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草案进入二审严格特许律师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的门槛--律师执业条件(PPT 81张)

问题:按新规,熊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处罚?
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 唐芬
四、律师执业资格的消灭
1.律师执业决定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 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 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 的。 2.律师执业证的吊销 《律师法》第49条(详见第三章道德素质一节)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 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 业务。 (1)禁止假冒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原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 师名义执业。 (2)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诉 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原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 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新规表似更严,实则更松
3. (执业回避二)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案例:公司职员申请律师执业(兼职)被拒
问题:除了2、3之外的其他人员可否做兼职律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 否违法《律师法》?兼职律师是不是法学教师或研究人员的专利 ? 兼职律师的规定: 《律师法》No:1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 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 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No7: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 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该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与律师身份发生冲突, 并没有禁止公司企业的职员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执业律师,因为公 司企业的职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担任兼职律师不存在其职责与律师身份发生冲 突的问题。 事实上,法学教师、研究人员主要是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与其他人员相比 较,尤其在具体司法实务方面并不占有多大优势。此外,从市场上看,优胜 劣汰的市场机制也会自动淘汰那些不称职的兼职律师,用不着政府在这方面 过于操心。 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 唐芬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和律师制度概述

2 .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 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1)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学
历条件如前所述。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 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 销律师执业证的;
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制定了《律师 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国民 党律师制度的基础。
2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破: 1949年2月废除《六法全书》; 1950年12月,取缔黑律师; 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立:
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 规定被告人有辨护权;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 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 (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 (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 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 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 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 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 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 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一)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律师职业
的资格。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 备的的条件和身份,是律师执业的前提物基础。 1.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1)基本条件 2001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 改后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现行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目前,广大律师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要求,司法部在认真总结现行律师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6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司法部对修订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主要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做了修改和完善。
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律师应当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忠实于当事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律师应当办理委托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登记,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业律师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从业条件第九条律师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注册。
第十条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熟悉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
第十一条律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受惩戒处理,在纳入全国律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拥有一定规模和业绩。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以真实、合法方式执业,不得从事与执业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律师不得代理违法犯罪案件,不得从事非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义不容辞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规则,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遵循职业操守,忠实于当事人,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章律师执业监督第二十一条律师行业协会负责对律师执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外特许律师执业许可条件比较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全程度关系到一国的法治水平,是该国法制民主化与科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支撑现代司法制度大厦的基石之一。
现代社会法治化的强劲潮流使得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呈上升趋势,其影响深远。
为了保证律师职责的充分发挥,必须赋予律师从业人员以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只有具备特定条件的人,才能从事律师职业。
为此,现代各国均规定了严格的律师执业资格制度。
各国关于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方式、程序不尽相同,表现在国籍、年龄、学历、考试、培训、资格审批等方面。
不过就取得的方式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即经过考试方式取得;第二种是未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律师执业。
第二种方法即为特许律师授予制度。
一、国外关于特许律师执业相关规定1、日本关于特许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日本现行的《律师法》对特许律师资格取得的规定;日本《律师法》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取得律师资格。
这些情况是:(1)曾任最高法院审判官的;(2)取得司法见习生资格后,充任五年以上简易法院审判官,检察官,法院调查官,法院事务官,司法研修所、法院书记官进修所或法务综合研究所的考官,众议院或是参议院法制局参事,或者内阁法制局参事官的;(3)在有研究生院的大学担任法学教授、助教授五年以上的。
日本规定具备上述三种条件之一的人也能成为律师的目的是因为吸收这些实践经验和丰富理论知识的人从事律师工作,可以通过发挥这些人的专长,提高和加强整个律师队伍的素质和结构。
2、马来西亚、新加坡关于特许律师执业的规定在马来西亚,根据其1979年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具有马来西亚大学或是新加坡法学学士者;(2)有英国法庭律师及律师评议会指定的资格保持者;(3)年满18岁;(4)有善良品行;(5)为马来西亚联邦的公民或永久居住者,且是在有七年以上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指导下工满一年时间(曾担任过律师工作者可免修)的人员。
简述律师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律师执业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工作,因此律师执业许可的授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专业知识和道德标准等方面简要分析律师执业许可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法律规定1.1 法律学位等级:根据《律师法》规定,取得法律专业学位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这就意味着律师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学位等级背景。
1.2 律师资格考试:具备法律专业学位的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才能获得律师执业许可。
1.3 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对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也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律师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律师执业许可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应当重点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二、专业知识2.1 法律专业知识: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对法律理论、法律实务和国家法律制度的深刻理解和把握。
2.2 法律实践经验:律师执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需要通过实践工作不断积累和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2.3 持续学习:法律是一个不断更新和发展的领域,律师执业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最新的法律理论和实务,保持自身的专业素养。
三、职业道德3.1 诚信和正直:律师执业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诚信和正直,维护法律和社会公正。
3.2 保密和谨慎:律师执业需要严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
3.3 公平和公正:律师执业需要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律师执业许可具备的条件涵盖了法律学位等级、法律资格考试、专业知识、法律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这些条件的具备既是对律师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也是对律师执业的一种保障和规范,合格的律师执业许可条件的确立和执行,有利于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维护社会和法治的稳定。
执业律师许可的条件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下面将继续探讨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包括专业素养、职业操守、律师诚信和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王国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国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2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国洪;安徽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王国洪安徽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个人】王国洪【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国洪【被告】安徽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本院观点】根据《律师法》第六条第三款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安徽省司法厅作为作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负责其辖区内律师执业申请的审核以及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决定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第六条第三款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安徽省司法厅作为作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负责其辖区内律师执业申请的审核以及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决定的法定职责。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认定,王国洪在向安徽省司法厅提交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时仍系某卷烟厂职工,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故王国洪不具备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条件。
安徽省司法厅据此足以认定王国洪不符合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申请的条件,该基础事实的认定不因王国洪的实习登记是否被撤销而受到影响。
安徽省司法厅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行政程序亦无不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开始第二次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给予保留,但是严格了限制条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介绍,草案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
修订草案一审稿原本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
对于这条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律师执业应当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部准予执业,不符合公平选拔律师的要求,不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建议取消特许执业制度。
考虑到律师执业涉及的领域很宽、业务很广,目前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缺少专业律师,作为特殊情况,规定长期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或者某些专业性强的领域的资深专家可以不经司法考试,由司法部门准予执业,有利于更好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