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最终_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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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二〇一三年十月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3)4总则 (6)5供配电系统 (7)5.1 负荷分级原则及供电要求 (7)5.2电能质量及电压选择 (9)5.3供电方案设计原则 (10)5.4负荷计算原则 (10)5.5无功补偿 (11)6小区配电室 (13)6.1所址选择 (13)6.2配电变压器的选择 (14)6.3 开关设备选型 (15)6.4主接线方式 (19)6.5配电室形式、布置及相关要求 (27)6.6对土建,门窗,给水排水及防漏水浸水、通风等的要求 (32)6.7小区配电室建设范围及责权关系 (33)7 低压配电系统 (33)7.1 建设范围 (33)7.2 基础资料 (34)7.3 供电要求 (34)7.4 功率因数 (35)7.5 谐波限制 (35)7.6 接线方式 (35)7.7 低压电气设备 (36)7.8 电缆敷设及电缆通道 (38)8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42)8.1 过电压保护与绝缘配合 (42)8.2防雷 (42)8.3接地 (43)9计量装置 (47)9.1一户一表计量 (47)9.2集中抄表计量(公建部分) (47)9.3配电方式 (47)9.4计量装置 (49)9.5箱体的制作要求 (56)9.6箱体的安装要求 (59)10配电室综合环境监控系统 (60)10.1配电室系统结构(见附图10-1) (60)10.2配电室终端综合环境监控系统: (62)10.3配电室终端综合环境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62)10.4 设备安装 (64)11配电自动化系统 (65)11.1配电自动化系统组成结构(见附图11-1) (65)11.2配电自动化子站系统 (66)11.3配电自动化远方终端 (67)11.4配电自动化通信方式 (70)11.5配电自动化开关设备应具备的条件 (71)11.6配电自动化主要技术指标 (71)11.7配电室配网自动化要求 (72)12安全用具配置标准 (73)12.1 配电室内办公及各类设施的配置标准 (73)12.2 安全工器具柜外形尺寸图(见附图12-1) (76)1范围1.1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的配电系统(以下简称配电系统)建设范围分为电力土建及电气两部分。

