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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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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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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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8选41.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多数人侵权行为2.抗辩事由::被诉请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加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主张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实3.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利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

4.损害赔偿:一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二是指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5.监护人责任: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6.按份责任:是指两个以上责任人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7.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8.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9.医疗损害责任:10.高度危险责任:二、简答题6选31,简述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p147)(1)人身损害常规赔偿。

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赠偿范围,即造成人身伤害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

(2)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

是指人身伤害所致残疾,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应赔偿的范围。

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侵权人,赔偿残疾赔偿金以及相关的项目。

(3)致人死亡的赔偿。

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对于常规赔偿项目也应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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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中的相关概念和规定,本文将提供一份复习资料,帮助读者系统地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是保护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本文主要关注民事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一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主动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形式。

主动侵权是指有意识地进行侵犯行为,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善意保护原则等。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一方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所造成的损害。

善意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法律应该给予一定的保护,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各类民事侵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侵权行为及相关责任。

1.人身权侵权行为人身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侵权责任法中,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并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权侵权行为财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固定财产、动产、知识产权等。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3.名誉权侵权行为名誉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诽谤、侮辱等。

对于名誉权的侵犯,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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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课程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过失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或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责任的规则。

侵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侵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侵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行为人的行为B.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C. 行为的合法性D. 损害结果的发生答案:C2. 以下哪项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赔偿损失C. 恢复名誉D. 强制执行答案:D3. 根据侵权法,以下哪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A. 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损害B. 行为人因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C. 行为人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D. 行为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答案:D4.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连带责任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B. 连带责任人可以要求其他责任人承担相应份额C. 连带责任人可以单独承担全部责任D. 连带责任人之间可以相互推诿责任答案:D5. 以下关于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A.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B. 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可以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C. 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可以主张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D. 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可以主张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答案:D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及其分类。

答案: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或故意。

过错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还是造成了损害。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

2. 请解释什么是“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并举例说明。

答案: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也就是说,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

例如,甲驾驶汽车因超速行驶撞伤了行人乙,甲的超速行为与乙的伤害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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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案例(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大学侵权法期末复习

大学侵权法期末复习

名次解释1.补充侵权责任数个行为人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后赔偿义务人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2.损害损害也称损害后果,是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损害是一般侵权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替代责任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以外的自己管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

4.民事责任竞合在民法上,侵权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现象。

5.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6.侵权责任形态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即侵权责任由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承担责任的表现形式。

7.法律责任聚合亦称责任重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制度。

责任聚合,从本质而言,是近现代法律制度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结果。

8.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的标准,即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律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是侵权行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

简答1.侵权责任法的功能(1)填补损害(最主要)1)财产损害赔偿;2)人身损害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填补损害来救济已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预防损害: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教育与惩戒作用1)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获得了否定评价2)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因此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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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复习要点判断1*30=30 简答10*5=50 案例20*1=201.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基本概念: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首先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再次,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

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

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对损害的理解包括广义的、侠义、最广义三种情况。

狭义的损失指财产损失,广义的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最广义的损失,指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既包括各种现实损害,也包括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的危险。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2.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概念: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特征: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就其自身而言它具有如下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都是对民事义务违反的结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

有侵权行为就一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

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其内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4) 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3.什么是归则原则?有哪些种类?(四大)概念:是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规则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种类:(1)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程作为规则根据的原则。

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2)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同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成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归责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4)结果归责原则:结果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危险责任原则,即无须考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概念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它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法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具有违法性。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2)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2](3)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因果关系,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2](4)过错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打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

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没有打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为构成一般过失;加上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成为重大过失。

5.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

前者是一种客观存在,其中的因果关系有些可以为人类思维所认识,并被赋予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客观存在,而法律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另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有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划定一定的范围,法律因果关系从中选取一部分作为侵权行为的要件。

6.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侮辱。

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 诽谤。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7.侵权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侵害他人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债权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造成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危险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侵占他人财产的,被侵占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损坏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造成他人损失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以向被侵权人承认侵权,表示歉意。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消除影响。

8.侵权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1)预防损害的发生:侵权法的一个主要功能是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效果上就由侵权人自己承担其行为的成本,实现了成本的内化。

经过成本收益的权衡,行为人就可能采取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使损害得以避免;(2)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

损害赔偿实现了损失的内化,从而改变了行为人行为的成本收益。

一般情况下,加害人主观状态不同,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也不同。

行为人在重大过失时的成本收益之比非常接近故意的情况,因此,法律一般将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来处理。

(3)过错相抵。

也称为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存在过错的,要减轻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

要考虑到第一,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第二,受害人存在过错。

(4)损益相抵。

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是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5)人道主义。

所谓人道主义的考量,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适当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要为其保留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经济条件。

一次性支付全部损害赔偿数额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如果案件中存在受益人,在加害人的确无力偿还时,可以考虑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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