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九章 海上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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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其具体含义有: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 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适航义务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管货义务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2、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 《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
•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是指允许货物 中途换船的提单。
• 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是指货 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 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 到付提单。
•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托运人在收 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 指示”字样。通过背书可以转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 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 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6、租船提单。 • 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 • 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当租船
人运送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 作用,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 为准;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的货 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 一样,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 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 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2003年卷一第68题 多选) AC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解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解读

• 解析:本案涉及的正是承 运人与运输合同的第三方 提单的善意受让人,即收 货人的关系。承运人既然 没有在提单上进行记载, 即应认为货物没有出现案 中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 因此,承运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
提单
对托运人: 初步证据
对提单受让人: 最终证据
• 【例2】 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 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 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 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 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 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 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3年卷一第68题 多选) AC • 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 司索赔 • 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 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 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规定承运人收取运费 后,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由 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的合同。
2、种类
分类
国际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国 内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 班轮运输合同 和租船运输合 同 散货运输合同、 件杂货运输合 同和集装箱货 运输合同 公共运输合同 和私人运输合 同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解析:不承担责任。船长和引水员的过失 均属于航行过失,可以免责。

• 【例4】 “Hoyanger”轮将一批苹果从布宜 诺斯艾利斯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 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处于毁损状态。 货方认为,货损是由于货箱堆装的间隔不充 足也不统一,影响了冷藏舱内的冷气流通, 因而导致货损,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船方 认为,货物装船、堆存及冷藏均依适当程序 和标准办理,舱内冷气流通也充足,到货情 况不佳属于苹果在装船时过熟所致。货方则 称,苹果在装船之前已作过数次检验,其结 果显示苹果情况良好,并无过熟现象。

物流与运输法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物流与运输法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所谓船舶绕航,指的是船舶在航行中驶离承运人和托运人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不合理绕航的后果
英国法下,不合理绕航构成根本违约, 承运人不再能援引原合同的权利和免责等规定,而应根据侵权原那么承担责任。
我国海商法对不合理绕航的后果没有特别规定,解释为一般违约比较合理。但不合理绕航由于是成心所为 ,承运人不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好处。
承运人运送一批石棉,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石棉已经被海水严重污损。致损原因是一条四英尺长的通往货舱的凹痕,由于凹痕使海水渗入货舱导致货物受损,但是承运人对船舶上的这一凹痕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凹痕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就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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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承担责任。
请问:承运人对此货物损失是否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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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
集装箱货:港至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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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我国?海商法?
港至港---汉堡规那么
钩至钩;舷至舷---海牙—维斯比规那么
钩至钩;舷至舷---海牙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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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利河〞轮货损纠纷案,中远承运一批集装箱装运的木箱包装机器设备。在卸货港堆场交付时,没有发现损坏。但到收货人仓库拆开包装木箱,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提出索赔。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承运人可以援用提单中的责任限制条款,货物是在放置于码头上时遭到损害的,由于这一期间与海上货物运输没有关系,法官认为海牙规那么没有适用的余地。

第九章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九章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5)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承运人根 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
1)当租船人是货物托运人时,如果没 有相反的协议,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之 间的关系即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租 船合同,提单内任何与租船合同相反的 条款都为无效。
2)如果租船人不装运自己的货物,而 且由租船人聘请的托运人装运货物,则 租船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据租 船合同,而托运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 关系依据提单。
( 3)责任期间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 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钩至钩”条款
装货时,当货物在码头上挂上船舶的吊 钩,开始适用
卸货时,当货物越过船舷时,终止适用
(4)责任限制
第四条第5款 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 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 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 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 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 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英美法:制定单行法
– 英国1971《海上货物运输法》、1855年 《提单发》、1894年《商船航运法》
– 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16 年《提单法》、1984年《商船航运法》
中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有关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3)提单转让的条件 – 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
– 提单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转移所 有权的意图
– 必须在交货前进行
4)提单与汇票在可转让性上的区别
– 汇票除非明确排除其可转让性,否则 都可转让;而提单只有托运人把它做 成可转让的单据时,才可转让
– 提单受让人必须查明该提单有无权利 上的争执;汇票受让人不必考虑转让 人的权利是否有瑕疵

海上运输法课件

海上运输法课件

海上运输法课件1. 简介海上运输法是指用于调整和规范海运业务的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海运成为全球贸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运输方式。

海上运输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际贸易的安全、便利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海上运输法的基本原则2.1 自由开放原则自由开放原则是国际海上运输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海上航运市场应该开放给各个国家的船舶进行竞争。