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 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的不同母线.3.3住宅小区的10kV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3.4小区内部一般使用电缆线路,采用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等室内配电设施供电,一般不采用箱式变供电.3.5开关站,开闭所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开闭所供电的配电室,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开关站,开闭所的馈线原则上不应占用主干电缆通道.4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配置4.1住宅设计计算负荷标准:一类住宅不小于4kW;二,三类住宅不小于6kW;四类住宅不小于8kW.住宅套型分类见表一.表一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2)一类234-45二类346-55三类356-68四类469-100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4.2使用面积大于第四类的住宅及别墅,复式住宅可按需要确定负荷标准.4.3住宅各级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见表二表二需要系数推荐值同一相户数361014182225101200以上需要系数10.730.580.470.440.420.40.350.30注:住宅内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0.9计算.4.4住宅楼公建设施原则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4.5小区变压器容量根据负荷测算结果配置,并考虑一定的配变负载率,负载率一般取0.8.5站址及走廊5.1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经供电部门会审.申请用电时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5.2配电房的位置应满足如下要求:5.2.1住宅小区的配电房以独立建筑物为宜,也可结合主体建筑建设,一般设在地面一层或二层.当条件限制而必须设在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地面防水,排水及防潮措施.位置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住宅小区的变配电房也不得单独建在地下.5.2.2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及便于今后的管理,对设在客户内部的公用配电装置应与客户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5.2.3住宅小区配电房的选址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并留有消防通道.5.2.4配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3.9米.5.2.5若小区规模较小(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且条件限制,采用箱式变方式供电时,应充分考虑箱式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箱式变围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5.2.6住宅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选址和设计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面的要求,建设在主体建筑内时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距离.若无法满足要求,变压器室内应有防噪音措施.5.3住宅小区内的专用和公用配电房由用户无偿提供,其预留面积应满足如下标准:5.3.1住宅小区内无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的,永久性供电设施按下列规范设置:5.3.1.1住宅个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且供电容量小于315kVA的,可只留箱式变位置,箱式变的占地面积5米×4米,同时在其四周应留有l.5米走廊,作为电气设备操作通道及接地与基础用地.5.3.1.2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13000平方米的,应留有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60~90平方米.5.3.1.3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3000~25000平方米的,应留有小区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90~130平方米.5.3.1.4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5000~40000平方米的,应留开闭所兼配电室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为130~160 平方米.5.3.1.5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留一座开闭所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配电室的座数和建筑面积按本条(2)至(4)项规定确定.5.3.2住宅小区内单体建筑建有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设施,采用低压专柜或高压供电的,用户应自留这部分用电设施用地,不纳入小区配电室用地范畴内.5.4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5.5高低压电缆走廊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5.6电缆的敷设方式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排管或桥架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或工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标识桩.电缆排管不应设在住宅楼下方.5.7高层住宅楼内的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应在电气竖井内敷设,电气竖井应专用并分层隔离.6高低压配电设施6.1住宅小区内设的开关站,开闭所的接线力求简化,一般采用单母线分段,两回进线,6-10回出线,配电站,配电室的间隔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高压间隔的土建应一步到位,出线间隔可分期建设.开关站,开闭所按双电源方式供电时两段母线间应具备备自投功能.6.2住宅小区内设的开关站出线回路多,可靠性要求高,采用断路器配置;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选用负荷开关加熔断器组合的电器设备.出线开关柜采用负荷开关时应配备电缆短路故障指示器.6.3有条件的开关站,开闭所自动化宜同步建设.6.4为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部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小区变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当终期容量在630kVA及以上时,应设两台或两台以上变压器.高压采用单母线分段时,两台变压器电源分别取自两段母线.专用变压器的台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6.5建设初期可按照实际负荷选择变压器容量,变压器间的土建尺寸应按最终容量设计.6.6低压为单母线分段带联络,当供电的变压器由不同的高压电源供电时,应在低压母联处设置闭锁装置.低压母线应绝缘化.6.7配电站(室)的低压总屏断路器应采用性能好,运行可靠的产品,且不带失压脱扣.6.8低压出线原则上每回负荷不超过400A,回路数和无功补偿容量宜按如下规模进行配置:变压器容量(kVA)1000800630500315(400)低压回路不少于1210864无功补偿不少于(kVar)15012010090606.9小区内住宅及小商业用电采用"一户一表"计量,小于100千瓦的公建设施按照用电性质分别计量.6.10住宅楼设计应留有电度表安装位置.一般住宅宜在一至二楼公共楼道距层面不低于1.2米的墙面留有相应面积的装表位置,有条件的应在底楼设置专用电度表间,以利住宅美观和为集中远程抄表提供便利;高层住宅楼宜在底层及相应楼层设置专用电度表间,高层住宅楼电气接线应采用竖井布线.6.11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低压单相电能表不能超过40A,超过40A的应按三相配置.对于采用低压三相供电的居民住宅,在建筑设计时应预留三相管线位置.6.12小区内同一性质,集中用电(分照明,动力两类),用电总量在100千瓦及以下的,原则上由配电室低压专柜供电,计量柜设于用户侧.7高低压线路装置7.1进入新建的住宅小区内的高低压线路应采用电缆方式,高层住宅内的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高压电缆一般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铠装三芯电缆,绝缘等级选用8.7/10kV,主干线电缆一般选用300 mm2,分支线路电缆截面不宜小于95 mm2.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一般选用以下几种截面规格(mm2):300,150,95,50.7.2低压线路电压等级应选用1kV.一般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满足四芯或五芯铜等截面的要求.高层住宅小区供电的竖直低压干线可采用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方式供电.7.3低压出线到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配电箱的形式进行分路,低压配电箱宜设置在户内,并有明显的警告标识.7.4住宅小区居民用电的计量表计应集中安装,多层住宅应集中安装于每一梯位的底层,表箱处应进行重复接地.高层住宅的居民用电的计量表计应按二到三层集中安装的方式进行相对的集中安装.7.5当高层住宅小区供电的竖直低压干线采用低压预分支电缆方式供电时,应在底层或地下室的竖直低压干线的起点处设置电缆转接箱,低压出线柜到转接箱可采用普通电缆,竖直部分采用阻燃型预分支电缆.7.6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宜过大,为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米.8电气设备选型要求8.1住宅小区供电工程中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选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方便(少维或免维护),操作简单,环保型,节能型的设备8.2积极采用适合国情的新技术,新设备,中压配电设备应向绝缘化,无油化发展,并具备实现配电自动化的功能,满足配电自动化发展的需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8.3中低压配电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认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鉴定的产品.设备的标准配置水平为国产先进的水平.8.4干式变压器应选用相当于SC9及以上型号变压器,并满足环保要求.干式变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8.5油浸式变压器建议选用免维护全密封的S11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接线方式:DYn-11.8.6进出线较多的大型开关站应选用目前技术成熟的中置式开关柜.负荷开关柜应采用全绝缘全密封的高可靠的免维护设备.8.7特殊情况下选用箱式变时应选用耐腐蚀外壳,通风良好,门锁可靠免维护的设备.对于永久性使用的箱变高压部分应采用全密封全绝缘的设备.8.8低压无功补偿器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自动补偿装置,应配备自愈式干式电容器.无功补偿大于180kvar及以上时应使用发热量小的电容器,接触器应采用无接点接触器,过零投切,无合闸涌流.8.9中压电缆附件.终端头:推荐采用冷收缩,预制式,热收缩型电缆终端.户外电缆终端头不得采用绕包式;中间接头:应采用冷收缩中间接头;线鼻子:必须防水,内孔镀锡,用在240mm2及以上时应用双孔线鼻子.8.10低压电缆附件.终端头:选用热收缩,冷缩型;中间接头:选用热收缩型,冷缩型接;线鼻子:防水,内镀锡办法:A,首先是关于规划部门审查的图纸。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家《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等城市中心区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Τ接箱电源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Τ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Τ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表箱等。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按6KW/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户配置。

