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7篇)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1.本单位对新、改、扩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____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____负责____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来我院检查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完善。
二、放射防____人目标管理责任制为认真贯彻执行《____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治疗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创建医、患双方的和谐。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1、防治目标:(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力争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不发生职业性放射病及受检者不发生受照事故。
(2)积极主动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放射卫生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努力提高设备技术性能、创造条件进行技术革新、优化工作环境,使作业场所电离辐射危害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按照规定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人口处设置警示标志及红色工作指示灯,同时要求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____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以免引起医疗纠纷。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防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放射性物质使用、储存、运输、处理等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性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最大限度减小对人体和环境的辐射伤害。
第二章放射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放射性工作必须按照安全策划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工作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第五条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放射性管理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和安全监督。
第六条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当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并进行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
第七条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性工作授权制度,保证工作的落实和管理。
第三章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和使用第八条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在采购前经过严格的评估。
第九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超过规定的安全限值和操作界限。
第十一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章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保管第十二条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保管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和交接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管。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并标注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放射性物质的交接必须通过专门的程序和记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第十八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采取安全可靠的工艺。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4篇)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放射防护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放射源的单位,包括核设施、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等。
第三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放射防护原则第一,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第五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放射源的识别和分类;2. 放射源的规范使用和操作;3. 放射源的安全储存和处置;4. 放射源的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5. 监测和评估;6. 培训和教育;7. 质量保证。
第二章放射源的识别和分类第六条放射源应根据放射性强度和防护需求进行识别和分类。
第七条放射源应按照以下分类进行管理:1. 高活性放射源:指放射性强度超过限值的放射源,包括核设施和其他核材料;2. 中活性放射源:指放射性强度较高,但低于限值的放射源,包括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等;3. 低活性放射源:指放射性强度较低,不太容易引起辐射危害的放射源。
第八条根据放射源的特殊性,还可以对放射源进行其他分类。
第三章放射源的规范使用和操作第九条放射源的规范使用和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经过合格的操作人员批准,并记录在册;2.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严禁违规操作;3.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4.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按照放射防护规定进行,保证人员的安全;5.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定期进行评估,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和更新。
第四章放射源的安全储存和处置第十条放射源的安全储存和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放射源的储存和处置必须有专门的场所,并符合安全要求;2. 放射源的储存和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标识和管理,防止遗失或外泄;3. 放射源的储存和处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4. 放射源的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的环境污染必须得到及时清理和治理。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篇)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1、对放射性谁呗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
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2、要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对放射性设备进行各种性能的检测,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在年终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发证机关备案。
3、对放射场所周围环境要进行定期监测,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4、各放射诊疗科室要配备齐全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用品,保证所配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放射性物质的伤害,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及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防护的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放射防护管理原则:以安全为导向,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加强防护意识,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操作和有效控制。
第二章放射防护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负责放射防护规章制定和调整,以及放射防护措施的评估和监督。
第五条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包括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成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放射防护监督员负责放射源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放射防护培训:对从事放射防护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使其熟悉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源管理第七条放射源管控:建立放射源登记制度,对所有放射源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八条放射源封存:对废弃或失效的放射源,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密封和封存,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放射源运输:对放射源进行运输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条辐射环境影响评估:在使用和处理放射源过程中,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辐射环境监测:建立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对周边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五章个人防护第十二条个人防护措施:对从事与放射源接触的人员,提供个人防护措施,包括防护服、手套、面罩等装备,确保其安全。
