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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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讲座

数据表明,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的6月1号实行。

这次修订新增、修订条款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这次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我从四个方面加以介绍!

第一方面:首次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

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有三个种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第二方面:扩大与落实了律师的权利与执业保障

(一)明确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与特殊的人身权保障

旧《律师法》第32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是简简单单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是受保护的,具体是哪些内容没有明确。曾经出现过律师在法庭上刚讲完话,检察官或者法官就把律师带走了的现象。针对现实中的种种情况,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

只是“可以”。针对这些的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34条明文规定了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不再只是笼统规定收集和查阅,律师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摘抄和复制,加大了律师查阅权的力度;同时也取消了“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只要律师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就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所有材料,内容更加明确化、具体化,进一步确保律师的查阅权。

3.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旧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样的规定是很笼统、过于简单,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并且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实际上,律师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够调查取证,是比较难的。修改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律师调查取证要经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的规定,确保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实际操作性。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似乎这一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渠道比以前更畅

通了,意味着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会比以前更多。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抗关系,辩方的力量强大了,这对控方的公诉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冲突的存在,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不经侦查机关的批准,直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刑事诉讼法》第96条却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两部法律互相“冲突”,使新《律师法》的实施大打折扣。《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不仅表现在“会面权”上,在“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也有诸多冲突。新《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除了有上述权力外,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比如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而《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所以,检察机关拒绝辩护律师查阅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材料也有充分理由。《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调查取证;而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自行调查,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大大提前。到底以哪个时间为准呢?

其实,《刑事诉讼法》上次修改距今已有12年。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于2003年公布了5年立法规划,刑诉法修改列入其中,但直到今天,刑诉法修改草案依然没有摆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案头。“在刑诉法修改暂无突破的前提下,我们一直期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或者由六部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一个规定,但这样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到现在还没有出台。”

谈及法律冲突,就不得不谈法律效力的大小。从法律效力上讲,《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孰大孰小也有争议。“从立法的机构来看,《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前者法律效力应该高于后者;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法》的效力似乎更大。”

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应该有区别,但是《立法法》没有规定基本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大小之分。《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经过了法律授权,可以完全行使人大的权力。因此,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应当被视为同一机关。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应当依照《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方面强化了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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