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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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调解处理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惠府[2007]22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5
【实施日期】2007.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意见
(惠府〔200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6年9月18日,省政府发布了《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我市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经研究,现就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
学习和熟练掌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规定和处理程序,切实提高依法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水平。

要采取广播、电视、编发信息、张贴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群众宣传讲解相关规定,教育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不搞越级上访,避免发生械斗等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对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山林权属管理,把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作为维护林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

一是各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农业、水利、司法、公安、信访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调处林权争议工作。

二是完善机构。

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等地林地面积较大,林权争议案件较多,调处工作任务艰巨,应建立调处工作常设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要相应设立专门调处机构,由专人负责。

截止2006年底仍有20宗以上林权争议案件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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