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标准指标流程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制一直是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的共识,但其中涉及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以下是浙江省主要行政决策程序。
欢迎阅读!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文第一条为了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环保、资源配置等民生领域的重大政策。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可能对相关群体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决策事项目录并公开。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决策。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细化和规范决策工作的具体流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决策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做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策。
第六条决策机关应当深入研究,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保护合法权益,避免矛盾激化和遗留。
第七条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执行上级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除外:(一)组织公众参与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相关决策事项;(二)组织专家对相关决策事项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论证;(三)组织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问题的风险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20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标准指标流程

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标准、风险评估指标、业务流程决策内容具体标准一、发展规划类(一)地税系统发展规划1、全局性发展规划。
指涵盖地方税收整体工作的规划,包括年度规划、中长期规划等各类综合性规划。
全局性规划作为行政决策事项,由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并由市局机关处(室)分项制定规划,最终形成全局性规划。
2、部门性发展规划。
指市局机关处(室)根据局党组意见或上级单位要求,研究制定的涵盖部门各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原则上涉及三年以上发展规划.部门性规划可由1个部门制定,也可由多个相关部门制定。
3、单项性发展规划。
指全局重大单项工作,根据局党组意见或上级单位要求,研究制定的单项性、三年以上的发展规划。
单项性发展规划,应当具备该项工作较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性,能够促进地税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1、编制本级“三定”方案。
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编制本级税务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2、审定下级税务机关“三定方案”.指审定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税务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3、制定本级税务机关内设科(室)。
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省“三定”方案规定内,编制本级处(室)、分局、稽查局的内设科室设置及人员编制和主要职责.二、人事管理类(一)重要人事任免1、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
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
(二)重要奖惩1、奖励表彰.指给予市(局)级以上集体荣誉,省级以上个人荣誉。
2、惩处问责。
指给予个人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领导干部诫勉问责,集体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
3、创新创优。
指纳入本级税务机关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创先争优项目规划。
三、财务管理类(一)年度财务预算1、年度财务收入预算编制。
指编制本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依照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计划。
2、年度财务支出预算编制。
指编制本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20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讲现代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要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就必须实现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找到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
行政决策过程,可以分为几个步骤:第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第二,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第三,行政决策方案的评估、选优;第四,行政决策方案的试点;第五,行政决策方案的执行;第六,追踪决策。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政府的存在是以社会问题的存在和解决社会问题为前提的,如果没有社会问题或者政府不能够解决社会问题,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政府解决社会问题是以发现现存的和即将产生的社会问题为条件。
(一)行政决策问题的含义什么样的问题才是政府决策的问题?什么样的问题才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1.问题的定义:在行政决策中所说的“问题",是指需要研究、讨论并且加以解决的矛盾,这些矛盾是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现状的差异而引起的,是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的差异。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行政决策中的“问题”,就是从社会现状、期望状态和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的.2.形成问题的差异可以分为两类:解决这两种差异,就是行政决策要达到的目标.(1)由于维持社会状况引起的(2)由于社会发展需要而引起的3.政府的决策问题与公共问题的区别与联系(1)政府决策问题属于公共问题,它不涉及个人问题(2)并不是所有的公共问题均是政府决策的问题4.行政决策问题具有的基本构成要素:(1)政府行政决策问题是一种客观状态(2)行政决策问题是一种被认知的状态(3)行政决策问题是大多数人认识或关系到大多数人利害关系的一种状况(4)行政决策问题是政府权威部门有必要采取行动而加以解决的一种问题5.行政决策问题的特点(1)相互依赖性(2)主观性(3)历史性(4)动态性6.行政决策问题的类型(1)依据决策问题的性质和领域,将决策问题分为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
(2)依据政府权力作用的范围和管理领域,将政府决策问题划分为提取性的、分配性的和管制性的问题以及还有象征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政治价值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公众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是指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要求。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由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二)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和执业精神;(三)严守职业操守,保守重大行政决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二)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依据、程序合规性、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三)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四)公示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报告,并接受公众监督;(五)向行政决策的负责人提出审核结论和改进建议。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行政决策的自主权,遵守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不得干预或改变行政决策的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结果应当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决策的负责人,并督促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相关部门或机构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决策进行最终决策。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是非常重要的。