(二)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每平方米40W/配置。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二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号《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12月30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25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14日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第四章前期物业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的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入住居民居住基本条件。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以下简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消防、人防、环境保护、园林、卫生、广播电视、水务、排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经开区、高新区和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城政府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制度。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交房时必须在办理交房手续处将《昆明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进行公示。

第六条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四)生活用水设施符合供节水相关标准,并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用水管理,并正式供水;(五)新建住宅必须实现完全的雨污分流,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七)已按规定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按一户一表结算水费;(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小区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十一)庭院做到清洁、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已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用房权属明晰,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十三)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5 2.1 节支率分析 .......................................................................................................................5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6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6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6 四、采购代理机构..........................................................................................................................7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7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8 五、信用风险 .................................................................................................................................8 附录 .............................................................................................................................................10

供电设施工程费(3篇)

供电设施工程费(3篇)

第1篇一、供电设施工程费的内涵供电设施工程费是指在新建住宅项目中,为满足住宅小区的电力供应需求,对供电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它包括供电设施的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施工费、调试费等。

二、供电设施工程费收费标准1. 收费范围根据《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管理办法》,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程,均应交纳供电设施工程费。

2. 收费标准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标准如下:(1)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混合建设的项目,供电设施工程费按商品房标准计收。

(2)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取标准按1.1系数计收。

(3)同一新建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系数标准的,按高的系数标准计收。

(4)本标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三、供电设施工程费的构成要素1. 设计费设计费是指供电设施的设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人员的人工费、设计软件的购置费、设计图纸的打印费等。

2. 材料费材料费是指供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材料费用,如电缆、变压器、配电箱、电线等。

3. 人工费人工费是指供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人工费用,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的人工费用。

4. 施工费施工费是指供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施工费用,包括施工机械的租赁费、运输费、安装费等。

5. 调试费调试费是指供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对供电设施进行调试所发生的费用。

四、供电设施工程费的计算方法供电设施工程费的计算方法如下:供电设施工程费 = 设计费 + 材料费 + 人工费 + 施工费 + 调试费其中,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1. 设计费 = 设计人员人工费 + 设计软件购置费 + 设计图纸打印费2. 材料费 = 材料单价× 材料数量3. 人工费 = 施工人员人工费 + 监理人员人工费 + 技术人员人工费4. 施工费 = 施工机械租赁费 + 运输费 + 安装费5. 调试费 = 调试人员人工费 + 调试设备租赁费五、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 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确保收费的公平、公正、公开。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探索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探索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探索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及日常维护服务的要求大幅提高。

然而当前居民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因为产权责任和维护责任的不对称,制度上的缺陷导致该供电领域长期存在问题。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现状的分析,提出对策。

关键词:住宅小区、供电工程配套费政策、配电设施、费用、监管1.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住宅产业发展迅速,广大用户对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及日常维护服务的要求大幅提高。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建设与管理,更好地服务广大城市居民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各地结合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相继出台了供电配套收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居民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问题。

