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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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模版

银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模版

银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国际业务授信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贷款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本行贸易产品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海外代付、提货担保、汇出汇款项下代付/押汇、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福费廷、信用证保兑、开立国外保函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贸易融资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项贸易融资产品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单证作业管理、检查监督、外汇政策管理。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贸易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问责处理。

第六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细则操作贸易融资业务。

其中信贷调查岗负责贸易背景中交易真实性调查、单证结算岗负责外汇政策合规和单据真实性及条款审核、分析评价岗负责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评价、风险管理岗负责合同合规及业务风险的预警和风险事件的牵头处理、决策岗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最终决策第三章受理与处理业务原则第七条根据授信对象的不同,办理不同贸易融资授信业务须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或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八条禁止在明知无真实贸易背景下,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单据的业务办理融资;禁止对通过编造的国际结算业务,甚至无任何代表货权的单据仅以套取银行资金为目的的客户办理融资业务。

若企业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本行无法判断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可暂停为其提供贸易融资:1、通过转口贸易或转卖等形式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交易对手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无法提供船运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或者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等有效货权凭证正本;通过境内保税监管区域转卖货物的,无法提供海关签发的进境备案清单原件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境备案清单打印件;2、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账款”项目异常;贸易款项用途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涉嫌存在非法拆借资金行为;3、进料加工贸易标的物为黄金、珠宝、集成电路等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的商品;企业有形资产与贸易融资规模严重偏离;境内账户资金往来企业之间不存在贸易关系。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以下简称“信保融资”)的业务管理,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出口信用保险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出口企业出口后应收账款由于买方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系指县级联社针对已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凭借获得出口信用险保险单赔款权利,对企业有追索权的融资行为。

第五条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国际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外,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必须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二章信保融资业务受理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信保融资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须具有出口经营权;(二)与国外进口企业有较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三)企业在县级联社已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且核有相关的授信额度;(四)企业在县级联社无不良结算记录;(五)有真实贸易背景: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包括: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企业已全面、恰当地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问题,装船期、港口、转运等因素;(六)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险有效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批复的有效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七)企业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能出示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确认的《出口申报单》(附件一),已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八)企业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单赔款权益转让给县级联社,并与保险公司及县级联社签订三方的《赔款转让协议》(附件二);(九)企业同意将出口信用保险索赔权转让给县级联社,并与县级联社签订《代理索赔协议》(附件三)或《索赔权转让协议》(附件四);(十)合同约定卖方购买运输险时(如价格条款为CIF 或CIP),企业需购买约定的货物运输保险;(十一)尚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十二)对于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的企业不得进行融资;(十三)县级联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

附件**市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信贷人员叙做贸易融资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我行现行各项信贷管理政策及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审核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本规程所称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进口代收押汇、出口TT融资、进口TT 融资等。

第六条贸易融资的审查对贸易融资的审查除参照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经营情况(1)申请人经营范围、市场分布及竞争能力;(2)主要经营方式及国际业务规模;(3)贸易背景分析;(4)所属行业情况及申请人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5)近三年来经营产品、销售收入、效益、市场等变化情况。

2、申请人与他行及我行的往来情况。

包括主要往来银行、结算历史记录、主要往来业务品种、现状等;在我行叙做业务记录,包括国际结算量、存贷款量、目前余额、不良记录等。

3、贸易产品。

对其贸易产品从数量、质量、许可证、价格等方面给予合理性分析,并作出适当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判断。

4、贸易流程。

对买方、卖方、运输、保险、仓储、销售、货物转移及资金结算方式等给予合理的分析及判断。

5、企业基本资料。

除按我行规定审查企业相关基本资料外,还需审查主管部门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年审合格的外汇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6、相关单证条款。

对相关单证条款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国际业务部有关单证操作人员提出建议),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条件,并提出要求。

第七条风险分析贸易融资的叙做应特别关注和分析以下风险:汇率风险。

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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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x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银行依照购销合同中的购货方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支付的付款承诺。

根据买卖双方所涉及的信用证业务环节,可划分为买方信用证和卖方信用证。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国内分支行之间和国内分支行与他行之间办理的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以下可简称为信用证)。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信用证有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三种付款方式。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在货物装运日或见单后定期付款的信用证。

(三)议付信用证是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信用证。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一)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二)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三)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做出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五)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基础合约项下的交易。

(六)开证行付款是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或议付行不具有追索权。

第六条各一级分行应视辖内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其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权限。

第七条信开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国内分支行之间、国内分支行与他行之间的电文往来可使用SWIFT报文或x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

第八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编号规则为16位字符串,组成形式为“YYNNCCCCSSSSSSSD”,其中“YY”为两位年份,“NN”为两位省市代码,“CCCC”为四位业务代码,“SSSSSSS”为七位流水号;“D”为一位校验码。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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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第一节业务概述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中国银行贸易融资手续办理流程

