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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新国税发[2007]115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07〕1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市、区)国税局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且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包括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控器具的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第四条县(市、区)国税局应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和定额核定工作底稿制度,对定期定额户进行科学分类,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定额项目和相关参数、系数。

财税〔2009〕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6•【文号】税总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精准性不断提升,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与纳税人缴费人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意见》立足于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具有多方面重大意义。

(一)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2020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行研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意见》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集成推出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服务征管举措,不仅将有力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而且为“十四五”时期税收工作确立了总体规划和蓝图框架。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06期财税〔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国税进字﹝1997﹞19号【发文日期】1997-08-12【实施时间】1997-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了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严肃认真地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范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各环节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区局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尽快转发有关企业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1994年1月2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需办理退税的企业(以下均简称为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在其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乌鲁木齐地区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0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支持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严格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严格落实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202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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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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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标 签】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流字﹝1998﹞29号
【发文日期】1998-06-25
【实施时间】1998-06-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

1.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与原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一并调整为4%。

商业以外的其它小规模企业仍然执行6%的征收率。

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纳税人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相应换算调高计税收入。

2.原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包括对实行“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缴工作。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新国税流字[1995]49号和新国税流字[1995]81号通知的规定程序办理,并严格税款征收和开具发票登记制度。

3.通知中第五条 ,有关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规定暂缓执行,待按总局补充规定处理。

4.通知中所列“从1998年7月1日起”指税款所属时间。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8年7月底前完成划转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市)局审批划转,报地、州局备案。

8月下旬局将对各地的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9月中旬各地应将划转工作的完成情况书面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5.这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由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是
国家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保证财政收入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部门汇报,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布置安排组织好划转和征收管理的衔接工作,确保国务院决定的政策在我区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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