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畜牧行业)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精编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国农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国农办[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一)注重前期评审。
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农业部畜牧局的职责

农业部畜牧局的职责
畜牧业司,兽医局是农业部下属的司局级单位。
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畜牧、草原、饲料的行业发展战略及政策;提出行业发展重大技术进步措施;起草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拟定畜牧、饲料、草原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提出畜牧行业投资计划建议、初选项目、组织行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畜牧业和饲料工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拟定畜禽饲养、品种改良和运输方面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种畜禽、草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及进出口审批。
(六)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草原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草原防火工作;承办或参与政府间草原防火合作协议、协定的谈判、签署和履行工作。
(七)组织拟定畜牧、草原、饲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饲料产品标准的审批和质量监督;审核发放种畜禽、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饲料生产许可证。
(八)组织畜牧、草原、饲料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
(九)承办多边、双边畜牧业协议的文本起草和谈判工作;组织有关畜牧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负责畜牧、草原、饲料行业经济、技术信息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单位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亲子农庄计划书

亲子农庄计划书农庄计划书亲子生态农庄项目计划书小型休闲农庄计划书计划书怎么写篇一:XX休闲农庄商业计划书XX休闲农庄商业计划书企业名称: XX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日期: 2013年11月15日策划: 编制: 摘要XX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拟址于衡南县云集镇泉梓村泉梓组五八口,位于衡南新县城江东,与衡南县四大家隔河相望,距衡阳市半小时车程,计划用地100亩,前期投资一百余万元。
休闲农庄是农家乐形式的延伸或扩展,他不仅能像农家乐那样给游客提供农家餐饮,不同的是休闲农庄多为游客提供一种休闲小住的集观光、参与、康体、休闲、度假、娱乐于一体的综合型服务。
随着生活水平的发展,与国际的接轨,现代人的生活节奏越来越紧张,来自学习、工作、生活各各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人们的心理大多处于一种亚健康状态;近1年所爆料的食品问题越来越多,癌症患者越来越多,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心,对于健康重视。
所以追求绿色、健康、休闲的生活方式已是一种潮流和所需。
绿色是一种美丽的颜色,然而拥有绿色的生活则是幸福。
在绿色生活休闲农庄给你一种家的感觉,让温暖、轻松、美好的感觉环绕你左右,让每一位光临至此的顾客忘掉生活的烦恼,尽情的享受这个低碳、环保、无公害的世界。
农庄的竞争对手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直接的竞争者是同行业农家乐的竞争;潜在的竞争是来自于酒店、旅馆等的竞争。
我们绿色生活休闲农庄的主要优势:地理位置靠近山区和湘江即有空气清晰、环境清幽的田园特色;又能把酒临风,望江畅饮。
主打无公害食品,保健蔬菜,自养无激素土家禽畜类等特色农家产品;同时将设立百果园,让客人一年四季可享受“采菊东篱下,悠然现南山”的自采自摘的田园乐趣;并且将结合垂钓,棋牌,球类健身等流行娱乐项目;最后还将为游客提供认种场地,亲身体验农家生活。
以自然的景色,农村的生活方式,解去都市人生存的压力和无奈;营造一片全新的休闲天地目录一、休闲农庄简介 ................................................................. ................................2................................... 5 二、休闲农庄市场分析 ................................................................. .. (6)三、SWOT分析 ................................................................. ........................................................................ .. 8 (一)优势分析 ................................................................. ............................................................... 8 (二)劣势分析 ................................................................. ............................................................... 9 (三)机会分析 ................................................................. ............................................................... 9 (四)威胁分析 ................................................................. ............................................................. 10 四、绿色生活休闲农庄项目方案 ................................................................. ......................................... 11 (一)具体项目内容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精编【农业畜牧行业】农业产业化基本情况统计表

【农业畜牧行业】农业产业化基本情况统计表《农业产业化基本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辽宁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八年七月《农业产业化基本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为了解、掌握和反映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实施有效管理、调控、指导、服务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监督管理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是对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基本情况的统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本报表制度由辽宁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统计时段《农业产业化基本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中的所有数据,分别按以下四个时段填报:2007年1月1日~6月30日;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6月30日;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预计数)。
2、起报单位《统计表》以县(市、区)为起报单位,基础数据由各类产业化组织填报,由各市汇总报我办。
3、属地填报中央、省、市直属单位均由所在县(市、区)组织填报;各类开发区统一由原属地填报。
4、统计对象包括与农民结成带动与被带动关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
龙头企业以2007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组织章程,登记在册会员5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为统计对象。
也称规模以上龙头企业。
5、流通企业收入《统计表》中的流通型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产品销售收入”填写“交易额”。
6、现价填报《统计表》中有关数据均按现价进行填报。
7、数据符号有小数点的数据,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除小数点外,数字间不加任何符号。
如1000000,不能写成1,000,000。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农政改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结束——。
(农业畜牧行业)观光农业状态及发展条件精编