第十三条个人剂量监测:对从事放射源接触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确保其受到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标准。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放射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建立放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能力。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在放射防护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3篇)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保护从事放射科工作的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安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个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确保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放射科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应的安全防护培训。
第二章工作责任第四条本科室设立安全防护员,负责监督、组织和管理放射科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安全防护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参加定期的培训。
第六条安全防护员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科室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七条放射科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设立防护区域、标识警示牌等。
第八条放射科必须设立放射源存放区,并制定相应的放射源管理制度,并保证放射源的安全存放和使用。
第九条放射科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应急措施第十条针对放射事故和应急情况,放射科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适应性训练。
第十一条放射科应建立紧急报警机制,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应急流程和技能。
第十二条放射科必须与医院其他相关科室建立紧密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扣减奖金、停职等。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防护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放射科安全防护员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整个放射科的工作人员。
以上是一个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简要示例,具体的规章制度需要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根据《放射防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4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放射性健康,确保放射性工作的安全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涵盖核设施、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工业企业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放射性工作按照三级分类管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四条放射性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科学管理,依法操作;风险控制,持续改进。
第五条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的政策制定、标准制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相关培训、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放射性工作许可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性工作许可手续。
第七条放射性工作许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放射性工作的具体内容、工作环境、防护措施等。
第八条放射性工作许可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健康证明等。
第九条放射性工作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录和隐瞒事实情况。
第十条放射性工作许可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放射性工作的许可决定。
第三章放射性工作管理第十一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放射性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和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安全进行放射性工作。
第十四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工作档案,记录工作过程和放射性物质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案报告。
第十六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仪器校准,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5篇)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开展工作。
二、建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并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放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和验收手续。
五、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六、放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他入口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七、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配备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八、当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报告;防护负责人,主管人员,防护人员应迅速提出全面处理事故控制和救治方案,认真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并协助组织实施;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2)是指为了确保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辐射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制定和实施的一套管理制度。
1.法律法规依据:制度应当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辐射防护法》等。
2.组织结构:应明确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确保管理的有效实施。
3.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监督、检测、记录等。
4.放射质量控制:规定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放射性物质的质量符合标准,且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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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学习总结
通过对天津市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学习,我们了解到要依法开展放射防护管理,是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的需要。
为了规范日常医用X线诊疗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用X线辐射的负面影响,国家特制定以下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作为日常开展放射防护管理的依据。
内容如下:
1、辐射防护三原则:
“检查的正当化”,“防护的最优化”与“个人剂量限制”。
2、X线检查必须遵循:
①“检查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即在获得必要诊断信息的同时,尽量使
受检者受照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②X线工作者与受检者防护兼顾;
③兼有安全防护为主、个人防护为辅;
④合理降低个体的受照剂量与全体居民的检查频率。
3、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3日卫生部第34号令)]。
二、对临床医师的要求:
1、在获得相同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临床医师应:
①优先选择非X线辐射类检查法,尽量避免采用放射性诊断技术(X线、CT);
②严格掌握X线诊断适应证,是否进行X线检查应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防护原则
进行分析判断,确有正当理由方可申请X线检查;
③合理使用X射线检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照射与重复照射。
2、不得将X射线检查列为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育龄妇女的盆腔部位及婴幼儿的躯干部位X射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4、非特殊需要,早孕期间忌下腹部X射线检查(受孕后8~15周)。
5、X线透视下进行骨科整复和取异物时,不得连续曝光,并注意尽量缩短时间
6、从业人员就业前或定期体检,X射线胸部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7、接触粉尘工人的X射线胸部检查间隔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X线工作者的要求
1、必须熟练掌握放射学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仔细核查每一项X线检查申请是否
合理,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没有正当理由、以及不合理的X线检查。
2、透视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透视中应采用小照射野透视技术。
3、完善影像学科病案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4、实施X射线照射操作时:
a.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机房;
b.开启工作警示灯;
c.候诊者和陪检者(病人必需被扶持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
况下在X射线机房内停留;
d.各机房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铅围裙、铅围脖。
5、放射科医技师必须注意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
6、对婴幼儿、青少年的体检,不应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常规检查项目
7、未经特殊允许不得用儿童做X线检查的示教和研究病例。
8、非特殊需要,早孕期间忌下腹部X射线检查(受孕后8~15周)。
外科
口腔科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