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1:个人贷款合同(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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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009.个人贷款押品管理

009.个人贷款押品管理

第六节个人贷款押品管理 本节考点01押品管理基本概念02押品管理基本流程03押品价值评估04押品风险控制措施考点1:押品管理基本概念一、押品管理押品的受理、审查、评估、权利设立、监控、返还与处置等一系列活动。

二、押品管理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押品准入、抵质押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押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抵押财产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不得抵押财产范围:(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出质权利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有效性原则选择具有缓释能力、易于变现的押品,充分考虑押品价值与债务人风险的相关性,及时开展押品的评估、抵质押权设立、监测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化解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

(三)审慎性原则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押品价值,审慎确定抵质押率。

个人贷款合同标准格式文件(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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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合同标准格式文件(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贷款金额与用途1.1 贷款金额1.2 贷款用途第二条贷款期限2.1 贷款期限2.2 还款期限第三条贷款利率3.1 贷款利率3.2 利率调整方式第四条还款方式4.1 还款方式4.2 还款账户第五条还款责任5.1 借款人还款责任5.2 担保人还款责任第六条担保方式6.1 担保方式6.2 担保物价值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借款人违约责任7.2 贷款人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8.2 合同解除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解决方式9.2 适用法律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贷款人权利与义务11.1 贷款人权利11.2 贷款人义务第十二条借款人权利与义务12.1 借款人权利12.2 借款人义务第十三条担保人权利与义务13.1 担保人权利13.2 担保人义务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其他约定内容14.2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贷款金额与用途1.1 贷款金额: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1.2 贷款用途:本贷款主要用于【】事项,具体用途:【】(详细描述用途)。

第二条贷款期限2.1 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2.2 还款期限: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日之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三条贷款利率3.1 贷款利率:本贷款年利率为【】%。

3.2 利率调整方式:贷款利率根据【】确定,并按照【】进行调整。

第四条还款方式4.1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通过【】方式逐期还款。

4.2 还款账户:还款账户为【】(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还款责任5.1 借款人还款责任: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5.2 担保人还款责任: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中信银行个人贷款合同

中信银行个人贷款合同

中信银行个人贷款合同中英文版2015-01-06 09:14 来源: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分享到: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Borrower (hereinafter called Party A)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ID name and code No: ID card Number住所:Address of living place:联系电话:Post code:邮编:Contact number: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Lender (hereinafter called Party B)住所:Address of living place:联系电话:Post code:邮编:Contact number:抵押人:Mortgager: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ID name and code No: ID card Number住所:Address of living place:联系电话:Post code:邮编:Contact number:出质人:Pledger: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ID name and code No: ID card Number住所:Address of living place:联系电话:Post code:邮编:Contact number:保证人:Guarantor: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ID name and code No: ID card Number住所:Address of living place:联系电话:Post code:邮编:Contact numbe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甲方、乙方和担保方经过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Laws andGuarante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arty A, Party B and therelevant Guarantor, after reaching agreement through negotiations on the loan to Party B by Party A, hereby enter into this contract.第一条借款金额Article 1 Amount of Loan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

QMPG-01质量手册(2015版)

QMPG-01质量手册(2015版)

目录1.0 前言1.1 手册说明本手册按照 ISO9001:2015标准要求编写,适用于本公司铝合金制品的生产及服务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本手册是本公司质量管理的纲领性、法规性文件,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后生效,任何部门及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为了将本手册中的规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本公司制订了一套程序文件及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本公司产品生产均按客户要求进行,不存在设计和开发,故对ISO9001:2015标准8.5条款不适用。

对于本公司的外包过程也进行了充分识别,就公司目前生产运营情况,本公司的主要外包过程是铝合金制品表面处理(烤漆、阳极、铬化、含浸)。

本手册分“受控”版和“非受控”版两种发放控制形式,作为受控版发放到本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位之人员,非受控版发给外部单位或个人,以作宣传、介绍之用,所有受控版皆有各自的编号(非受控版不编号),受控版由持有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并由持有人负责在所在部门贯彻实施,当手册正本发生修改时,各受控版本将随之修改,本公司不负责修改非受控版。

每年由最高管理者组织评审一次,若最高管理者认为有必要时也可随时组织评审,质量手册的管理执行本公司《文件控制程序》的规定。

1.2 质量手册颁布令为了满足顾客的要求和期望,切实保证本公司铝合金制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本公司按照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编制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指导文件”等一系列体系管理文件。

质量手册是规定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

它说明了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程序文件的提要,说明了产品和服务实现过程的顺序和相互关系,以及对它们的管理和控制办法。

