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课件

车上人员责任险有一定的免责条款,如违法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可能不在保险范围内。
特别约定
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会与被保险人签订特别约定,如指定驾驶员、指定行驶区域等,需留 意相关条款。
04 常见问题解答
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总结词
保险期限通常根据车主需求和车辆使用情况 来确定。
详细描述
一般来说,保险期限有1年、2年、3年或5 年不等,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 的期限。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将对被保 险车辆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 行赔偿。
特点
以车上乘客或司机的伤亡为赔偿条件,可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障全面,保费相 对较低。
保险责任范围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 客观情况,包括地震、雷击、暴风、 暴雨、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和碰 撞、倾覆等意外事故。
赔偿责 任
包括车上乘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及因意外事故引发的合理施救费用。
车上人员责任险课件
目录
Contents
• 车上人员责任险简介 • 投保方式与注意事项 • 理赔流程与注意事项 • 常见问题解答
01 车上人员责任险简介
定义与特点
车上人员责任险
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 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
填写投保 单
提供准确信息
在填写投保单时,应提供准确的车辆信息和驾驶员信息,确 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仔细阅读条款
在填写投保单之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了解保 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缴纳保险费
按时缴纳
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保险费, 避免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费而导致保险 合同失效。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车上人员责任险案例

车上人员责任险案例一、什么是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在车辆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的保险种类。
它主要用于保障车辆上的乘客在事故中受伤或死亡时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身故赔偿等。
二、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每天都要接送大量乘客。
一天,他的车辆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乘客小李受伤。
小明意识到自己没有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这意味着他将需要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三、小明的困境由于小明没有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他将需要自己承担乘客小李在事故中受伤的所有费用。
这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赔偿金等。
由于小明的经济状况有限,他很难承担这些高昂的费用。
此外,小明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因为他没有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四、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好处1.提供乘客保障:车上人员责任险可以为乘客提供医疗费用、残疾赔偿、身故赔偿等保障,确保乘客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救治。
2.保护驾驶员利益: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可以保护驾驶员免受高额赔偿责任的困扰,减轻其经济压力。
3.遵守法律规定:在中国,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未购买将面临处罚。
五、如何选择车上人员责任险1.了解保险公司: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口碑的保险公司,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服务。
2.考虑保额: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乘客数量,选择适当的保额。
保额过低可能无法覆盖全部费用,保额过高则会浪费资金。
3.注意免赔额: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条款,避免在事故发生时需要自己承担较高的费用。
4.比较不同险种:车上人员责任险有不同的险种选择,包括乘客意外伤害险、司机意外伤害险等。
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险种。
六、小明的教训小明意识到没有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他经历了经济压力和法律风险,并且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
从此以后,小明决定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以保护自己和乘客的利益。
七、结论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种类,对于车辆所有人和乘客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范围

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范围一、引言车上人员座位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乘坐汽车的人员提供保障。
在车辆发生事故时,该保险可以为乘客提供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详细探讨车上人员座位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涉及的不同情况、具体赔偿项目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
二、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范围的分类根据车上人员座位险的不同保障内容,赔偿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人员伤亡赔偿人员伤亡赔偿是车上人员座位险的核心保障内容,主要涉及乘客在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赔偿。
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对于乘客因事故受伤需要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残疾赔偿:如果事故导致乘客产生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残疾赔偿通常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进行。
•死亡赔偿:如果事故导致乘客死亡,保险公司将向其合法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额通常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工作收入等因素相关。
2. 附加保障项目除了人员伤亡赔偿外,车上人员座位险还可以提供一些附加的保障项目,以进一步增强保险的保障能力。
常见的附加保障项目包括:•医疗补偿:在人员伤亡赔偿中已经包含了医疗费用的赔偿,但有些车上人员座位险还会提供额外的医疗补偿,用于支付乘客因事故导致的其他医疗费用,如康复治疗费用、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等。
•住院津贴:一些车上人员座位险还会提供住院津贴,用于补偿乘客因事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误工补偿:如果事故导致乘客无法正常工作,一些车上人员座位险会提供误工补偿,用于补偿乘客因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三、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范围的限制车上人员座位险的赔偿范围并不是无限制的,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一些限制条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条件:1. 事故责任限制保险公司通常只对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负责赔偿,而不对其他类型的事故负责赔偿。
例如,如果乘客在车辆停放期间发生意外受伤,保险公司可能不予赔偿。
2. 乘客责任限制保险公司通常会对乘客的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限制。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部分后,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车上人员因吸毒、酒精或药物麻醉所致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收缴、查封、政府征用;(二)地震;(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驾驶人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五)被保险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犯罪活动;(六)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八)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都邦保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费率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责任)[2014](主)12号)
一、基准费率
1、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基准费率
0.01%~0.05%
二、风险调整系数
4、综合风险因素调整系数
根据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的设定、被保险人教学评定等级、周边环境及风险分散程度、销售规模、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综合风险因素适当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为0.7-2.0。
注:各风险调整系数之间为连乘关系。
三、保费计算公式
总保险费=每人保险费×投保人数×风险调整系数
其中每人保险费=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基准费率+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基准费率
四、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车险合同条款

车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期限。
1.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日止。
保险期限为
一年,自保险起期次日零时起至次年同日零时止。
二、保险责任。
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
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2. 车辆损失险,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
上乘客人身伤亡、伤残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1.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车辆实际价值的90%,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3000元。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人民币,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2000元。
3.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位乘客10万人民币,免赔额为每位乘客的1000元。
四、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为每年车辆实际价值的3%,保险人应在保险期内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等,具体方式由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以上为车险合同条款范本,具体条款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太平洋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太平洋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台同为商业保险台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尺本保险台同的约定,均应采用韦面形式。
弟二条本保险为大体险,投保了本保陰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待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待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干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脸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基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亘,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丰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專故的刹时,在符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功车丰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丰的人员。
第四条保险机勒丰灭失或发生全敌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机勒丰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台法驾驶人利用进惶中发生克外事故,致使丰上人员寒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补偿金颌,保险人在扣除机功车交通事故责任強制保险应当支付的暗款后,依照本保险台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贲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逍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贵补偿:(-)交通麥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脸人、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丰上人员.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賠时,未按本条款第十四条第(-)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三)鲨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看:1、饮酒、生酒后驾驶,眼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台的机幼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皆丰、消防车、救护丰、工程救险车、載有危险物品的机勒车或羣引挂丰的机功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待种丰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枝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程机勒丰或营业性机幼丰无交通运揄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韦或其它必缶证书;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届于无有效驾驶资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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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二)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第十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二十八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