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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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 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13.2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 23.3 多层住宅23.4 小高层住宅23.5 高层住宅23.6 超高层住宅23.7 高级住宅23.8 公共服务设施23.9 汽车库分类23.10 建筑面积23.11配电室23.12 开闭所23.13 环网柜23.14 配电变压器33.15 配置系数33.16 双电源33.17 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 负荷性质的确定34.居住区负荷容量配4.4 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 5 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 65设备选型原则65.1 配电变压器65.2 开闭所65.3 环网柜75.4中压电缆75.5低压线路75.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85.8低压电缆分支箱 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96.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 7附则97.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97.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11河北省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11河北省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1.2南网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1.3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

居民住宅小区设计应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同步。

1.4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1.5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应实现规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6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7居民住宅小区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采用电缆。

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

2 供配电设计2.1 负荷性质的确定2.1.1 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级负荷。

2.1.2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有:1 高层居住类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等;2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有特殊要求的汽车库;3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人防工程;4 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2.1.3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的负荷为二级负荷。

2.2 负荷容量统计2.2.1 居民住宅小区用电容量按50W/m2计算,每户用电容量不低于6KW。

2.2.2 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3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2.3.1 电源要求1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附件2: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冀北地区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民住宅区设计同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100-150W/m2。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供电:1.电源要求:一级负荷宜由双电源供电,至少满足两回线路供电。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

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还应满足《供配电设计规程》GB50052-95的相关要求。

2.10kV供电1)居民住宅区规划容量在630kVA以上时应采用配电室方式,容量在630kVA及以下时可以采用箱变方式。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配电室方式供电。

3)单个配电室的容量不得超过3200kVA,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

4)小区配电室或箱变应采用小型化、无油化、少维护具备“五防”功能的真空断路器或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

5)开闭所(环网柜)开关设备应采用有国内成熟运行经验、少维护或免维护的六氟化硫或真空开关设备。

6)小区箱变壳体采用防腐材料,优先选用不锈钢材料;配电室的低压开关设备应采用小型化、少维护的优质产品。

7)10kV线路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考虑负荷发展裕度一次建成。

8)10kV电缆的敷设及截面选择:选择电缆敷设方式应依据配电网中远期规划,考虑电缆最终数量、路径容量、施工条件以及初期投资等因素确定。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标准DBJT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标准DBJT

江西省地方标准Jiangxi province local standards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New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powersupply facilitiesDB 36/J001-2011/T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11 江西南昌前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国内部分省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先进做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制定了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5.设备选型等。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通信地址:南昌市湖滨东路666号邮政编码:330077)。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西省电力公司参编单位:江西南昌供电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谭永香、徐先起、汤克艰、杨坚、彭理、肖潇、刘强、李力、肖永杰行政审查人:王建平、罗敏、刘雁翎、万根华、任红丽、罗祯云、孙虹波、李根木专业审查人:周为德、龚福根、冯忠、俞志敏、陆镇炳、张洪锦、黄蜀华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供配电设计 (5)3.1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5)3.2 新建住宅供电方式 (6)3.3 电能计量方式 (8)3.4 配电装置接地 (8)4 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 (10)5 设备选型 (13)5.1 高压设备 (13)5.2 低压设备 (14)5.3 配电自动化 (14)本规范用词说明 (15)附录A 新建住宅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16)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20)条文说明 (22)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在现代社会,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对于保障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居民生活安全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于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首先,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供配电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还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供配电设施的布局和容量,以满足居民的正常用电需求。

其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选材和施工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材料和设备,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和接线。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另外,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还应考虑节能和环保的因素。

在选用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选择能源效率高、环保性好的产品,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同时,还应加强对用电行为的管理和引导,提倡居民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共同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最后,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还需要考虑未来的发展需求。

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未来住宅小区的扩建和改造需求,合理预留供配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以满足未来的发展需求。

同时,还应加强对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升供配电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为住宅小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是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注重安全性和可靠性,考虑节能和环保因素,兼顾未来发展需求,共同建设安全、舒适、节能的住宅小区。

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石家庄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1供配电设计2.1 负荷性质的确定2.1.1 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级负荷。

2.1.2 居民住宅小区内一级负荷有:1 高层居住类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等;2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有特殊要求的汽车库;3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4 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2.1.3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的负荷为二级负荷。

2.2 负荷容量统计2.2.1 居民住宅小区用电容量按50W/m2计算,每户用电容量不低于4KW。

2.2.2 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2.3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100-150W/m2。

2.3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2.3.1 电源要求1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2 居民住宅小区二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2.3.2 10kV供电l 居民住宅小区容量在630kVA以上时宜采用配电室方式,容量在630kVA及以下时宜采用箱变方式。

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配电室方式供电。

3 单个配电室的容量不宜超过3000kVA。

4 小区配电室或箱变,应采用小型化、无油化、少维护具备“五防”功能的真空断路器或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

