:指建设项目拟委托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

3、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省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告招标公告,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4、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流程图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流程图---------→----------→--------→--------→------→||-------→资金拨付 |城市建设项目核准流程图--------→--------→--------→注: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城市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办法,办理程序参照本流程图。

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 | | |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办法,办理程序参照本流程图。

城市建设项目备案流程图--------→--------→--------→注: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非禁止类城市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办法,办理程序参照本流程图。

城市建设项目转报流程图--------→--------→--------→(种植业、林业、畜牧、海洋渔业、水利)项目备案流程图--------→--------→--------→|农业、水利项目核准流程图--------→--------→--------→||||| | | |交通类:公路、独立公路桥梁、机场扩建项目能源类:风电站、电网工程项目核准流程图划分的地方政府门核准权限属部门核准的--------→-------→-------→交通类:铁路、公路、独立公路桥梁、水运、新建机场 能源类:火电站、燃煤热电站、风电站转报流程图(属主管部门核--------→ ---------→ ---→| || |目备案流--------→--------→--------→| | | || | | |商贸流通项目转报流程图--------→--------→--------→|办理承诺|商贸流通项目备案流程图--------→--------→--------→|利用外资项目核准流程图--------→--------→利用外资项目转报流程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省以上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转报流程图--------→--------→--------→| || |申请市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流程图--------→-------------→---→。

政府投资立项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立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提高政府资金利用效率,确保投资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政府出资、或政府举债、或政府融资支持、或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

三、基本要求1. 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建设的要求。

2. 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可行性研究,确保投资和效益相一致。

3. 投资项目的立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评估和批准,确保程序合法、透明。

4. 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合法、合规。

5. 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保证项目的进度、质量、效益。

四、投资项目立项的程序1. 提出申请。

项目发起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包括项目的名称、概况、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计划等内容。

2. 部门审核。

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并做出初步意见。

3. 可行性研究。

对初步通过审核的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投资收益率、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4. 评估报告。

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等内容,提交给有权批准单位。

5. 批准立项。

有权批准单位依据项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审批,确定是否立项,同时明确项目的总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

6. 立项公告。

项目立项后,发布立项公告,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立项依据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立项后的监督管理1. 项目管理部门建立投资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的立项文件、审批意见、合同约定等内容。

2. 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对项目进行进度、效益、质量等方面的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定进行。

3. 项目管理部门加强项目的风险管理,针对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

4. 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的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 项目发起人应按照立项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进度、质量、效益。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除特殊情况外)。
九、领取立项批文和《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及招标投标核准文件不收费
十、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投诉
电话:3861682传真:3861672
(三)涉及政府资源、公共利益和全区经济战略布局以及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房地产、旅游、特许经营权等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2、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涉及到该目录的项目需按现行制度进行核准。
3、其余的社会投资项目按现行制度进行备案登记。
(二)项目批文和《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若有特殊情况,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须到我局办理撤销或延期结转手续。
七、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一)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元,核准类3000万元,登记备案类1亿元;
(二)外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美元, 登记备案类3000万美元;
(三)超过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我局转呈上一级发改部门审批。
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项目立项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
1、按现行制度进行审批的项目有以下四类: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国有投资者占控股的投资项目);
(二)区审批权限项目(含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
申报材料
①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③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④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发改农经〔2017〕229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经报国务院同意,对政府出资的地方水利项目,在2015年精简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再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同时加强规划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经商水利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范围(一)列入国务院或我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

二、同步加强监管与服务(一)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我委将会同水利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方案、年度工作指导意见等的编制工作,加快健全完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约束力,为项目审查审批提供依据,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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