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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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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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员工必须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责,结合现实需要,进行分类、个别化培训。

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理论培训、实际操作培训以及应急演练等内容。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倡导员工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提高安全意识。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培训方案,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第八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培训资源,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相关经验的培训师资。

第十条培训师资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培训师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进修和培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

第三章培训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按照员工岗位和职责分类,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操作技能等。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讲座、培训班、现场演示等。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注重实践操作环节,提高员工的实际应用能力。

第四章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每年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时间。

第十六条每次培训应当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应当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记录每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参训人员名单等信息。

第十八条培训记录应当及时归档,便于培训效果评估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培训效果评估和奖惩机制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培训效果进行评估,通过测验、问卷等方式了解培训效果,及时调整培训方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范文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及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培训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第四条安全培训应以集中面授、网络培训、自学三种方式进行。

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并优先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安全执法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安全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委托执法关系,已经合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名时提交委托执法协议复印件),其安全监督员需要取得执法证实施委托执法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并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安全培训条件情况书面报告负责考核发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其安全培训条件后方可开展本单位安全培训。

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5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5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1.为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增强其领导安全生产的能力,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4.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因工作或任职的需要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矿长确定,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派外培训的人员,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交到安全培训科,存档备案。

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给予报销。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2)是企业内部针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和培养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使其能够有效地负责和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以下是一份可能包含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的内容:1. 培训目标: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目标,如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能力、掌握相关法规和政策等。

2.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 事故案例分析和教训总结- 安全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方法- 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知识- 紧急救援和应急管理- 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3. 培训组织方式:包括集中培训、现场观摩学习、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

4. 培训周期和频率: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际需要和岗位特点确定培训周期和频率。

5. 培训人员选拔和考核:对参与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选拔和考核,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 培训材料和工具:提供相应的培训材料和工具,如教材、视频资料、案例分析等。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范文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并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个简要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的内容:1. 制度目的:-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促进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的常态化。

2. 培训对象:- 所有员工(包括劳动用工、临时用工、派遣用工等);- 相关管理人员。

3. 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 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培训;- 紧急情况下的逃生和应急处置的培训;- 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培训。

4. 培训方式:- 现场培训:由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培训师进行现场教学;- 在线培训: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培训,并提供在线考试;- 集中培训:定期组织一定数量的员工进行集中培训。

5. 培训计划:- 根据员工岗位、工作内容和风险等级制定培训计划;- 定期更新和调整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相符。

6. 培训档案管理:- 对员工的培训情况建立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培训成绩等;- 建立培训档案管理系统,方便查询和统计。

7. 培训效果评估:- 对培训后员工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内容和方式进行改进。

8. 违反制度的处理:- 对未参加培训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的内容,实际制定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范文(2)【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中之重,为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制度宗旨】本制度的宗旨是:贯彻安全生产法规,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是企业必须持之以恒的硬任务、硬道理。

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使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熟悉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其领导安全生产能力,提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使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职责与分工1、行政部门____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及对其他各级____安全教育培训的检查与指导。

2、生产、技术、设备、仓储等部门负责会同行政部门做好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总则1、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2、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国内外安全与工业卫生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安全管理方法、安全技术与工业卫生技术等。

3、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公司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4、安全培训的实施主要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内部培训是指公司的有关专业人员或公司骋请的专业人士对职工的一种培训;外部培训是指公司人力资源部委托培训单位对部分职工进行培训,从而取得上岗证或是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5、人力资源部会同安环部定期选派、安排公司领导及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以满足根据公司发展需要。

6、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安全投入中列支。

7、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8、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培训计划,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XX〕10号),督促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切实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断提升事故防范能力,现就20XX年全镇安全生产培训提出如下思路:一、在培训对象上扩中有重1、按照《决定》要求,在继续抓好往年八类对象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矿山、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生产单位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努力实现100%持证上岗。

2、严格实行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各行政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等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努力做到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3、对新加入到镇内安监站管理人员,由安监局组织行政执法培训,实现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4、对近三年来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重新组织考试。

二、在培训内容上推陈出新1、继续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进一步理解法规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落实法律责任。

特别是对新近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文件进行及时宣贯和普及。

2、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水平,推进企业安全文化。

3、结合我镇实际,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如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实践操作能力培训,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仿真实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5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5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5篇安全教育与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根底工怍。

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爱护力量的主要方法,是提高专业人员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1、公司级负责人的培训:公司级负责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都必需轮番承受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经考核获得安全资格证后上岗。

2、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培训:安全治理人员是指企业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与行政治理干部,他们是企业安全生产治理的核心力气。

安全培训着重解决;坚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摆正安全与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关系;学习和把握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治理学问;工作中以身作则。

在教育过程中要借鉴国内外现代化治理理论和方法,结合详细实际,对干部进展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的全面素养和安全素养。

3、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培训:(1)特种作业是国家认定的,对操本人及其四周人员及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急因素的作业,非煤矿山包括以下工种: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和矿内工程机械司机。

凡安排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除进展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需由有关专业部门(安监部门)对其进展行特地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前方可上岗操作。

(2)凡已取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肯定时间要求参与专业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考核。

4、新工人的安全培训新进公司的作业职业,承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考试合格后,对新工人要安排老岗位工带着,进展现场操作,学习3个月后,新工人方可上岗独立作业。

5、全员安全教育:全部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承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子20小时。

6、换岗工人安全教育:调换工种以后工人对所从事的新工作不熟识,对操作规程和技术不了解,为了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必需对他们进展岗前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包全部新岗位的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

7、“四新”安全教育:当企业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展生产时,必需对从事该工作的工人进展必要的安全教育,重点教授操作规程、安全措施、防护装置的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使工人能够独立操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 基本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每年进行定期复训。

2.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意识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等。

3. 培训形式:可以采用现场培训、在线培训、自学教育等方式进行。

4. 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等。

5. 培训记录:对每位员工的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员等。

6. 培训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培训后的知识测试、技能操作等。

7. 奖惩措施:对参加培训的员工给予奖励和激励,对未参加培训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员工进行惩罚。

8. 安全教育宣传: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9. 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操作熟练程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 持续改进:根据培训效果和员工反馈,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2)____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____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____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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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万元以上;(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五)有能够满足同期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年。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发证第二十五条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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