这不仅可以保证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信任。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的机构或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确保其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五大法定程序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五大法定程序分别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是指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外,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注重征求公众、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等意见;专家论证程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风险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有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于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即会议形式只能是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应当及时公布。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
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整版

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公用事业、城市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八)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重大合作协议以及举办的重大活动;(九)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十)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七条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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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涵盖地方税收整体工作的规划,包括年度规划、中长期规划等各类综合性规划。
全局性规划作为行政决策事项,由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并由市局机关处(室)分项制定规划,最终形成全局性规划。
2、部门性发展规划。
指市局机关处(室)根据局党组意见或上级单位要求,研究制定的涵盖部门各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原则上涉及三年以上发展规划。
部门性规划可由1个部门制定,也可由多个相关部门制定。
3、单项性发展规划。
指全局重大单项工作,根据局党组意见或上级单位要求,研究制定的单项性、三年以上的发展规划。
单项性发展规划,应当具备该项工作较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性,能够促进地税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1、编制本级“三定”方案。
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编制本级税务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2、审定下级税务机关“三定方案”。
指审定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税务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3、制定本级税务机关内设科(室)。
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省“三定”方案规定内,编制本级处(室)、分局、稽查局的内设科室设置及人员编制和主要职责。
二、人事管理类(一)重要人事任免1、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
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
(二)重要奖惩1、奖励表彰。
指给予市(局)级以上集体荣誉,省级以上个人荣誉。
2、惩处问责。
指给予个人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领导干部诫勉问责,集体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
3、创新创优。
指纳入本级税务机关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创先争优项目规划。
三、财务管理类(一)年度财务预算1、年度财务收入预算编制。
指编制本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依照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计划。
2、年度财务支出预算编制。
指编制本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为完成税收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二)重大财务支出1、新增资产。
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审批后需追加投资的,以累计投资额为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购买、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车辆的配备;单价在2 2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和无形资产;批量购置价值50万元以上的其它资产。
2、大额资金支付。
指单项50万元以上非常规性资金支付业务。
四、项目建设类(一)征管改革重大问题1、职能调整。
指涉及本机关部门或条线,多处室或多个分局之间的职能调整问题。
2、范围调整。
指涉及本机关管辖区域或范围,管户的重大调整问题。
3、业务流程调整。
指涉及税收业务流程的重大调整问题。
4、发票管理改革。
指涉及发票管理管理方式、发票种类调整等重大问题。
5、税收管理方式调整。
指委托代征、综合治税、社会化管理等重大问题。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1、信息化建设计划。
指编制本机关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及预算。
2、信息化项目预算。
指未纳入年度计划,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基建项目1、基本建设。
指涉及土地、建设项目规划的大宗基建项目。
2、装潢装饰修缮。
指单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装潢、装饰、修缮、维护等建设项目。
五、税收法制类(一)税收规范性文件1、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指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税收政策性解读。
2、规范性批复。
指各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二)税务重大案件审理1、督办案件。
指省局、市政府、市人大等上级部门督办,审理委员会对定性、处理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指税务行政处罚超出自由裁量权范围或处罚倍数达三倍以上且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移送案件。
指达到移送标准,拟移送司法机关的重大案件。
4、侵权案件。
指审理委员会认为案情重大,可能涉及侵犯纳税人权益,造成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税收执法督察决定1、取消税收优惠。
指拟作出取消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30万元以上,且对具体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责任追究的执法督察决定。
2、取消执法资格。
指税务干部存在虚收空转税款、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等违规行为,拟作出取消执法资格的执法督察决定。
