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西乡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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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西乡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住建制度】西乡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住建制度】西乡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清虚假或
不完整信息制度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与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责任落实、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立即上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单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核。

第五条确认发现涉及本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同时在城区政府网或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

第六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城区政府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未及时澄清、协助澄清职责范围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

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是为了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而建立的一套信息反馈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掌握住建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是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包括各类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事故隐患的整改等内容。

安全生产快报是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行紧急通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汇报事故的发生原因、伤亡情况和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该制度的实施主体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他们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和发布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

各建设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将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该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效能。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主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住建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

2.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建设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信息的过程中,需要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全面梳理和落实。

这将促使他们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水平。

3.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这将增加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了解,有助于社会各界对相关工作的监督和参与,形成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4.促进安全生产经验的交流和借鉴。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对住建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利于各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借鉴,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然而,要有效实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快报制度,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20〕110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20〕110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20〕110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省自2018年8月1日起,在建筑工程中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目前,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住建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在建项目、从业记录、建筑工人变动状态监控、诚信评价等信息采集录入量逐月提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截止2020年8月11日(16点30分),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已经纳入在建项目数2642个,有考核数据项目数1376个,有考勤数据项目监测上班工人数112057人,更新率为52.08%,在全国排名第13位。

平台在建项目数最多的是西安市,更新率前3名是榆林市、宝鸡市、延安市,进步幅度较大的是渭南市、安康市,进展较慢的是铜川市、西咸新区、汉中市。

二、主要成效(一)积极开展系统重复项目删除工作。

2020年4月初,住建部要求各省开展删除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平台上的重复项目工作,我省涉及重复项目163个。

为此,各地负责填报系统的同志按照“陕西省重复项目清单”上的项目,对照项目所在地区和项目名称,逐个项目认真组织开展删除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4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31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网络安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的规划建设、网络安全以及对其的相关指导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以下简称“行业信息化”),是指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现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和企业发展等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工作。

第三条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业务工作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

202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指南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办事指南概述2.1 办事指南定义2.2 办事指南的作用2.3 办事指南的获取方式第三章:办事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3.2 办事流程图3.3 办事步骤详细说明第四章:申请材料要求4.1 材料清单4.2 材料格式要求4.3 材料提交方式第五章:办理时限与费用5.1 办理时限说明5.2 费用标准5.3 费用支付方式第六章:在线办事服务6.1 在线服务平台介绍6.2 在线办事流程6.3 在线办事注意事项第七章:现场办事服务7.1 办事地点与时间7.2 现场办事流程7.3 现场办事须知第八章:咨询与投诉8.1 咨询服务方式8.2 投诉处理流程8.3 反馈机制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9.1 常见问题分类9.2 问题解答列表9.3 补充说明第十章:附录10.1 相关法律法规10.2 表格下载10.3 联系方式第十一章:声明与承诺11.1 用户声明11.2 用户承诺11.3 法律责任签字栏用户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本指南旨在为用户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流程的详细指导,确保用户能够高效、便捷地完成相关事项。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需要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的所有用户。

1.3 指南的法律效力本指南作为办事参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具体办事要求以官方公告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办事指南概述2.1 办事指南定义办事指南是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项业务办理流程、要求等信息的系统性说明。

2.2 办事指南的作用办事指南用于指导用户了解和掌握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2.3 办事指南的获取方式用户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获取本指南。

第三章:办事流程3.1 申请材料准备用户需根据办事项目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17日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使用、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行业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岗位资格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制度,发布信用信息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建设行业主体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建设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五)指导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办[2009]145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09.08.31【实施日期】2009.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2009]145号)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8月20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处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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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西乡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采集形
成和发布管理制度
信息采集形成和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南宁市和西乡塘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人事信息;3、工作动态;4、决策信息;5、YYY;6、规范性文件;
7、财政信息;8、统计信息;9、公共资源交易;10、行政执法;
11、行政审批;12、行政事业收费;13、监督检查;14、应急管理;15、社会公益;16、城乡建设;17、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18、依申请公开;1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20、其他重要信息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保障、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

第四条政府信息发布渠道:1、南宁市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2、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3、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局办公室及局属各单位。

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

第七条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八条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九条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修改,保证信息内容和数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意见。

第十一条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负责人已审核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十四条指定专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与储存审核人,明确已采集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六条属于“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别敏感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应注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第十七条已采集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依据《南宁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YYY或组织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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