本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它是我们企业的宗旨和方向,是企业领导向顾客所作的质量承诺,是我们全体职工努力追求的目标和过程活动的准则。

最高管理者负责对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保持和改进,组织对职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促进其树立以顾客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彭星博、徐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星博、徐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星博、徐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7【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50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起俊郑会利王立【审理法官】起俊郑会利王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星博;徐兵【当事人】彭星博徐兵【当事人-个人】彭星博徐兵【代理律师/律所】沈忱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蒲江云南太捷律师事务所;阿贵忠、杨艳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忱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蒲江云南太捷律师事务所阿贵忠、杨艳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忱蒲江阿贵忠、杨艳【代理律所】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云南太捷律师事务所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彭星博【被告】徐兵【本院观点】一、虽然案涉第一份借款合同对于借款使用费(即利息)无书面约定,但通过对借款人彭星博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对应该份借款合同的还款明细进行分析,该份合同履行期间确有利息支付事实,具体而言:除借款初期的两笔4万元(合计8万元)还款系经借贷双方共同认可归还的借款本金之外,其余还款均存在对应(逐月)还款数额相对恒定的情形,而该情形与出借人徐兵关于该份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支付利息8000元以及如炒股收益好时会由借款人彭星博额外多付一定利息的主张能够相互吻合,同时,前述款项归还之后仅导致借款本金数额减少8万元,剩余未偿还本金32万元加上2016年7月12日徐兵追加的借。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一审判决确认事实中涉及彭星博三笔还款的时间认定存在笔误,应纠正为:2018年12月12日8000元、2019年3月10日8000元以及2019年4月10日8000元。

2024年个人借款合同示例

2024年个人借款合同示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个人借款合同示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借款人信息1.1 姓名1.2 身份证号码1.3 联系方式1.4 住址第二条贷款人信息2.1 名称2.2 法定代表人2.3 联系方式2.4 住址第三条借款金额3.1 借款本金3.2 借款期限3.3 借款利率第四条借款用途4.1 借款目的4.2 借款支出范围第五条还款方式5.1 还款期限5.2 还款金额5.3 还款账户第六条担保方式6.1 担保人6.2 抵押物6.3 质押物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和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违约情形8.2 贷款人违约情形8.3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0.1 合同修改10.2 合同补充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义务第十二条合同的传递和保管12.1 合同传递方式12.2 合同保管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借款人声明14.2 贷款人声明14.3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款人信息1.1 姓名:1.2 身份证号码:110105************ 1.3 联系方式:13856781.4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第二条贷款人信息2.1 名称:北京银行2.2 法定代表人:2.3 联系方式:01056782.4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路号第三条借款金额3.1 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3.2 借款期限:自2024年04月01日至2027年04月01日,共计三年。

3.3 借款利率:年利率为4.35%,按年结息。

第四条借款用途4.1 借款目的:用于装修房屋4.2 借款支出范围:仅限于房屋装修费用及相关税费。

第五条还款方式5.1 还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

柴大华与胡卫东、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柴大华与胡卫东、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柴大华与胡卫东、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28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晨王学明张淑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柴大华;胡卫东;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柴大华胡卫东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柴大华胡卫东【当事人-公司】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英杰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英杰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英杰朱健【代理律所】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柴大华【被告】胡卫东;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一审本诉中涉案两笔即80万与50万款项。

对于第一点,邓某作为连某公司的职员,赵某、胡卫东银行交易流水中显示上述50万款项的交付过程邓某均有参与,且二审中上诉人陈述柴大华的银行卡是邓某在使用,用来向赵某还款,结合胡卫东提供的2011年7月14日的收条复印件来看,这足以使胡卫东有理由相信邓某所行使的行为为代理柴大华或连某公司的职务行为,而柴大华也未就胡卫东明知邓某为个人借款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该抗辩不予采信;对于第二点,结合第一点,本案胡卫东在江苏银行活折明细查询单、胡卫东工商银行交易流水、赵某历史数据查询申请表及交易流水、证人赵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与胡卫东提供的柴。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1:16:02柴大华与胡卫东、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7民终285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柴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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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个人贷款合同编号:年字号借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贷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一款)借款人、贷款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贷款币种、金额及期限本合同项下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

采用分次放款的,贷款金额以实际用款金额为准。

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

若为分次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贷款币种、金额与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一)、(二)、(三)。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本合同约定事项。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证券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四)。

第三条贷款利率与计结息(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

首次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

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1、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