六、其他决策类1、制定应急预案。
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涉税突发事件、安全事件、紧急事件等制定应急预案。
2、重大信访案件。
指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信访问题,或群体访、集体访、越级访、异常访等信访事件的处理处置。
3、其他重大决策。
指有重大影响,需经各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风险评估指标一、发展规划类(一)地税系统发展规划1、合法性风险(1)依法依规。
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级规定。
发展规划是否符合上级部门要求,不违背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不与上级部门相同发展规划有冲突。
2、社会稳定性风险(3)群众意愿。
发展规划是否顺应本单位、本部门大多数人的意愿,得到多数人的认同。
(4)纳税人权益。
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发展规划,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
3、执法性风险(5)执法事项。
涉及依法行政工作中执法事项的规划,执法主体、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廉政性风险(6)权力监督。
涉及行政权力方面的规划,是否纳入廉政风险内控机制。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1、合法性风险(1)依法编制。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机构改革文件规定,编制本级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依法设置,是否按照本级税务机关“三定方案”设置内设科(室)、人员编制和主要职责。
2、执法性风险(3)执法主体资格。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方案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在实施后,涉及的机构及人员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执法风险。
3、社会稳定性风险(4)资源配置。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是否会影响部分工作的正常开展。
(5)办税成本。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是否会增加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的负担。
4、廉政性风险(6)越权扩编。
是否越权设置机构、扩编、超职数配备。
二、人事管理类(一)重要人事任免1、合法性风险(1)依法公开。
是否公布选拔方式、职位职数、人员范围、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2)民主测评。
是否进行民主测评程序。
(3)组织考察。
是否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4)集体审议。
是否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5)任前公示。
是否对拟选拔人员进行任前公示。
2、执法性风险(6)执法资格。
涉及的人员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执法风险。
3、社会稳定性风险(7)社会影响。
是否会造成社会反响,产生不良后果。
4、廉政性风险(8)廉政监督。
是否纳入廉政风险内控机制进行管理。
(二)重要奖惩1、合法性风险(1)依法依规。
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作出。
2、社会稳定性风险(2)社会影响。
是否会造成社会反响,产生不良后果。
3、执法性风险(无)4、廉政性风险(3)廉政监督。
是否纳入廉政风险内控机制进行管理。
三、财务管理类(一)年度财务预算1、合法性风险指标(1)程序合法。
是否按照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进行。
(2)内容合法。
①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求: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全面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实事求是地预测、编制年度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按照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的顺序编制计划。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依托基础信息资料,根据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
2、执法性风险(无)3、社会稳定性风险(3)社会影响。
年度财务预算总量及增幅,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廉政性风险(4)扩大支出规模。
是否擅自扩大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6)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支出项目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重大财务支出1、合法性风险指标(1)支出事项合法。
重大财务支出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施行主体合法。
重大财务支出事项施行主体是否合法。
(3)决策程序合法。
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2、执法性风险(无)3、社会稳定性风险(4)社会影响。
重大财务支出事项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廉政性风险(5)廉政监督。
对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纳入廉政风险内控机制进行管理。
(6)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支出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7)预算资金收入管理。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隐瞒、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计划、用途;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或私分公款、私设“小金库”等。
(8)银行账户管理。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经报批开设银行账户;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开立账户存储;挪用或贪污存储的公款;④用单位银行存款进行投资,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9)大额资金支出。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大额资金使用未经过集体研究或将大额资金化整为零规避集体研究;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大额资金使用的性质和用途。
(10)公务经费支出。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对招待费、会议费等公务活动支出报批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谋取私利,导致多报、虚报等现象。
(10)手续费支出。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不按规定审核或虚支代扣代缴手续费;贪污、挪用代征基金、代征(扣)代缴税收手续费等。
(11)现金存取。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大额现金支出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私借、私存、挪用、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
(12)凭证审核、编制。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未经规定程序签批或审核原始凭证。
(13)账簿设置、记载指标。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帐簿设置科目混乱,记载不实,造成资金流向不清,可能出现贪污、挪用等行为;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等;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四、项目建设类(一)征管改革重大问题1、合法性风险(1)依据合法。
征管改革是否按照省编办“三定”方案规定的内设机构、基层行政机构及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内设科(室)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
(2)方案合规。
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是否符合上级规定。
2、执法性风险(3)执法主体。
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机构及人员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