中国银行贸易融资手续办理流程

中国银行贸易融资手续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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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满足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和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总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具备真实贸易背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是指国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开立国内信用证以及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卖方押汇、打包贷款、议付、福费廷、买方代付等)。

第四条各一级分行应视辖内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其办理国内信用证相关业务的权限。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银行各级经营机构。

第五条各级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并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表内外融资业务须按相关规定录入CMS系统。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其中: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经营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七条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客户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信贷管理前两类一级分行,可由一级分行视风险情况适当放宽客户信用等级,但不得低于A级(含)。

办理低信用风险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低信用风险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四)企业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含)。

第三章担保和保证金第八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开证申请人需缴纳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需对保证金以外部分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银行nra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nra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NRA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文件、总行下发的《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暂行办法》(xx 银发[2010]491号)、总行下发的各项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操作规程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其他有关反洗钱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境外机构通过在我行开立的NRA账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要求。

第二条本规程中NRA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境外机构在我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简称NRA)为其办理属于我行“一类信贷业务”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具体业务品种包括:(境内分行或已有金融机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境内代理行开立的)国际信用证项下议付、福费廷、出口贴现、无不符点押汇(含有不符点但经承兑)以及对应的出口代付。

第三条NRA贸易融资业务应基于真实贸易背景。

其中对于转口贸易信用证项下NRA贸易融资一类业务,要求进口商是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开立,且开证行为我行境内分行。

第四条NRA贸易融资业务(一类业务)遵照我行现行非普通类授信业务额度管理规定执行。

由于授信主体为境外客户,境内分行可以不受异地客户的限制,仅按照非普通业务额度授权金额进行审批。

第五条如境外企业与境内买方为关联企业,须纳入我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六条NRA贸易融资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如业务中涉及人民币NRA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账户跨境收支,还应按照人民银行政策规定进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

第七条办理NRA贸易融资业务的分支机构需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我行各项反洗钱政策规定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名单监控等工作。

我行为境外机构办理NRA贸易融资业务时,还应对该客户NRA账户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申请人办理NRA贸易融资业务应按照具体叙做业务品种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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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
第一节业务概述
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
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
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三)购销合同正本或副本(如提交的合同为副本,应与正本进行核对,并注明“与正本核对一致”字样)。

(四)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客户部门受理客户开证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开证申请人资信。

申请人是否有足额授信额度,履约记
录是否良好,是否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是否按规定比例缴纳了保证金并提供相应担保,合同如有溢短装条款,是否对金额上浮部分落实了担保措施。

(二)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合法;
(三)合同中是否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

第十四条客户部门登录CMS录入调查意见,将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国际业务部门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登录CMS录入审核意见,将相关资料
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照业务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国际业务部门对外开出信用证。

第四节信用证修改流程
第十七条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申请信用证修改时客户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二)《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

(三)涉及合同内容修改的,应提供新的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客户修改信用证的原因以及修改可能对实际商品交易产生的影响。

(一)对信用证金额的增加、信用证付款期限的延长、信用证失效后的修改、购销商品的改变、运输单据由物权单据修改为非物权单据等可能增加开证行责任和风险的,按照国内信用证开证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二)对增额修改应按规定相应增收保证金,扣减客户授信额度。

对已部分执行的信用证的增额修改,在原信用证有效期内,应按原信用证余额和修改增额相加之和,根据业务授权确定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对不涉及上述第十八条所提及内容的修改,可由客户部门直接将有关修改申请材料提交国际业务部门办理。

对信用证的减额修改,可于信用证执行完毕或在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已接受修改的确认通知后,根据修改减少的金额按保证金收取比例退还相应保证金,同时恢复客户相应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对于需按开证流程审批的信用证修改,经相关部门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国际业务部门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完成信用证修改手续。

第五节开证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际业务部门应做好信用证的到单处理、承诺付款、付款发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客户部门应密切关注商品交易是否正常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加强对客户到期付款能力的监督,必要时追加相应的保证金,做好开证后的贷后管理和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的资金落实工作。

第三章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
第一节业务概述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以下简称买方押汇)是应开证申请人要求,我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来单后,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第二节融资比例及期限
第二十四条买方押汇业务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到单金额扣除相应比例保证金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买方押汇业务的融资期限应根据货物销售周期确定。

融资期限与信用证的付款期限相加应在6个月以内(含),信贷管理综合评价A、B类一级分行可审批超过上述期限的买方押汇业务,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符合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条件的买方押汇业务,融资期限与信用证的付款期限相加可放宽至一年。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客户申请办理买方押汇业务时,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申请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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