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事诉讼法新十大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发布时间:2013-02-21 12:05:47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一、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一)关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第208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至于对其他的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并无法律依据;第二,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有的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既然是调解,就不可避免的要互谅互让、作出让步,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
四月一日施行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的十大亮点

四⽉⼀⽇施⾏的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对执⾏的⼗⼤亮点四⽉⼀⽇起⽣效的《民事诉讼法》对执⾏措施的⼗个新规定⼀、扩⼤了执⾏法院的选择权,有利于申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执⾏法院:第⼆百零⼀条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根据此条规定,当事⼈可根据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的情况,选择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造成时间和财⼒上的浪费和拖延,有利于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向不同法院申请执⾏。
⼆、当事⼈、利害关系⼈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为提出书⾯异议或复议;第⼆百零⼆条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执⾏法院超过六⼗⽇未能执⾏的,申请⼈有权申请上⼀级法院提级执⾏;第⼆百零三条:“⼈民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超过六个⽉未执⾏的,申请执⾏⼈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执⾏。
上⼀级⼈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民法院在⼀定期限内执⾏,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或者指令其他⼈民法院执⾏。
原有规定,法院承办执⾏案件的时间为6个⽉,满6个⽉后,未执⾏的法院⼀般以被申请⼈⽆财产可供执⾏为由裁定终⽌执⾏,严重影响了申请⼈的权利。
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还是未执⾏的,可直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执⾏,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为。
四、当事⼈达成执⾏和解协议后未按协议履⾏的,可恢复执⾏;第⼆百零七条在执⾏中,双⽅当事⼈⾃⾏和解达成协议的,执⾏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笔录,由双⽅当事⼈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不履⾏和解协议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对⽅当事⼈的申请,恢复对原⽣效法律⽂书的执⾏五、执⾏期间有担保财产的可延缓执⾏期限,逾期仍不履⾏的法院有权执⾏担保财产;第⼆百零⼋条在执⾏中,被执⾏⼈向⼈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同意的,⼈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及暂缓执⾏的期限。
新民诉法与民事检察

新民诉法与民事检察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3年第5期文/曾勉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诉法修改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执法理念上更加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在法治构建上跨出很大一步。
其中涉及检察监督的内容比较广泛,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规范了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新民诉法的亮点增强权益保障。
此次民诉法修改,在诸多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对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二是加强对案外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维护。
针对利用诉讼、调解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生效的裁判或调解书确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判或调解书。
三是设立公益诉讼制度。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明确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再审后可以不中止执行。
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人们所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修改的民诉法进一步简化了诉讼程序、降低了诉讼成本,从而更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主要体现在:一是设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作为“小额”标准,实行一审终审,提高了小额纠纷案件的诉讼效率。
二是完善和发展了民事证据制度。
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及举证迟延的法律后果,明确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三是调整了再审制度。
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修改为六个月,并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作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前置条件。
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申请没有得到检察机关支持,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我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些看法

《民事诉讼法》修改多有突破亮点纷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锋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民事诉讼效力,更加体现法制人性化,更加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中,小额诉讼制度、再审审级可由当事人选择、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等一系列新规定,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民事诉讼的效力,达到“案结事了”的诉讼目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针对简易程序作出的修改,是在对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做出的。
让当事人自己选择自己的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强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意思自治,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效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且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不但是提出了小额诉讼程序,且对“小额”的标的额做出了界定,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注重地区的公平性,同时,明确了小额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兼顾了小额诉讼的效力与程序,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修订司考10大要点经典总结

