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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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
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滨政发[2009]47号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27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的通知
(滨政发〔2009〕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滨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罚款5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的;
(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0元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五)10日以上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及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送备案工
作。
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以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