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编辑考试参考书:着作权案例评析
着作权案例及其法律评析

2000年3月1日,榕树下公司与顾叙(笔名Hecong)就其网络原 创作品《CHAT里的睡美人》签订了如上相同约定的《著作权许 可使用合同》。
2000年3月2日,榕树下公司与季伟亮(笔名JASCHA)就其网络 原创作品《网络CHAT女性防狼手册》、《马屁圣经(工作篇)》 签订了如上相同约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002年4月5日一审判决。 二 审 案 号 :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2002 ) 鲁 民 三 终 字 第
11 号; 2002年10月17日二审调解。
案情简介:
吴卫捷2000年创作完成了中篇小说《落日下的玫瑰》,署 名为“3721”并刊于个人主页;并于2000年11月1日投稿 并被上载于“橄榄树”文学网站()。 该作品还由他人以“山东3721”的名义应征由“榕树下”网 站()举办的“贝塔斯曼杯第二届网 络原创作品大赛”活动,但未入围,也未获奖。但该文收录 在“榕树下” 网站上述“贝塔斯曼杯第二届网络原创作品 大赛”栏目中。 2001年11月18日,署名“昔兮”者以《日暮玫瑰》一文投 稿于“榕树下”网站并被录用。次日“榕树下”网站将《日 暮玫瑰》全文上载于其“长篇荟草”栏目,并在首页上上载 设置了“日暮玫瑰 作者昔兮”的链接图标。
;⑶赔偿其精神损失1元;⑷ 由“榕树下”公司承担诉讼费 并支付吴卫捷的调查费、律师费。
“榕树下”网站的随后的答辩主要称:⑴上载《日暮玫瑰》 于其网站是收到署名“昔兮”相应投稿后的合法行为。⑵ “榕树下”网站不可能也没有义务从其“海量信息”中鉴别 出署名“昔兮”的《日暮玫瑰》一文就是署 名“3721”的 《落日下的玫瑰》一文。⑶根据有关法解释,主张著作权人 要求网站(ISP)移除指控侵权文章必须有“三证”齐全 (身份证明,权利证据,侵权证据)的通知。但“榕树下” 网站从未接到吴卫捷的通知,更不用说“三证”齐全了。⑷ “榕树下”网站接到名“叶逸”的网友举报后撤下首页链接 图标和保留“长篇荟萃”栏目全文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平情由。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著作权案例:案例(3)

问:1.涉案照片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2.A和甲画报社对涉案照片各享有什么权利? 3.A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遭到侵犯? 答:1.涉案照片确系职务作品本案中的A是甲画报社的摄影记者,接受甲画报社给其安排的工作任务,作为随军记者去拍摄战场情况。
其所拍摄的这些照片,正是A执行工作任务的产物,应为职务作品。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在本案中,既然A受命创作的是战场实景照片,不属于按规定应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当初甲画报社与A也没有就著作权归属问题作过任何合同约定,那么,A当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而甲画报社仅享有两年内可以优先使用这些摄影作品的权利。
丙博物馆认为经甲画报社同意即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是一种误解。
因此,其翻拍涉案照片并将之用于所编图书中的行为,侵犯了A的著作权。
乙出版社认为涉案图书的著作权归丙博物馆所有,这应该说没错,因为丙博物馆作为汇编者对该书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但是,乙出版社认为甲画报社是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已是一种误解,而认为了解过甲画报社是否同意使用即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是又一种误解。
实际上,乙出版社负有对图书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
如果乙出版社切实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话,单就涉案摄影作品没有作者署名这一简单事实,就可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着侵犯这些摄影作品的作者著作权的问题。
然而,乙出版社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却并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其关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抗辩自然不能成立。
作为该书编者的丙博物馆和作为该书出版者的乙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A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未受侵犯但是,丙博物馆翻拍照片和乙出版社使用翻拍照片的行为,都并非是出于对作品主要内容进行改动的目的,也没有产生歪曲、篡改涉案作品的客观后果。
因此,丙博物馆和乙出版社都没有侵犯A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都侵犯了A的署名权、汇编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案情介绍:《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
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
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
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95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修改、编辑家传旧书如何预防著作权纠纷?案情介绍:高某家中珍藏一本《世界伟人成功秘密之分析》。
最新著作权案例评析(出版考试)

著作权案例评析(一)2000年6月,K出版社出版《瓷器名品目录》。
该书的表现形式以彩色瓷器照片为主,配有少量说明文字。
T出版社将之与《著名陶瓷器鉴赏》作比较,发现文字部分两书各有不同,但《瓷器名品图录》的绝大部分瓷器照片系翻拍自《著名陶瓷器鉴赏》,且未经任何人许可。
请你回答1.K出版社是否侵犯H的权利?2.K出版社侵犯了T出版社的何种权利?评点解析(一)K出版社侵犯了H的著作权要判断K出版社是否侵犯H的权利,前提是需要明确H是否拥有这些照片的著作权。
可见H拍摄的这些照片属于职务作品。
那么,H是否享有这些照片的著作权呢?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从案情介绍中可知,H是T出版社的美术编辑,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拍摄相应的照片等应属于其职责范围,而且他利用博物馆的馆藏陶瓷器拍照,也是由编辑室主任安排的工作任务。
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该条第二款讲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是指“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案情介绍的情况,H拍摄的这些照片显然不属于第一种情况。
