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浅谈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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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作者:张锦生:《法制与社会》xx年第03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但是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却存在诸多分歧。

该文对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计算标准、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无二倍工资请求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者简介:张锦生,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2.5:A:1009-0592(xx)1-066-02《中华人民 __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无疑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戒用工单位普遍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是,由于该规定略显粗糙,使得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谈一些个人浅见。

一、二倍工资的性质及计算标准厘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对于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确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该项规定字面上直接采用“工资”的表述,这表明了立法者将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的立法本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惩罚性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因在于劳动报酬的特征在于其与劳动者提供劳动与否具有直接关系,有劳动有报酬,无劳动则无报酬。

用人单位虽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即劳动报酬。

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何适用的几点思考

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何适用的几点思考

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何适用的几点思考作者:蒲莉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处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双倍工资”的性质,在计算仲裁时效,“双倍工资”是否有上限,“双倍工资”的归责原则等问题上,法学界认识各有不同,文章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浅谈对八十二条适用中以上争议的认识。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大幅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的“双倍工资”(“二倍工资”)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在处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的“双倍工资”制度,在“双倍工资”的性质,如何计算仲裁时效,“双倍工资”是否有上限,“双倍工资”的归责原则等法学界众说纷纭,认识各有不同,类似案件各地方仲裁、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分析,谈谈对八十二条适用中几点争议的认识。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项规定被法学界通称为“双倍工资”或“二倍工资”条款,但对“双倍工资”的性质,却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向劳动者加倍支付工资,加倍支付的工资并不具有赔偿金的性质,而是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

有人认为:“双倍工资”条款在用语上使用了“工资”这一概念,但却属于法律责任一章,增加的一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一种惩罚性赔偿。

王全兴教授将“双倍工资”作了细分,他认为“第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第二倍工资”则是与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应的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性,属于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82条
2011-4-22 14:56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八十二条【仲裁期日】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
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十日,但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公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已延长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样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寻找救济解决争议的权利。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作者:张锦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但是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却存在诸多分歧。

该文对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计算标准、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无二倍工资请求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者简介:张锦生,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6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无疑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戒用工单位普遍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是,由于该规定略显粗糙,使得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谈一些个人浅见。

一、二倍工资的性质及计算标准厘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对于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确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该项规定字面上直接采用“工资”的表述,这表明了立法者将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的立法本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惩罚性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因在于劳动报酬的特征在于其与劳动者提供劳动与否具有直接关系,有劳动有报酬,无劳动则无报酬。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一条法律规定。

下面是对该条规定的700字解释。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场所、设备、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必要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用人单位,要求他们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

所谓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场所、设备、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具设备,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

这指的是要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无危险因素的工作环境。

比如,应当有充足的照明、通风良好的空气等。

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根据工作情况,提供合适的工作站或者办公桌、椅子等设施,以确保劳动者的工作舒适度和工作效率。

其次,用人单位还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

这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机器设备、工具以及相关的技术设施等。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这些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并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让劳动者熟练掌握使用这些设备和工具的方法。

最后,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防止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伤害。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工作性质和环境特点,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并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总之,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设备、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劳动条件,以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这个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感,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同时,劳动者在享受这些劳动条件的同时,也应当主动遵守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劳动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 劳动合 同法》 ) 第 条件 , 但并 未明确 二倍 工 资的计 算标准 , 对此理解 理论 界也存 在
在 司法 实践 中, 不 同的法 院或 劳动 仲裁 机构在 计算标 准上 八十 二条 规定 : “ 用 人单位 自用 工之 日起超 过一 个 月不满 一年 未 差异 。
权 仲裁 时效 的确 定 , 具 有直接 的现 实意 义 。 目前 在理论 界及 司法 二倍 工资请 求权 能否 得到 支持 并最 终涉 及到 劳动 者与用 人单 位 实践 中对于二 倍工 资的法律性 质主要 有两种 不 同认 识 : 一 种观点 双方 的权利 义 务关系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动 争 议调解仲 裁 法》
的 立法本 意 。另一 种观 点 则认 为 属于惩 罚性 赔偿 。笔 者 同意第 道或 者应 当知道 其权 利被侵 害之 日起 计算 。 ” 同时该条 第 四款规
“ 劳动关 系存 续期 间 因拖 欠劳动 报酬 发生争议 的, 劳动 者 申请 二 种观 点。原 因在 于劳 动报 酬 的特 征在 于其 与 劳动者 提供 劳动 定 : 与 否具有 直接 关系 , 有 劳动有 报酬 , 无劳动 则无 报酬 。用 人单位 仲裁 不受本 条第 一款 规定 的仲裁 时效 期 间的 限制 ; 但是 , 劳动关 虽 然未与 劳动 者签 订书面 劳动 合同 , 但对 于劳动 者提 供 的劳动 , 系终 止 的, 应 当 自劳动 关系 终止之 日起 一年 内提 出。 ” 由此 可见 ,
同的, 自应 当订立 无固定 期限 劳动 合 同之 日起 向劳动 者每 月支付 算 标准 的汁箅 基数应
二 倍 的工资 。 ” 《 劳动 合 同法 》 这一 规定无 疑是 出于保 护 劳动 者的 以劳动者相 对应 工作 月份的实 得工 资为标准 , 但不应 当包 含年 终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规定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规定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条双倍⼯资的规定⾸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现实⽣活中许多⽤⼈单位因事实上违反第⼋⼗⼆条规定⽽被判令承担⽀付⼆倍⼯资的义务。