《民事诉讼法》修订十大司考必考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此次修改酝酿于2009年,前后4易其稿,历经2年,最后通过60条修订案,共涉及80多个条文,其中新增27个条文,更改调整50余处,删除9条。
修改后的整个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68条变为284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以下10项制度(或规定)定是2013司考必考点:一、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法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修订说明】本条新增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意思详解】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最核心的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均采纳了所谓的“费用相当性原则”。
即根据案件金额对纠纷做出分类,分别适用繁简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与诉讼耗费的基本相当。
我国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小额诉讼程序放在简易程序一章,对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更为方便快捷的程序特点未具体规定,简易程序一章中的一些规定,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同样适用。
依据第163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适合简易审理的,也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小额诉讼的特点(1)案件性质方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民事案件。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模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首先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只有民事案件同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小额诉讼特别条件情况下,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亮点与不足评析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亮点与不足评析蓝海君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通过以来,经过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了第二次修正,并且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次修正案增减和修改所涉及的条文达百条左右,占《民事诉讼法》整个条文的近三分之一。
限于篇幅所致,本人对此次修正案的部分亮点和不足作了自己的片面理解与简要评析,以与法律学人共同探讨。
亮点一:对处于中间级别的法院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有了一定的限制和防范性规定。
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终结。
因此,处于中间级别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为了掌控本由其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的终审权,便将该案件交由其下级法院进行审理。
这种操作无疑让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司法权力寻租有了一定空间。
而该操作的法律规定源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这显然是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违法掌控案件终审权的防范和遏制。
该规定有两点限制内容:一是规定了确有必要,也就是说只能正当理由,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才能将由其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审判权下放;二是,对于这个确有必要的判定,由其上级法院予以审查批准。
亮点二: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世界上多数国家立法早已确认了公益诉讼,但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并无相应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个缺陷。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一、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二、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规范代理人与审判人员行为,保证公正审理三、新增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群体性利益有路可走四、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民事诉讼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宪法,针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结合相关实际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关的审判机关通过,颁布执行的。
最新一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是2012年,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也针对一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的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
▲一、认可并推动电子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科技手段在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方面赶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予以了认可,主要体现在:1、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
一直以来“送达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而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书,由受送达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一种送达形式,但往往上述人员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送达人员为途省事自行在送达回请上说明送达过程,这实际上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通过照片或录像将送达过程完整地记录并固定下来,确保了送达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2、传真、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的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的适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往返法院的负担。
但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注意几点,一是送达方式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只要是受送达人同意的方式都可,如QQ、短信等均可;二是所送达文书不能是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因为该三类文书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必须以送达盖章的纸质文书为依据。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1.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类型,法律和科技与时俱进2.举证需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上面睡觉的人3.鉴定人也需出庭作证,进一步加强举证质证力度4.新增专家证人制度,让定案证据更权威更经得起检验。
2012年8月31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而▲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应该是中国法律历史上的大事,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上的具有意义一个里程碑,▲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在哪里呢?小编为您准备了以下内容:▲一、完善了案件的管辖制度首先是扩大了协议管辖的范围,新法第三十四条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协议管辖的案件类型从合同案件扩大到了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了更明确的贯彻和落实,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次,新法完善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严格了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则,可以极大地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拖延诉讼的情形发生。
▲二、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公益案件往往涉及面广,取证难,诉讼成本高,受侵害的单独个人往往难以去进行诉讼维权,而其他组织维权则又面临着于法无据的尴尬。
针对这一情况,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第五十五条建立了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其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环境侵权、食品安全事故、销售商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供了救济途径与依据,但本次修改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至于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尚需配套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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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事诉讼法新十大亮点
2012-10-20 11:59:36 编辑者:谢新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1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修改民事诉讼法,历经三审,终在8月31日获表决通过。
民事诉讼法在诸多方面有重大修改,将在流程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本报特邀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谢新民律师就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亮点部分予以解读。
谢新民律师就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归纳总结有十大新亮点:
一、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是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当中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更全面,不仅对生效判决,还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执行过程中实行检察监督。
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往前迈了一步。
二、遗漏的第三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的权利,加大了对无过错第三人的保护
三、确立了公益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必将风起云涌,而其影响也远不限于诉讼方面。
比如遇到类似蓬莱漏油事件、毒胶囊事件等,将可能出现社会公益组织诉讼追责的行为。
四、证据制度倾向重实体,轻时限
新修改民诉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该条文对庭前举证时限没有限制,完全由法官根据个案审理情况确定证据期限,逾期提供证据的,说明理由也可采纳,逾期举证理由不成立的,法官也可采纳逾期证据但可对逾期提交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明显有区别于以前严格的举证时限规定,逾期举证承担不利的后果。
新修改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这在以前是不允许的,进一步证实了新的民诉法重实质正义。
新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该条促进了当事人强化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从这一点,今后诉讼中当事人愿意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也愿意垫付费用,再由败诉方承担,有法可依。
新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今后的民事案件,鉴定人出庭的案件比例会大增,不出庭的鉴定人,当事人可要求退回鉴定费用。
这一点
对交通事故定残案件影响大,许多交通事故定残的案件,当事人对定残结果提出异议,鉴定人不出庭质证,法院也无奈何。
如今通知鉴定人出庭的,不出庭鉴定意见不采纳,支付的鉴定费用要退回,影响深远。
五、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一项新制度。
设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将大大有利于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六、财产保全措施扩大,增加了行为令,禁止令,保全措施更灵活
新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目前有人在博客上发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名誉权、肖像权的文章及照片,侵权人或者网站又拒绝删除,受害人即便通过诉讼打赢了官司,不良影响也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
按照新民诉法,受害人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可以立即责令侵权人或者相关网站删除侵权博客,将受害人的损害降到最低。
七、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裁判文书公开,是法院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这一措施,有利于新闻媒体记者关注热点案件,持续报道案件进展情况,信息更加透明化,有利于新闻媒体公众监督公正审判。
不过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何界定,有何标准,要进一步细化,否则该条文有可能难以落实贯彻执行。
八、加大了恶意诉讼惩罚力度
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
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设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条文确立了实现担保物案件的特别程序,条文简洁,首次确立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制度,有利于节约诉讼时间,但具体操作细节上还有待于完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独任审理,拍卖、变卖裁定一旦做出,当事人即可申请执行,因此节省了实现债权(担保物权)的时间,同时也节约了法院的审判资源。
适用该种特别程序的条件是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仅仅是因为担保物权必须通过公权力予以实现而提出申请,一旦发现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债务是否履行等问题本身有争议,仍应通过传统诉讼方式解决,而不适用该种特别程序。
十、扩大了协议管辖约定的范围及联结点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第25条),协议管辖仅限于合同纠纷,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才能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规定范围内的)管辖法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34条)将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只要是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规定范围内的)管辖法院,而协议管辖选择的范围则相应扩大,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的方式作出兜底规定,增加联结点范围,有利于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管辖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