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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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审批程序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电视剧制作许可审批程序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电视剧制作许可审批程序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一、哪些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一)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申请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可以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条件?(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四)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机构?(一)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二)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四、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一)(二)(三)(四)1.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五)(六)(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工作细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工作细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审查工作细则审查工作细则是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审查工作细则需包含以下要求,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调整。

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项目编码:27029,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立项/完成片)(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立项/完成片)1.审查环节。

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专家评审、签批等6个环节。

2.审查人员。

各级审批人员包括受理人、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查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总局领导等。

(三)审查方式立项:书面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

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剧本,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完成片:书面审查和节目样片内容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

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样片内容,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分管总局负责人等审核、会签、签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按照总局既定监督检查制度进行。

附表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经办人审查表(立项/完成片)服务规范(一)基本要求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

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根据服务对象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二)接受咨询要做到咨询一次说清、表格一次发清。

(三)受理申请要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

服务对象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经办人应及时接收,必要时提供相应的示范文本。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决不允许擅自增加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流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流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流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准备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公司注册证明、法人代表id 明、节目制作方案、节目内容样本等。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局或相关部门。

通常可以通过邮寄、亲自递交或在线申请等方式。

3. 审核审批:申请材料提交后,广播电视局或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技术要求等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会进行审批程序。

4. 支付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5. 发放许可证:经过审核审批并支付费用后,广播电视局或相关部门会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流程和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和操作。

此外,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获得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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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40 号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三章审查机构及标准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
(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要求【模板】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要求【模板】

会议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要求本文档电子版及相关表格可在制作机构管理交流QQ群(*********)的“文件共享”上下载,单位名称为进群验证码,请将群昵称改为单位名+人名。

一、申领新证的材料要求:1.申请报告(原件),含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等。

2.申请表(原件),其中“经济性质”是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事业单位、军队机构、民营企业、其他;“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核意见”一栏必须加盖初审单位的公章;“联系人”一栏,要求填写申请机构负责与广电行政部门对接的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必须包含一个手机号码。

(说明:经济性质一栏必填,联系人如果是法人代表可不填,如果不是也必填,而且必须填写一个手机号码,有重要信息将通过政务短信通知。

)3.申请机构章程(复印件),申请机构在工商备案过的章程,章程做过修改的,必须附上章程修正案。

4.申请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原件)。

6.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等材料,要求每名人员必须有一份格式规范的简历(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国外取得相关学位学历等证书的,必须经我国相关部门认证方才有效,原则上不接收外文证书。

有境外人员的,还须提供该人员的工作签证《外国人就业证》或《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说明: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简历,原则每个人一份简历,后附相关学位学历培训证明或业绩证明。

法人代表简历可简单,每项经历只写就职单位和职务。

专业人员简历,每项跟广播电视相关的经历都要有具体体现,比如,张三在某文化公司任经理,法人代表的这么写就行,但专业人员,就要写上相应的工作内容,是做财务经理还是创作经理要写清楚,比如:“参与拍摄电视剧《某某某》的拍摄和后期制作,或者是某电视栏目的执行制作人”这样的具体内容。

QQ群上有模板,供参考。

)7.办公场地证明,主要指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凭证等,原则以工商认定的办公场地为准,具体由各初审单位自行决定。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6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废止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17日广发办字[2001]1476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广电部令第16号)、〈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就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发行行业准入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制作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对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总监控制、分级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一级社团所属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核发。

地方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只能从事经发证机关认定范围内的业务,制作电视剧需按规定另行批准。

二、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应是地市级以上的宣传、新闻、文化、广电部门及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新闻、文化、广电等行业的一级社团组织;(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主要成员应有两年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或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4)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等。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电视剧制作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及须知手册

电视剧制作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及须知手册

电视剧(动画片)备案拍摄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及须知手册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宣传管理处咨询电话:85012282电视剧(动画片)制作行政许可流程国产电视剧(含动画片)立项备案公示申报资料及注意事项1、电视剧(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国家广电总局网站下载)2、1500字故事梗概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电视剧备案公示注意:1、所有备案必须走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报备;/index.shanty制作单位需携带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或甲种证)到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办理开户手续,取得用户名及密码,方可进行登录。

2、纸质资料均须加盖公章;3、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1500字故事梗概需先发到指定邮箱(beian@),待工作人员通知合格(或有所调整),可送纸制盖章资料;(邮箱邮件目前仍然要发)4、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中题材根据总局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题材要求填写,自行设立的题材无效,(/article.shanty?id=011d8a20f1c3000 1402881ed1d8a2075)。

内容提要(250至300字)和1500字故事梗概要求写明主人公姓名、背景、主要事件,故事主线的起因、经过、结果,避免用概括性、渲染性语言或出现省略号等特殊符号。

备案公示表中内容提要要与1500字故事梗概的重点内容基本一致,开头和结尾要统一。

(根据总局电视剧政务平台要求填写)5、“拍摄日期”须在公示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表中所有内容均必填。

6、每月25日前我局收到纸制盖章资料算为当月备案剧目,当月备案剧目于下月20日前后在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公示。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报备机构:年月许可证号:主管部门盖章:报备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联系人及电话:动画片备案公示注意:1、纸质材料均须加盖公章;2、将以上所需三样材料的文字版,一式两份,送到局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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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
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管理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岗位责任人按照受理和初审条件查验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或有关公司向总局提交的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受理和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审核人员审核。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疑点的,及时通知申办方补充修改材料或不予受理。

申请方重新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处长
审核标准:所申办的项目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对材料符合条件、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复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初审意见的,
说明情况并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详细名称、要求、补充材料期限及申请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投诉渠道,按照程序通知申请方,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说明备案。

申请方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后,由审核人员继续审核。

申请方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申请方逾期未交付补充材料的,申请方应重新申请或按不受理处理。

(三)复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领导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将复审意见和材料一并退回审核人员,并将情况上报主管总局领导备案。

(四)审定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管领导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件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回受理部门;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受理部门。

(五)发文通知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标准:审批文件要求内容完整、签字齐全、表述清晰;申办材料及附件齐全、规范、有效;通知文书规范、整洁。

按照审定意见,制作文书通知相关部门。

如需要审核部门改动的,及时按审定意见修改,修改意见应计入时限。

如需报送其他部委的,及时报送。

告知方式: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获总局批准同意的,印制批复,并下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获总局批准的,直接下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并在总局官网上公告。

申请上述两证未获总局批准的,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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