方式2、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若为分次放款,各次放款的首次定价日为该次放款的实际放款日。

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1、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第一个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

方式2、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各浮动周期,如采用浮动比例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1+上浮比例)或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1-下浮比例);如采用加减基点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加基点或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减基点。

2、参考利率可从下述利率中选择:(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3)其它参考利率。

关于参考利率调整: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参考利率发生调整或取消,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围自行决定参考利率的变更事宜。

贷款人在进行上述调整前,将提前一定合理时间通知借款人,通知将采用网点公告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

如借款人不接受上述利率变更的,应在通知发布后及时向贷款人申请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视为借款人接受上述利率变更。

3、关于利率浮动比例的调整:(1)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必须按该调整执行的,按该调整执行,双方同意由贷款人据此确定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本合同执行该新的利率浮动比例。

(2)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可按该调整执行的,贷款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按下述任一方式确定:a、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浮动比例。

b、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单方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更优惠的利率浮动比例,而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浮动比例、优惠期由贷款人确定。

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浮动比例,无须通知借款人。

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浮动比例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

(3)在执行国家利率浮动比例的政策调整期间,或贷款人单方给予借款人的优惠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期间,如借款人连续出现逾期3次(含3次)以上情形,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本合同执行的利率下浮比例及优惠利率浮动比例。

4、计息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5、结息和付息结息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

付息日与还款日为同一日,若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付息日。

具体付息方式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6、罚息(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罚息利率较高者计收利息。

(4)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7、贷款利率的参考利率选择、浮动比例/基点、浮动周期、结息与付息方式、罚息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五)、(六)、(七)。

第四条贷款发放的条件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1、本合同已生效;2、相应的担保合同已生效,担保已有效设定。

采用信用方式的,借款人符合贷款人的相关准入条件;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借款用途证明文件,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凭证、证明和资料等;4、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5、截至贷款发放日,本合同项下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首付款比例及其他贷款发放条件;6、如申请提款日期超过审批日期三个月,借款人须提供最新的明和收入证明;7、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拟将贷款转入交易对手账户信息的《贷款资金划账授权书》;8、如借款人需要贷款人分期向交易对手划转款项的,借款人还应提交付款进度表;9、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

上述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发放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全部贷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中国银行股份其他机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放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三款。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1、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还款:□等额本息还款。

该方式下,在不发生参考利率调整、浮动比例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时,除首期还款日(首期)与最后一个还款日(末期)外,其余各还款周期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相等(以下简称还款定额),还款定额根据还款总期数、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

除首、末两期外,各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各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各期应还利息。

首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日利率×放款日(含)至首期还款日(不含)计息天数。

最后一个还款日应归还所有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计息天数短于一个还款周期,则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

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小于还款定额。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实际天数长于一个还款周期,即借款人在首次还款之前占用贷款资金天数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还款周期,将导致借款人首期和/或末期还款金额超过还款定额。

其中,当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不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如果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只还息不还本且应还金额大于还款定额,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

□等额本金还款。

该方式下,各期应还本金=全部贷款金额/还款总期数,各期应还利息=上期还款后剩余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

□按期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该方式下,各期只偿还利息,各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各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

□规则还息,灵活还本。

该方式下,还息周期和还本周期分别确定,各期应还本金由贷款人和借款人按本合同附件一第四款约定执行,各期应还利息=上期还款后剩余本金×本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到期一次性清偿本息。

该方式下,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

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贷款本金按照约定方式偿还,各期应还利息=上期还款后剩余本金×各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2、前款所称“适用利率”指本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适用的贷款利率,以年/月/日利率为单位,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计息期限以还款日为基准,对年对日(对月对日)的情况下,视为整年(月)。

对于计息期限有不足整年(月)的零头天数的情况(如提前还款等情况),该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计息期不含整年(月)的,年(月)数为零。

3、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首期还款日开始按期还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适用的还款周期。

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

4、如遇参考利率调整、浮动比例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等可能影响贷款计息金额或贷款利率的情况,将重新计算后续应还本息金额。

借款人应自上述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还款日开始,按照重新计算的应还本息金额还款。

如在一个还款周期之中贷款利率发生调整,该还款周期采用分段计息:上次还款日到利率调整生效日的前一日按照旧的贷款利率计算,剩余天数按照新的贷款利率计算。

5、本合同签订日利率与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同的,以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还款金额为准。

6、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扣款账户。

若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需要变更,可通过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或网上自助形式办理。

通过营业网点变更的,借款人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办理变更手续。

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变更的,无需提前通知贷款人,但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

由于借款人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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