不应该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船舶进行歧视性待遇。

2.2 国际公约原则国际公约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海上运输领域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应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货物海运托运单公约》等。

2.3 保护海员权益原则保护海员权益是国际海上运输法的核心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应该制定相关法律,保护船员的基本权益,确保其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

3. 国际海上运输法的主要内容3.1 船舶登记与维护船舶登记是国际海上运输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国应该建立完善的船舶登记制度,确保船舶拥有合法的登记身份,并拥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件。

3.2 货运合同和运费计算货运合同是国际海上运输法中的关键内容。

各国应该制定合理的货运合同法,保护托运人和船东的合法权益。

另外,运费的计算也是海上运输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3.3 船舶责任和索赔船舶责任和索赔是国际海上运输法的重点之一。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造成货物损失时,责任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各国应该建立相应的索赔机制,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4. 国际海上运输法的发展趋势4.1 国际合作与协调加强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增加,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变得更为重要。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海上运输面临的挑战,提高整体的运输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

4.2 科技应用与创新科技的不断进步为海上运输领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各国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海上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同时也要加强对新技术的监管和管理。

4.3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提单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租船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合同的种类: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国际多式联运 合同的当事人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托运人 收货人 合同的订立 班轮运输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租船运输合同——应该书面 合同的解除 开航前只有托运人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在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在卸货港卸货,可以驶往附近安全港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记载事项 提单正面条款 提单背面条款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流转程序
保函问题
提单
《海牙规则》
背景 内容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免责 赔偿责任限额 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般免责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法律特征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提单的签发: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保函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 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问题 为提货而出具保函
适航
时间上:开航前或开航时
管货
程度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相对适航,而非绝对适航)
内容上:适航、适员、适货
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钩至钩 中国《海商法》 《汉堡规则》:收到交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 如两者具有责任的,两者负连带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法笔记

海上货物运输法笔记

海上货物运输(主干部分)海上运输旅客运输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的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的地位与作用(一)海上货物运输针对远洋运输占主要地位1、(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优点: 运量大、通货率强(自然形成的水路多)、运费低缺点: 时间长、受自然条件限制(如: 港口吃水、台风、潮汐)、速度慢、风险高危机大、污染严重。

(三)国际远洋运输排名1、马斯基(丹麦)2、地中海船运MSC(瑞士)3、达菲(法国)4、长龙(台湾)5、克伯罗特(德国)6、中远(中国)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组织和进行(一)(最早)商船合一船商分离, 货主不参与运输(或很少参与)1、(二)海上货物运输分为: 不定期(租船)、定期(班轮)(1)定期(班轮):(2)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运费率、固定船期表(承运人负责)(3)承运人自行承担滞期费(4)班轮杂货轮→从船边到船舷, 托运人, 收货人集装箱→cy→cy 场到场cfs→cfs 站到站(5)一般通过提单(格式条款)确定权利、义务2、班轮承运人的责任区间: 承运人舷——舷钩——钩3、租船航次租船(程租)定期租船(期租)光船租赁(光租)→不包括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称租金, 不叫运费适用船舶租赁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承运人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 以海运船舶作为运输工具, 以收取运费作为报酬,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三、起源与发展1、公元600年——公元800年希腊腓尼基人罗德法2、中世纪三大海法(1)地中海《海事法汇编》(2)英国《康索拉特法》(3)波罗的海《维斯比海法》四、分类与法律渊源(一)分类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纵向行政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平等主体之间横向权利、义务(国内、国际三公约)主要涉及调整纠纷的程序(二)联合国运输法草案→全称: 全程或部分海上运输法草案(三)渊源国内→海商法国际→国际条约(三公约)、国际惯例(国内条约、与国际法无规定)(四)现代化1、特征:(1)承运人责任加重沿海运输→严格责任制远洋运输→不完全过失责任制(2)新规则的出现(集装箱、电子提单)运输环节怎么流转、责任划分、风险承担(3)国际统一立法的发展联合国运输法草案→生效, 对承运人苛刻很多海运大国联合抵制A.针对集装箱货物的班轮运输B.把承运人的责任区间扩展到“门到门”, 新创了“履约方”的名词, 网状责任制C.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重大变革●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航海过失免责、火宅免责)→完全责任制●适航义务→适员、适货、适航●开航时, 开航前→(扩展)全程的运输过程●履约方(独立合同人)✧实际履约方→运送, 操作, 保管, 仓储✧契约履约方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是管理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上货物运输营运方式

海上货物运输营运方式

1、船舶的两种主要运营方式?班轮运输、租船运输2、班轮运输的特点?①班轮运输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船舶按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往来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