住宅配套收费已经成为主要趋势,但是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配套收费和开发商自建的两种模式之间相比有何利弊?又如何更好地发挥配套收费模式的优势,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

并通过加强监管,规避其垄断带来的不利因素?本文就以上几个问题提出粗浅看法。

2.开发商自建模式的弊端目前,我市居民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均由开发商建设,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由其负责小区内高低压配电设施的检修维护,此种模式运行的社会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用电质量和供电服务。

主要表现是:2.1工程建设标准低房地产开发商出于成本考虑,在设备选型和施工工艺上把关不严,往往选择低成本设备,标准不统一、工艺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不合标准。

低压供电网络技术健康水平低、后期运行维护难度大,供电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这些设备一旦出现停电或危机安全的故障,小区物业难以处理,居民往往多处投诉无效,只得找政府。

供电企业迫于优质服务的初衷,在居民的请求和政府的干预下,只得从自己并不宽裕的成本中安排费用,出人出物去临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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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二〇一三年十月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3)4总则 (6)5供配电系统 (7)5.1 负荷分级原则及供电要求 (7)5.2电能质量及电压选择 (9)5.3供电方案设计原则 (10)5.4负荷计算原则 (10)5.5无功补偿 (11)6小区配电室 (13)6.1所址选择 (13)6.2配电变压器的选择 (14)6.3 开关设备选型 (15)6.4主接线方式 (19)6.5配电室形式、布置及相关要求 (27)6.6对土建,门窗,给水排水及防漏水浸水、通风等的要求 (32)6.7小区配电室建设范围及责权关系 (33)7 低压配电系统 (33)7.1 建设范围 (33)7.2 基础资料 (34)7.3 供电要求 (34)7.4 功率因数 (35)7.5 谐波限制 (35)7.6 接线方式 (35)7.7 低压电气设备 (36)7.8 电缆敷设及电缆通道 (38)8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42)8.1 过电压保护与绝缘配合 (42)8.2防雷 (42)8.3接地 (43)9计量装置 (47)9.1一户一表计量 (47)9.2集中抄表计量(公建部分) (47)9.3配电方式 (47)9.4计量装置 (49)9.5箱体的制作要求 (56)9.6箱体的安装要求 (59)10配电室综合环境监控系统 (60)10.1配电室系统结构(见附图10-1) (60)10.2配电室终端综合环境监控系统: (62)10.3配电室终端综合环境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62)10.4 设备安装 (64)11配电自动化系统 (65)11.1配电自动化系统组成结构(见附图11-1) (65)11.2配电自动化子站系统 (66)11.3配电自动化远方终端 (67)11.4配电自动化通信方式 (70)11.5配电自动化开关设备应具备的条件 (71)11.6配电自动化主要技术指标 (71)11.7配电室配网自动化要求 (72)12安全用具配置标准 (73)12.1 配电室内办公及各类设施的配置标准 (73)12.2 安全工器具柜外形尺寸图(见附图12-1) (76)1范围1.1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的配电系统(以下简称配电系统)建设范围分为电力土建及电气两部分。

1. 2配电系统中电力土建的建设范围:1)电源点至配电室电缆通道的建设;2)配电室内的电缆通道的建设;3)配电室低压出线至集中电表箱的电力通道的建设。

1. 3配电系统中的电气建设范围:1)电源点至配电室的电气建设;2)配电室内的电气建设:配电室内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屏等电气建设;3)配电室至集中表箱的电气建设:由配电室低压出线电缆为始端,多层住宅或别墅一般采用放射式接至一户一表电缆分支箱,然后出线到单元集中表箱;高层住宅单元接至单元的母线连接箱,通过母线供电至楼层集中电表箱。

集中电表箱的出线不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每户的分户配电箱的总进线开关不在工程建设范围内,但是在工程的验收范围内。

4)公共部分出线至电缆分支箱的电气建设:由公共部分低压出线电缆为始端,采用放射式的配电方式,接至地下层的防火分区内的电缆分支箱或室外电缆分支箱,为动力、消防及不属于户表计量范围的其它供电对象供电。