(农业畜牧行业)观光农业状态及发展条件(农业畜牧行业)观光农业状态及发展条件前言当前,随着“旅游热”的迅速升温,各种旅游产业、旅游项目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台。
近年来,壹种全新的旅游形式——观光农业正走近人们的生活,每年“五壹”、“十壹”的七天长假更是促进了各地观光农业的蓬勃发展。
观光农业又称为旅游农业,是壹种或多种农业生产形式相交融的新型旅游形式。
它是以农业生产为依托,现代农业和旅游业相结合的壹种高效农业。
它把农业生产、科技应用、艺术加工和游客和农事活动融为壹体,成为壹种新型的交叉型产业。
观光农业突破了传统农业的生产模式,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的统壹,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桂林是世界旅游业的壹颗灿烂的"旅游明珠",是知名的国际旅游城市,桂林山水甲天下;桂林的农业基础扎实,在广西农业中占据重要地位。
因此,观光农业的开发潜力很大,前景广阔。
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农业资源,把农业旅游业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发展观光农业,必将有力地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成为我市农民增收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根据桂林市计委市计规字[2000]2号关于编制《桂林市观光农业总体规划》文件通知,2000年6月成立了《桂林市观光农业总体规划》领导小组,由刘克新局长任组长,邓康康(副局长)、黄继芳(计委长规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有:陈建华、曾加旺、邱云;同时由龚高实、刘宗庆、蒋述鹏、周克林、雷宏、莫思华等6人组成《桂林市观光农业总体规划》编写组。
编制《桂林市观光农业总体规划》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查清桂林市的农业旅游资源,拟定桂林市观光农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开发观光农业产品,组织观光农业旅游线路,建立观光农业旅游体系,为桂林市观光农业项目建设、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积极推动桂林旅游观光农业的发展。
整个规划编制工作,按《桂北经济区发展规划纲要》、《桂北经济区旅游发展规划》、《桂北经济区农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62e6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99.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库渔业转型升级,切实强化对水库水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现就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规范水库渔业利用,推进水库渔业转型升级,走生态、健康、品牌渔业发展道路。
切实强化对养殖品种、方式、容量和生产投入品的有效管控,强化对水库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负总责。
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水库主要功能的不同,将水库分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含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和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两大类,并进行相应管理。
依法行政原则。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由各级渔业、水利、环保、水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畜牧行业)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农业畜牧行业)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对农业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制度。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且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五条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引导、集中财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等各项财政支农投入的项目,实行规模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报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运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建设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和优势农产品基地;产业化运营项目以当地优势农产品加工为重点,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运营水平。
第八条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中型灌区管理机构等能够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申请土地治理项目。
第九条申请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壹)已列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二)有可开发和利用的水资源;(三)开发治理的土地集中连片,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四)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五)属非地质灾害区。
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前,应当出具项目所在地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筹资投劳的决议或者三分之二之上农户签字同意筹资投劳的意见书。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对申请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且组织专家评审,经具有相应资质或者专业水平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定,按规定编入省土地治理项目库。
土地治理项目库管理办法由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壹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根据上壹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财政资金控制指标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从已编入省土地治理项目库的项目中确定项目,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定后,按规定上报,由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筹措情况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应当在项目区内公示。
第十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单位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竣工后,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土地治理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责令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灌排渠(管)道、桥涵闸、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机耕路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由下列组织进行管理和维护:(壹)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三)跨乡水利工程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主体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转。
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或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
第十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生产运营组织申请产业化运营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壹)符合产业政策,以生产、加工、销售当地优势农产品为主营业务;(二)和当地农户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合理利益联结机制;(三)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七条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八月底前公布次年产业化运营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生产运营组织按照产业化运营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开发县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申报项目建议书。
受理立项申请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考察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项目申请人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运营项目壹般采取贴息和有偿扶持方式。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壹)国家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二)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三)农业生产运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四)财政贴息或者有偿扶持所吸引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使用,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禁止挤占、挪用、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禁止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
第二十壹条农业综合开发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
土地治理项目由施工方、监理方、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经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账。
财政贴息资金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账。
第二十二条受理立项申请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和使用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农业生产运营组织签订书面合同,使用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农业生产运营组织应当同时出具担保法律文书。
合同到期,由受理立项申请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财政有偿扶持资金,且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的规定上解。
禁止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当归仍的财政有偿扶持资金。
财政有偿扶持资金取得的收益纳入财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且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壹)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开发项目、实施地点以及缩减开发规模的;(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未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使用或者未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或者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的;(三)不实行无偿资金财政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四)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当归仍的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扣减下壹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指标,或者暂停开发县资格、取消省开发县资格:(壹)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二)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三)挤占、挪用、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或者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的。
使用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农业生产运营组织有前款第(壹)项行为的,由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且处被骗取财政资金百分之十之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壹条国有农场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开发县,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