②运价包括装卸费用。

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

船货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③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④承运的货物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为货主提供便利。

3、滞期费和速谴费的含义?滞期费: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速遣费:由于装卸所用的时间比允许的少,而由船东向租船人、或发货人或收货人按事先约定的费率支付的款项。

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对于鼓励承租人提交效率,缩短船舶在港停留时间有一定得意义。

4、班轮运输中,船方负责装卸,那还需要算滞期费速遣费吗?因为船方自己做装卸,就不需要奖励或惩罚自己,滞期速遣是奖励或惩罚别人,主要指的是货方负责装卸的时候。

班轮运输的运费中包含装卸费用。

班轮运价和运费1、运价是单价,运价高低和所运货物得等级,航线距离等因素相关。

2、公式:运费(F)=运价(R)×运量(Q)3、运价本(Tarif):主要由条款规定、商品分类和费率三部分组成。

按运价制定形式不同,可以分为等级费率本和列名费率本。

4、班轮运费的构成:基本运费+附加运费5、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1)运费吨:计费单位,常见:重量、体积、价值,缩写:FT或WM(2)起码运费:也称起码提单。

是指以一份提单为单位最少收取的运费。

不同承运人使用不同的起码运费标准,件杂货和拼箱货一般以1运费吨为起码运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运费吨。

每份提单的最低运费,根据不同地区、是杏转船等情况决定。

但如果全部货物体积不超过0.2立方米,重量不超过50千克的,可以要求船公司免费运送。

6、W,M,W/M分别是什么意思?(1)“W(weight)”表示该种货物应按其毛重计算运费(2)“M(measurement)”表示该种货物应按其尺码或体积计算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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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往往通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来取得清洁提
单,但保函仅仅在托运人及承运人之间有效,只要承运人 签发清洁提单就必须对货物的不良状况向收货人负责。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三)提单中的重要事项 1、FULL SET 2、CLEAN B/L 3、ON BOARD B/L 4、CONSIGNEE['kɔnsai'ni:] 5、FREIGHT
二、关于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是否改变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标准? 课本案例P251 集装箱运输状态下的计量单位:集装箱VS内部件数? 各国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规定在提单中明确表明 集装箱中货物具体数量的,在计算赔偿限额时,应 按照提单上表明的内部件数作为基数。
第二节 公共货物运输
一、历史发展 中世纪:货主与货物同行,船主与货主共担 风险、共享收益 汉莎同盟时代:代理人制度逐渐发达,商人 与货物分离,提单出现 19世纪:奉行“契约自由”,提单是决定承 运人责任的唯一标准 1893年美国《哈特法》:保护货主利益,因 船方的过错导致货物的损失,不得免责
《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 时间:1968年/1978年 思路:在承认海牙规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正/ 基本否定海牙规则,建立全新的符合货主利 益的新公约 代表:发达国家和船主利益/ 第三世界和货方 利益 成果: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三规则的比较
三、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及特征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 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特征: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签 发的收据;是权利凭证 (二)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2、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
三、公共承运人的义务 (一)适航义务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的船体、船舶在设计、结构、性 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 够合理预见的风险。海牙与维斯比 规则都将这一 适航义务限定于开航前与开航时,而汉堡规则则 将此义务适用于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整个期间。 (二)管货义务 1、装载和卸载 2、积约 为了平衡船方和货方之间的关系,转变船方在 货物运输中的强势地位,规定承运人的最低 限度的责任,规定了相关的国际公约,随着 立法的不断修正,国际公约也做了一些修正。
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草案》)
时间:1924年 地点:比利时布鲁塞尔 会议:第五届国家商法大会 主题:调整船方和货方的利益 结果:一定程度上制止了船方利用合同自由来任意免 责的做法,但是由于与会代表大部分是船方,故规 定仍倾向于保护船方的利益
第八章 海上运输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海上运输的形态与运输合同 (一)海上运输的形态 1、班轮运输(定期) 航线特定;统一费率;运送旅客、邮寄物及工业制 成品;费用高;定期船与货主地位不平等订立格 式合同 2、租船运输(不定期) 无固定航线和港口;运费不定;主要运送原材料 3、特殊专用船
(二)运输合同 1、分类 (1)公共运输合同 公共承运人与众多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将托运人交付的货 物搭配混载运往目的地。一般承运人通过签发提单、海运 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无需和托运人签订书面的运输 合同。 (2)私人运输合同 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前二者 承运人租赁的主要是船舶服务,后者租赁的是船舶。 2、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1)运费的确定 (2)货币的确定及支付的时间 (3)运费的增减 (4)装卸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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