那么,T出版社与包括H在内的本社员工事先作的约定“该书的整体著作权归T出版社所有”,是否意味着已约定这些照片著作权也属于T出版社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著名陶瓷器鉴赏》具有汇编作品性质,而照片是被汇编于其中一件件单独的具体作品。
T出版社事先只约定该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权归属T出版社,却没有说明其中各个具体作品的著作权也都归属T出版社。
由于对这些照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并没有合同约定,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此也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所以应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H是其所拍摄照片的著作权人。
出版工作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出版业的快速发展,出版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出版工作中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出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出版社在出版一本名为《揭秘历史真相》的书籍时,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使用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该书在市场上销售后,原作者发现其著作权被侵犯,遂将出版社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
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利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 案件分析(1)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版社在出版《揭秘历史真相》一书时,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使用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因此,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
(2)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作者经济损失。
四、防范措施1. 加强版权意识教育出版社应加强对编辑、出版等工作人员的版权意识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版权的重要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严格审查作品版权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应严格审查作品的版权,确保所出版作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3. 与作者签订版权协议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版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版权问题引发纠纷。
4. 建立版权数据库出版社应建立版权数据库,记录已出版作品的版权信息,便于查询和管理。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著作权案例:案例(9)

问:1.甲研究所是否对《新课标小学生英语》享有著作权?2《同步辅助学习》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3.丙出版社在本案中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答:1.甲研究所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新课标小学生英语》的编写工作由甲研究所主持,由其设计全书的框架结构、内容主题、表现形式后,组织人员编写。
书稿编成后,又由甲研究所组织对全书的定稿并提交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核。
《新课标小学生英语》的面封和扉页上的作者署名也反映出由甲研究所承担责任,并且具体编写人员对此没有提出过异议。
根据这些事实,可以确认该教材为法人作品,甲研究所就是它的著作权人。
2.《同步辅助学习》中存在侵权现象《同步辅助学习》在每个单元下全文收录《新课标小学生英语》中的英文课文原文,此种使用方式简单再现了《新课标小学生英语》的内容,是一种复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就将《新课标小学生英语》的英文课文全部翻译成中文,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
3.丙出版社应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丙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只要将《同步辅助学习》的书稿内容与《新课标小学生英语》进行简单的对比,就不难发现其中存在十分明显的侵权现象,从而停止出版,不让侵权结果扩展。
但是,丙出版社并没有这样做。
该社关于“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对于《同步辅助学习》发生的侵权行为,作为该书出版者的丙出版社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停止出版发行《同步辅助学习》一书,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赔偿甲研究所的经济损失。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著作权知识应试漫谈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著作权知识应试漫谈著作权知识一直是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应试人员的成绩有重要影响。
为了帮助应试人员学习和掌握著作权知识要点,结合近年来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试题,谈谈如何学习著作权知识,希望能对应试人员有所启示。
一、认真阅读资格考试相关学习用书为配合2005年度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出过一本关于著作权知识的学习用书,即《著作权案例评析》。
该书是一本讲解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知识的实用性图书。
它将有关著作权理论知识融入对具体案情的细致分析,将抽象的理论与具体的情节联系起来,使相关的知识点经过梳理后汇集在一起。
