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4篇)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一、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或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二、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并按规定时限申请校验。
三、每年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____进行屏蔽防护;尽量以胸部____—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放射诊疗机房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护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六、放射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检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七、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不得因资料管理使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放射防护管理为了加强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____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单位领导讨论决定成立“放射防护管理____机构”。
放射防护管理____机构由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组成,全面负责并执行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一、放射防护管理____机构(一)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本单位成立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院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工作1、人员组成组长:副组长:组员:2、职责(1)决定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成员;(2)制定放射防护管理的相关规定(3)制定放射防护管理相关年度预算;(4)审核放射防护管理相关费用支出(5)监督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工作(6)管理并监督放射诊疗项目的开展(7)定期召开(每季度一次)工作例会。
放射科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科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
2. 放射科安装X线机,必须按国家规定设计出机房面积、控制室防护及墙璧、门窗防护方案,经省放射卫生防护所审批后,方能施工安装,设备安装后,经省放射卫生防护所测试合格颁发许可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3. 投照曝光时,操作人员应在控制室内操作,如需要在机房内操作者,必须穿铅衣,必要时戴铅手套,防止射线损伤。
4. 放射检查中应对被检者避免不必要的照射,遵守防护三条基本原则:缩短时间、增加距离、使用屏蔽(铅橡皮等放射防护用品)。
尽量缩小视野特别应注意病人生殖腺等敏感部位的防护,尽量减少病人曝光量。
5. 进入机房的其他人员,曝光时应离开机房,必须留在机房者,需穿铅衣,并尽可能远离射线源。
6. 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曝光时一定要关好机房铅门,防止射线对其他人员的损伤。
7. 床边拍片时,工作人员必须穿铅衣,尽可能远离射线派并注意周围其他病人的防护。
8. 放射专业人员均需按规定佩带热释光个人测量仪,照射剂量超标时应暂时脱离接触射线岗位。
9. 本科设防护监督员一名,不定期检查上述措施落实情况,并定期向科主任汇报。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4篇)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放射防护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放射源的单位,包括核设施、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等。
第三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放射防护原则第一,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第五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放射源的识别和分类;2. 放射源的规范使用和操作;3. 放射源的安全储存和处置;4. 放射源的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5. 监测和评估;6. 培训和教育;7. 质量保证。
第二章放射源的识别和分类第六条放射源应根据放射性强度和防护需求进行识别和分类。
第七条放射源应按照以下分类进行管理:1. 高活性放射源:指放射性强度超过限值的放射源,包括核设施和其他核材料;2. 中活性放射源:指放射性强度较高,但低于限值的放射源,包括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等;3. 低活性放射源:指放射性强度较低,不太容易引起辐射危害的放射源。
第八条根据放射源的特殊性,还可以对放射源进行其他分类。
第三章放射源的规范使用和操作第九条放射源的规范使用和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经过合格的操作人员批准,并记录在册;2.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严禁违规操作;3.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4.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按照放射防护规定进行,保证人员的安全;5. 放射源的使用和操作必须定期进行评估,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和更新。
第四章放射源的安全储存和处置第十条放射源的安全储存和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放射源的储存和处置必须有专门的场所,并符合安全要求;2. 放射源的储存和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标识和管理,防止遗失或外泄;3. 放射源的储存和处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4. 放射源的处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的环境污染必须得到及时清理和治理。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篇)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1、对放射性谁呗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
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2、要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对放射性设备进行各种性能的检测,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在年终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发证机关备案。
3、对放射场所周围环境要进行定期监测,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4、各放射诊疗科室要配备齐全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用品,保证所配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辐射防护工作,保护辐射工作者的身体和健康,维护公众的利益,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管理和放射源、辐射设备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包括放射源所产生的辐射与缠封的辐射。
第三条放射工作者应具有相应的行业资质,并且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具备相关的辐射防护知识。
第四条各级放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放射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辐射防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行政部门和放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辐射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辐射安全风险。
第六条各级行政部门和放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辐射事故的及时有效应对。
第七条对于不按规定进行辐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放射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章辐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辐射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辐射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辐射工作的安全,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辐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设备,及时掌握辐射工作的情况,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辐射工作者应当遵守相关的辐射防护规定,正确佩戴辐射防护装备,并接受定期的身体检查。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辐射工作者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辐射事故的监测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置可能存在的辐射事故。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相关的工作内容和数据,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章辐射防护设备和装备第十七条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备和装备,确保辐射工作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辐射防护设备和装备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格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放射防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性物质使用、处理、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包括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1.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其员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放射防护安全。
2. 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放射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熟悉并执行相关工作程序,正确使用放射性设备和材料,确保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放射防护安全。
第三章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措施1. 放射性设备和材料的管理1.1 放射性设备和材料的选购、验收、注册、登记、销售、使用、处理等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1.2 放射性设备和材料的存放、储存、运输等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确保防护安全。
2. 放射性工作场所的管理2.1 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防护警示标识,保证相关人员能够准确识别放射性物质的存在。
2.2 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定期进行放射性检测和监测,记录检测结果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3. 放射性人员的管理3.1 对从业人员进行放射防护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3.2 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其工作健康安全。
4. 应急管理措施4.1 安排专人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应急演练。
4.2 编制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措施和应对放射性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四章检查与评估1. 定期检查1.1 放射防护工作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1.2 检查结果应及时整理记录,并进行必要的改进与整改。
2. 事件评估与报告2.1 对于发生的放射防护安全事故、辐射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件,应进行评估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
2.2 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进行事后处理。
放射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放射科负责人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3. 放射科设立放射防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放射防护设施的维护、放射防护用品的管理、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等工作。
三、放射防护设施与用品1. 放射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门、防护窗等。
2. 放射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3. 放射防护用品应按照《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购置,并定期检查、维护。
四、放射防护措施1. 放射诊疗活动必须遵循正当性和防护最优化原则,在保证诊断影像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受照剂量。
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做好放射装置的维修保养、剂量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工作。
3. 对受检者进行X射线检查时,必须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进行屏蔽保护,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
4. 候诊区应设有射线防护展板,提示受检者做好射线防护。
5. 机房入口处应安装辐射危害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
五、放射工作人员管理1.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2. 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提高放射防护意识。
3.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六、放射事故处理1. 发生放射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散。
2.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放射事故。
3. 对放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放射科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线防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医疗机构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和放射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放射诊疗和放射治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放射防护标准和规程操作,保证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放射安全。
第四条我医疗机构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保证医务人员的放射防护安全,我医疗机构将建立健全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机构和工作责任制度。
第六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放射工作,确保放射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避免和减少放射辐射对自身的伤害。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九条我医疗机构将按照放射防护规定购买和使用放射设备,设备的购买、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条放射设备使用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才能独立操作放射设备。
第十一条放射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放射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放射设备的故障必须及时报修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帽、防护眼镜等,保护身体和眼睛不受放射辐射伤害。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必须掌握正确的防护姿势和防护操作技能,减少放射辐射的接触和吸收。
第十六条放射工作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标识,提醒医务人员和患者注意放射安全。
第十七条放射工作区域必须进行常规的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八条我医疗机构将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队伍,确保在放射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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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放射防护工作由“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全权负责处理。
组长:范伟伦
成员:滕晓静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
”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3、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
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2、设备开机后应检查是否正常,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
3、设备应开展定期的维护(三个月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
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月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
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