电缆分支箱出线不在工程建设范围内。

1. 4供电设计和建筑电气设计范围及建筑电气设计提资要求:建筑电气完成配电室低压柜出线开关后的所有内容,包括电缆T接箱,一户一表部分,及所有末端配电系统。

建筑电气须提供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表,变压器建议安装容量,变电所至电缆T接箱,集中表箱的线路通道走向等内容给供电设计方。

低压配电系统中的电力土建及电气建设范围则为供电设计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10kV及以下配电室设计规范 GB 50053-199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0-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2326-2008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 12325-2003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3-2008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27-1995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96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2011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7-2001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825-2002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CSG 10012-2005110kV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 Q/CSG 10703-2009配电变压器能效标准及技术经济评价导则 Q/CSG 11624-2008电气设备装备技术导则 QB/YW110-01-200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2006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 17468-2008干式电力变压器 GB 1094.11-2007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T 10228-20083.6kV~40.5kV 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 3906-20063.6kV~40.5kV 高压交流负荷开关 GB 3804-20043.6kV~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DL/T 404-2007交流高压断路器参数选用导则 DL/T 615-1997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GB 7251-2005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T 24274-2009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和35kV配网标准设计 V1.0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试行)技术导则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南方电网公司10kV预装式变电站技术规范南方电网公司10kV箱式固定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技术规范昆明供电局客户供电方案制定、审批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版) Q/CSG-YNPG214122-2013 云南电网35kV及以下配电网设备装备技术原则QG/YW-SC-05-2009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昆发改价格(2011)504号一户一表用户侧受电装置技术装备标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05-25发布400V用户侧受电装置技术装备标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05-25发布35kV及以下用户侧受电装置技术装备标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05-25发布3术语本技术导则中所用的其他术语、符号、代号和定义与所引用的文件一致3.1 配电室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变换电压、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的供电设施。

一般是将6~20kV 电压变换为0.4kV。

3.2户表部分开关柜用于设独立计量户表的住宅和商铺等分配电力的低压开关装置。

3.3 公共部分开关柜用于安装向住宅小区内的公用电力负荷分配电力的低压开关装置。

公用电力负荷一般包括车库、给排水设施、水处理设施、通风排烟设施、电梯、景观照明、公共通道照明等。

3.4 附设配电室配电室的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且配电室的门和通风窗向建筑物外开。

3.5 建筑物内配电室位于建筑物内部的配电室。

3.6 独立配电室配电室为一独立建筑物。

3.7 室内配电室附设配电室、独立配电室和建筑物内配电室的总称。

3.8 接地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局部地之间做电连接。

3.9 [电力]系统接地电力系统的一点或多点的功能性接地。

3.10 保护接地为电气安全,将系统、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3.10 雷电保护接地为雷电保护装置(避雷针、避雷线和避雷器等)向大地泄放雷电流而设的接地。

3.11 防静电接地为防止静电对易燃油、天然气贮罐和管道等的危险作用而设的接地。

3.12 接地极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如混凝土或焦炭)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3.13 接地导体(线)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线)。

3.14 接地系统系统、装置或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

3.15 接地装置接地导体(线)和接地极的总和。

3.16 接地网接地系统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3.17 集中接地装置为加强对雷电流的散流作用、降低对地电位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敷设3 根~5 根垂直接地极。

在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则敷设3 根~5 根放射形水平接地极。

3.18 工频接地电阻根据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工频交流电流求得的电阻。

3.19 冲击接地电阻根据通过接地极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接地极上对地电压的峰值与电流的峰值之比)。

3.20 地电位升高电流经接地装置的接地极流入大地时,接地装置与参考地之间的电位差。

3.21 接触电位差接地故障(短路)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大地表面形成分布电位,在地面上到设备水平距离为1.0m 处与设备外壳、架构或墙壁离地面的垂直距离2.0m 处两点间的电位差。

3.22 最大接触电位差接地网孔中心对接地网接地极的最大电位差。

3.23 跨步电位差接地故障(短路)电流流过接地装置时,地面上水平距离为1.0m 的两点间的电位差。

3.24 最大跨步电位差接地网外的地面上水平距离1.0m 处对接地网边缘接地极的最大电位差。

3.25 转移电位接地故障(短路)电流流过接地系统时,由一端与接地系统连接的金属导体传递的接地系统对参考地之间的电位。

3.26 外露可导电部分设备上能触及到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

3.27 外界可导电部分非电气装置的,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该电位通常为局部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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