该书紧密联系出版工作实践,着力解析与出版有关的各种著作权法律关系。
书中收录的45个著作权案例,都与出版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
所选案例均为实践中发生的真实事件,都有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依据。
该书虽为案例集,但绝不局限于案例,在案例评析的过程中,作者提炼出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与案例有关的“精髓”,这些“精髓”对出版者和作者极为重要。
每个案例的“案情简介”、“请你回答”、“评点解析”三部分结构设计亦有助于加强正确理解著作权知识。
该书注重的是对案情反映出的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分析说明,所以尽量突出重点,排除无关信息的干扰。
应试人员在阅读《著作权案例评析》时,应当着重掌握书中案例分析的思路和方法,特别应当重视案例和著作权法的“结合点”,这些“结合点”往往也可能是“考点”。
二、学习掌握著作权与著作权法基础知识复习备考时,掌握著作权与著作权法基础知识是关键。
应当以我国著作权法为核心,充分理解基础知识。
从2005年的考试情况看,以下内容是重点。
1.著作权的基本知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其权利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是指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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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评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本书编写组(以姓氏笔画为序)主编齐相潼李敉力副主编汤兆志孙文科编写人方新定刘华孙洁来斌张辉梁飞上海辞书出版社(全书共有45个案例及其评点解析)案例一专有出版权与作品完整权已故名人A的后裔D,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创作了《A的儿女们》。
T出版社于1999年1月出版了该书,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影响,成为研究A生平及其家庭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料。
2001年5月,某大学教师F找到K出版社,称自己创作了一部分析研究A的家庭教育思想和方式的书稿,名为《A教子有方》,拟委托K出版社出版。
K出版社分析了《A的儿女们》出版后的社会反映,认为该类图书仍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在进行三级审稿后同意接受出版。
F在出版合同中承诺,如果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2002年4月K出版社出收发行《A教子有方》。
但是,经读者反映和专家检查对比,证实《A教子有方》全书有十分之一的篇幅约两万多字抄自《A的儿女们》,且前者所采用的大32开开本和排印正文的15级宋体字,均与后者相同。
请你回答1.有人认为,K出版社已经要求F保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故在本案中不必对D承担责任。
这种说法对吗?2.K出版社是否侵犯T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3.K出版社对于《A教子有方》一书应该如何处理?4.F在本案中是否侵犯D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评点解析(一)K出版社应该承担责任我们知道,合同中的各种约定仅对订立该合同的当事人有效,不能调节当事人与其他人的法律关系。
虽然K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已经要求F保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是合同的约定却不能影响K出版社与D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判断K出版社是否应该对D承担责任,要以法律规定为准。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商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F抄袭《A的儿女们》两万多字,是将D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一部分窃为己有,侵犯了D的著作权。
K出版社以出版方式使用这部分本该由D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没有征得D的授权,因此同样侵犯了D的著作权。
从另一角度来看,《A教子有方》本身是一部侵犯了D 的著作权的侵权作品.K出版社出版这部书,实际上是在帮助F扩大侵权的规模,故要负连带责任,即须负随同F一起侵犯D的著作权的责任。
虽然F在合同中承诺由其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全部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K出版社按照法律规定而应该承担的责任。
当然,K出版社虽然不能根据该合同免除应向D承担的责任,却可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要求F赔偿出版社所遭受的损失。
K出版社在出版《A教子有方》之前,已经知道T出版社出版了《A的儿女们》,而且也知道两书都涉及A的子女。
因此,如果K出版社在审稿时能将这两书对比一下,就不难发现F的抄袭行为。
但是K出版社却没有做这项应该要做的工作,导致侵权作品在社会上扩散,这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版者对其..…·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按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二)K出版社与T出版社的关系K出版社出版的《A教子有方》,不仅书名与《A的儿女们》不同,而且其中内容也有十分之九不同。
显然,前者与后者并不是同一部作品,K出版社并没有重复出版T出版社所出版的书。
所以,K出版社没有侵犯T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K出版社出版的《A教子有方》虽然采用了与《A的儿女们》相同的开本形式和正文字体、字级,但是版式设计所包括的范围远远不止正文字体、字级的选用,还涉及版心规格、版心位置、版面字数、行距、字距、标题排式、引文排式、书眉排式、页码排式等许许多多内容。
再说,从我国出版工作的实践来看,本案中涉及的开本形式和正文用字规格实际上是出版界常用的图书设计元素,并不专属于某人或某单位。
因此,K出版社没有侵犯T出版社的版式设计权。
(三)K出版社应立即停止销售《A教子有方》侵权人首先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之一,就是停止侵害。
K出版社如果继续销售已经印制的《A教子有方》,实际上就是在继续进行侵害,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该出版社必须立即停止销售《A教子有方》,这才是真正停止侵害的举措。