5开闭所(环网柜)开关设备,应采用有省内成熟运行经验、少维护或免维护、知名品牌的六氟化硫或真空开关设备。

6 小区箱变壳体采用防腐材料,优先选用不锈钢材料;配电室的低压开关设备应采用小型化、少维护、资信高的优质产品。

7 10kV主干架空线路的导线截面原则上不小于240 mm2,采用绝缘导线。

8 10kV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2.3.3 0.4kV供电l 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过大,一般控制在100-150m,,最大不宜超过250m。

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2016)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负荷性质的确定负荷容量统计居住区供电配套设施配电装置接地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10(20)kV配电设备低压设备计量表箱直流电源系统智能化要求5施工及验收施工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1 总则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2 名词术语1 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

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

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

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

7高级住宅23。

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

10建筑面积23。

11配电室23。

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

14配电变压器33。

15配置系数33。

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

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

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5设备选型原则65。

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

3环网柜65.4中压电缆75。

5低压线路75。

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7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

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86。

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

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

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 7。

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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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2016)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 10(20)kV配电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直流电源系统4.5 智能化要求5施工及验收5.1 施工5.2 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0.9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2 名词术语1 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 多层建筑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4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

其中小高层住宅建筑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超高层住宅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5 高级住宅指别墅或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6 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7 配电室指10(20)kV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降压至400V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8 开关站指安装有10(20)kV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且出线带有保护功能的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9 环网柜指用于10(20)kV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的环网供电单元。

10 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kV电压降压至40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11 箱式变电站指由10(20)kV开关设备、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设备、无功补偿设备、电能计量设备、辅助设备和联结件组成的户外成套配电设备,用于从10(20)kV系统向低压系统输送电能。

12 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13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值。

14 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15 交流充电桩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16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指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监控、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17 水、电、气、热一体化远程采集系统实现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消费的实时计量、信息交互与主动控制的系统。

通过智能终端高级量测系统的实施功能,促进水、电、气、热的远程自动集采集抄,实现多表数据一体化采集。

3 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1.2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1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5 超高层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1.3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1 多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

2 小高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3 Ⅱ、Ⅲ类汽车库;4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5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 负荷容量统计3.2.1 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1 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20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20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80W/m2。

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2 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1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2 低压干线及分接表箱的电缆截面应根据供电容量计算出电流值,并考虑一定裕度的原则选用。

单根电缆供电容量=1.5×∑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3.2.4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40W/m2。

3.2.5 居住区配变的容量宜采用200~800kVA,油变的容量不宜超过400kVA,干变的容量不宜超过800kVA,箱式变电站的容量不宜超过400kVA,柱上变压器的容量不宜超过200kVA。

3.3 居住区供电3.3.1 电源要求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另应增设应急电源。

2 居住区二级负荷应由双回路供电。

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3.3.2 10(20)kV供电1 居住区宜通过设置开关站、配电室,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设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单电源供电方式。

2 10(20)kV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3.3.3 低压供电1 多层住宅及别墅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支箱放射式供电,其中多层住宅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别墅以单户为供电单元;小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母线,并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

2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

3 400V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4 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柱上变压器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5 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6 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注:别墅的进户电缆按容量选择。

7 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用电负荷较大和需要低压双回路供电的低压供电的公建负荷,通过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的低压出线开关直接接入;用电负荷较小的低压供电的公建负荷,可通过低压电缆分支箱的出线开关接入。

3.3.4 接线1 开关站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配电室可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单母线分段接线应设置母联;户外环网柜采用单母线接线;箱式变电站及柱上变压器采用线变组接线。

2 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室应装设400V母联开关。

3.4 配套设施3.4.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按以下原则设置:(1)接近负荷中心;(2)进线、出线方便;(3)设备运输方便;(4)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5)与建筑结合时,开关站、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在浴室、厕所、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和贴邻处;同时也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3.4.2 开关站、配电室原则上应在地面一层单独设置,没有条件时可与建筑相结合,如受条件所限且建筑物有负二层的,可设置在地下,但必须做到:开关站、配电室设置在负一层独立房间内,配电室的净高度不小于3.6米,地下二层的层高不小于2.2米,且其建筑面积不小于地下一层。

开关站、配电室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并做好变压器减震措施。

3.4.3超高层建筑的配电室可根据负荷分布情况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等建筑物中上部,并应留有电气设备的垂直运输通道。

3.4.4居住区内的开关站或配电室至少有一座应具备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

3.4.5 户外环网柜、箱变应在户外地面单独设置,低压电缆分支箱可根据需要在户外地面单独设置或地面及以上户内落地、挂墙设置。

3.4.6 使用SF6气体作为绝缘或灭弧介质的开关站、配电室内应设置SF6浓度报警仪,底部并加装强制排风装置,其中设于地下的配电站室另应设置专用排风通道抽排至室外地面。

3.5 配电装置接地3.5.1 居住区内配电室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3.5.2 当配电室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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