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法复习重点

侵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8选41.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多数人侵权行为2.抗辩事由::被诉请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加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实3.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4.损害赔偿:一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二是指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5.监护人责任: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6.按份责任:是指两个以上责任人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7.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8.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9.医疗损害责任:10.高度危险责任:二、简答题6选31,简述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p147)(1)人身损害常规赔偿。
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赠偿范围,即造成人身伤害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
(2)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
是指人身伤害所致残疾,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应赔偿的范围。
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侵权人,赔偿残疾赔偿金以及相关的项目。
(3)致人死亡的赔偿。
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对于常规赔偿项目也应予以赔偿。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商业信誉等。
了解侵权行为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也避免自己成为侵权的行为对象。
以下是侵权行为法知识的要点整理:1.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创性和经济价值的产权。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盗版、剽窃、仿冒,以及未经授权使用、传播他人的作品、发明、商标等。
2.名誉权侵权:名誉权是指个人的社会声誉和荣誉,包括个人的名声、荣誉、信誉等。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诽谤、恶意侮辱、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等。
3.肖像权侵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的法律权益,包括个人对自己肖像的使用、发布、转让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篡改、冒用他人肖像等。
4.隐私权侵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非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隐私信息,偷窥、窃听、跟踪、侵入住所等。
5.商业信誉侵权:商业信誉是企业在市场上获得的声誉和信誉,包括企业的商标、名誉、形象等。
侵犯商业信誉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恶意比较、假冒等。
6.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行政责任主要为侵权人承担行政处罚。
7.证据规则:在侵权纠纷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涉及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等。
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提供给有关部门或使用在法庭上。
8.违法行为认定:在侵权纠纷中,需要相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
在我国,版权侵权行为可由版权管理机构进行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
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救济方法:在受到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侵权法复习资料

侵权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2.侵权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4.精神损害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方式的精神损害,包括被侵权人一方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严重精神反常的情况。
5.财产损失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一方财产方面的损害后果。
6.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侵权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
8.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9.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
10.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11.人身损害是指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12.环境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从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
13.死亡赔偿是指在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赔偿责任。
14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简答题:1.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被侵权人确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侵权责任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我国民法的一部分。
侵权法知识点总结

侵权法知识点总结一、侵权法相关概念的介绍1. 侵权行为:指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 知识产权:指对知识的创造性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
3. 著作权:指对以任何形式表现的文学、艺术作品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4. 商标权: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定标志并享有专有权利的权利,包括在商品上标识商标、使用商标进行商品宣传、禁止他人侵权等。
5. 专利权:指对新型、外观设计、发明等专利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人的专有使用权、转让权等。
6. 肖像权:指肖像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的肖像作出决定的权利、阻止他人非法使用肖像、获得经济利益等。
7. 名誉权:指个人或单位的名誉、声誉受到侵害时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对名誉的保护、赔偿损失等。
8. 隐私权:指个人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受侵犯、阻止他人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等。
二、侵权法的适用范围1. 侵权法适用于商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
2. 侵权法适用于个人权益的侵权行为,包括肖像权侵权、名誉权侵权、隐私权侵权等。
三、侵权法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行政责任:侵权行为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商标侵权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从而受到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者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四、侵权法的防范措施1. 注册权利: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当及时进行注册,在法律上确立自己的权利,并便于维权。
2. 加强监督:加强对商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的监督,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及时维权: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重点解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与前一案例的区别——“进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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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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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01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03
《海商法》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05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1
同命同价问题:
2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
限制条件:
4
因同一侵权行为,例如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
5
多人死亡的结果;
6
“可以”,而不是“应当” ;
7
并没有规定必须以最高标准计算,而是综合考虑。
重点法条
帮助行为:自己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利用各种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侵权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总成2.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和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3.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过错推定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从损害事实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5.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从已经发生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有与该损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行为,,不闻其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6.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制二人以上的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照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断其中谁是加害人的侵权分类的侵权行为类型7.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给予主管的或者可观的关联共同实施保证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广义上它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还有非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狭义上则仅指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8.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收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只是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哥哥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旅行而使全体负责人归于消灭的侵权共同责任形态。
9.补充责任: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行为,受害人享有的首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驶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十,在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10.与有过失: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各受害人也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有原因的侵权行为形态11.免责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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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重点建议熟记新出台的法条《侵权责任法》,本重点归纳以本法为参照。
重点1: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一)共同侵权行为1.数人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客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即:每个行为单独都无法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但多个行为结合导致结果发生。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1.构成要件:多人共同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受损的危险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且无法确定何人所为2.免责事由: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可以免责3.责任承担:多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森林打猎、小孩放炮、烟灰缸抛掷案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重点2:经营者和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 1、发生损害全 2、构成要件 2、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 3、存在因果关系障 3、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义 1、第三人是侵权人,与义务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务 2、义务人有过错,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4、第三人侵权 3、第三人与义务人的责任竞合4、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经营者对第三人有追偿权,教育机构未规定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保障责任类似于经营者,但在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第三人没有追偿权重点3:特殊侵权行为一、雇用人责任1.劳动关系——执行职务——用人单位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雇佣关系:雇佣活动中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玉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致雇员受损害的,雇员有权选择第三人或雇主承担责任。
3.帮工关系:从事帮工活动,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承担连带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遭受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赔偿,被帮助人可以适当补偿。
二、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1.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2.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3.免责事由:无过错注意:建筑物责任的扩张(1)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注意1:归责原则,先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驾驶人赔偿不足部分,与相适应。
(1)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注意2:免责事由(1)过失相抵: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适当减轻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总额的10%。
(2)故意免责: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四、产品侵权责任该责任实际上就是合同法中的加害不幸给付,受害者二选一求偿,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注意:受害人向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求偿依据不同的侵权责任——制造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销售者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五、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七、高度危险责任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