(四)F的侵权性质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全书有十分之一的篇幅约两万字抄自《A的儿女们》”。
案情介绍中指出一,《A教子有方》这里用的是“抄”这个词,显然就表明F并非是为了介绍、评论该作品或说明某个问题而适当引用《A的儿女们》中的内容,不属于合理使用。
F在交付出版的作品中大量抄袭其他人的作品内容,这并不是对其他人作品的“使用”,而是擅自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并且还要借此给自己谋取利益。
可见,F的侵权行为属于“剽窃他人作品”,但不是歪曲或篡改他人作品,因为F在抄袭过程中并没有随意修改所抄部分的思想内容和观点等以致损害原作的原意。
所以,F没有侵犯D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属于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所以,F不必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则包括四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D赔礼道歉;向D赔偿损失。
案例二剽窃与赔偿2002年7月,J与他人合作编写了《纳税知识大全》一书。
同年9月,该书由B出版社出版发行。
同年11月,A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纳税全程指南》一书,全书共三卷;其版权页上的相关数据是:印数2000套,定价为每套880元,总字数为200万字。
不久,J在书店看到《纳税全程指南》,翻阅后发觉其中有许多内容与“纳税知识大全》相同,便立即购买一套进行查核。
经过仔细核对,J发现“纳税全程指南》一书中共有73万字抄自《纳税知识大全》中自己所编写的那部分章节。
于是,J在2003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A出版社出版的《纳税全程指南》一书大量抄袭《纳税知识大全》中J的作品,共73万字,性质严重;认为A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J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为此,J请求法院判令A出版社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J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65880元。
关于赔偿额的计算,J提出的主张是:其中880元为本案诉讼的合理开支,即为取主而购买一套《纳税全程指南》所付费用;365000元为J的实际损失。
系按500元/千字的稿酬标准乘以抄袭字数73万而计算得出。
A出版社经过核对,对于《纳税全程指南》一书抄袭《纳税知识大全》73万字的事实无异议。
同时,A出版社又提出:《纳税全程指南》的稿件是由案外人M组织L、Y等共同提供,对方曾推举M作全磬代表与A出版社签有出版合同,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侵权产生的责任由M承担,因此,A出版社已经尽到了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现在发生了侵权事实,应该对此负责的是M、L、Y等人,f不应只起诉A出版社,而应将M、L、Y等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否则不利查清本案事实。
为此,A出版社申请法院追加M、L、Y等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是J不同意追加。
关于经济赔偿的数额,A出版社辩称:第一,《纳税全程指南》标的定价是虚价,其中含有须给经销商的销售折扣等不确定成分,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该书版权页所示定价。
另外,版权页所示印数也是不真实的,是为了营销需要而故意夸大的,该书的实际印数只有500册。
为此,A出版社向法院提交了委托印刷加工合同、覆膜厂关于承揽加工500套《纳税全程指南》封面的证明以及载有《纳税全程指南》每套书实际售价仅为95~140元不等的图书出库单等证据。
第二,即便A出版社被认定须承担侵权责任,J也无权以出版社的市场获利作为索赔标准。
该部分权利应由B出版社主张,J无权主张。
第三,J已从B出版社获得了基本稿酬,其因出版该部分作品而可获得报酬的权利已经用尽;J即使有损失,也仅限于印数稿酬部分。
现J主张赔偿经济损失36.5万元,是没有依据的。
请你回答1.A出版社作为图书的出版者,并非直接的剽窃者,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2.A出版社追加M、L、Y为本案共同被告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3.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经济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确定?4.A出版社关于赔偿额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评点解析(一)A出版社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作品,也是侵权行为,并且行为人除了须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剽窃J作品的行为实施者确实不是A出版社,而是M、L、Y等人;A出版社甚至连剽窃的主观故意都没有,所以并不须对剽窃行为负责。
但是,M等人实施剽窃的后果之一,是A出版社在并设有得到真正的著作权人J授权的情况下,以复制、发行方式使用了J的作品,同样造成对著作权人的损害。
可见,A出版社与M等人各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
那么,A出版社在自己的侵权是由M等人的侵权所导致的情况下,是否要对自己的这项行为负责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根据这项规定可以明白,一旦出版物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出版者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与作者连带承担作为法律责任之一种的民事责任,只不过有过错者与无过错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
本案中,《纳税全程指南》发生了侵权情况,作为其出版者的A出版社当然应该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A出版社是否在出版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呢?A出版社自己辩称已经尽到了,但实际上并没有尽到,因为A出版社在这方面所做的事,仅仅是在与M等人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加上了一条侵权归责(即约定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条款。
其他应该履行的义务,如了解作品的形成过程、核实作者所使用的主要参考文献、比较该作品与同类型其他作品的异同之处等,A出版社都没能举证说明自己已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