下⾯就由店铺⼩编来分析。

随着《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条款的落实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是否只要出现⾃⽤⼯之⽇起超过⼀个⽉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单位均应承担⽀付⼆倍⼯资的义务?在此问题上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有的地⽅以事实上不订⽴劳动合同为充分必要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拒不签订书⾯劳动合同情形除外;⽽有的地⽅以⽤⼈单位过错为要件进⾏适⽤。

其次,我们从条⽂的字⾯含义来看,《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之规定似乎只要⾃⽤⼯之⽇起超过⼀个⽉,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单位就应承担⽀付⼆倍⼯资的义务。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并不应简单理解为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该法条规范的是⽤⼈单位应当在⽤⼯之⽇起⼀个⽉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合同。

如果⽤⼈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或双⽅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协商⼀致,均不应归责到⽤⼈单位。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该条进⾏修正性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拒绝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终⽌劳动关系,并⽀付经济补偿⾦,但此情况下⽆需⽀付⼆倍⼯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只规定了“劳动者拒不签订书⾯劳动合同”作为⽤⼈单位不⽀付⼆倍⼯资义务的情形,但并不等于除此之外⽤⼈单位不应有其他不⽀付⼆倍⼯资的合法事由。

最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的适⽤不应该只孤⽴考查该条款规定本⾝,应该结合《劳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相关原则、⽴法精神进⾏理解与适⽤。

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及时维权。

本文将深入探讨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详解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自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基本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逾期未行使则诉讼权利消失。

诉讼时效的设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秩序,防止长期争议的产生。

四、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的意义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限。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劳动争议长期悬而未决,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五、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适用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在一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否则将失去维权的机会。

六、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劳动者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超过这个期限将无法行使诉讼权利。

七、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诉讼时效的合理性分析1.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这个期限对于劳动者来说是相对充裕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劳动者的救济需求。

2.防止长期争议:诉讼时效的设立可以防止劳动争议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秩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相对清晰的时间节点。

八、符合时效规定的案例分析小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8个月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他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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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浅谈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
导读:本文是关于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浅谈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希望能帮助到您!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该条款中规定的60日期间的性质到底是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着不同的看法。

持诉讼时效观点者认为:60日期间的法理特征符合诉讼时效的基本特征;认为属于除斥期间者则认为:60日期间的规定并不像诉讼时效一样,有法定的中止、中断情形,因此属于除斥期间。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
一、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限,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丧失的仅是胜诉权,而民事权利并未消灭。

这点应是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重要区别。

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60日期间的性质显然属于前者,因为如果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超过60日期限申诉,其也仅丧失胜诉权,如果当事人之间自愿履行,则并不被法律所禁止。

并不像除斥期间一样,丧失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可能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则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出现中止、中断或延长现象。

而60日的申诉期间同样有着中止、中断的情况,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对此作了如下的解释:企业劳动
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

劳动部此项解释已明确指出60日的申诉期间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条件下可以顺延。

这个特征完全符合诉讼时效的特性。

三、诉讼时效是自请求权发生时计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权利形成时计算。

不难看出,劳动争议案件所涉权利之争均为请求权之争,而绝非形成权之争。

劳动争议一方申请仲裁也是自请求权发生时计算。

对此,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中有明确的解释,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60日的期间即从此起算。

司法实践中,对60日期间性质的正确理解有利于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有利于劳动者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而正确认识到60日期间是诉讼时效后,则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有助于执法人员考虑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原因,从而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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