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61-2016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合集下载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附件2: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冀北地区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民住宅区设计同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100-150W/m2。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供电:1.电源要求:一级负荷宜由双电源供电,至少满足两回线路供电。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

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还应满足《供配电设计规程》GB50052-95的相关要求。

2.10kV供电1)居民住宅区规划容量在630kVA以上时应采用配电室方式,容量在630kVA及以下时可以采用箱变方式。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配电室方式供电。

3)单个配电室的容量不得超过3200kVA,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

4)小区配电室或箱变应采用小型化、无油化、少维护具备“五防”功能的真空断路器或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

5)开闭所(环网柜)开关设备应采用有国内成熟运行经验、少维护或免维护的六氟化硫或真空开关设备。

6)小区箱变壳体采用防腐材料,优先选用不锈钢材料;配电室的低压开关设备应采用小型化、少维护的优质产品。

7)10kV线路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考虑负荷发展裕度一次建成。

8)10kV电缆的敷设及截面选择:选择电缆敷设方式应依据配电网中远期规划,考虑电缆最终数量、路径容量、施工条件以及初期投资等因素确定。

DLT-5161-02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DLT-5161-02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4
蓄电池安装




DL/T 5161.9—表1.0.2
DL/T 5161.9—表2.0.2
5
充放电及容量测定




DL/T 5161.9—表3.0.3
DL/T 5161.9—表3.0.4
2
主母线及旁路母线安装




DL/T 5161.1—表4.0.2
l
绝缘子串安装


DL/T 5161.4—表2.0.2
2
软母线安装




DL/T 5161.4—表7.0.2
3
支柱绝缘子安装


DL/T 5161.4—表2.0.3
4
管形母线安装
主要




DL/T 5161.4—表6.0.2
5
隔离开关安装




DL/T 5161.2—表5.0.1
3
电压互感器及避雷器间隔安装




DL/T 5161.1—表4.0.2
5
主变压器整体检查
主要




DL/T 5161.3—表1.0.3—5
2
主变压器系统附属设备安装




DL/T 5161.1—表4.0.2
1
中性点隔离开关安装




DL/T 5161.2—表5.0.1
2
避雷器安装




DL/T 5161.2—表6.0.2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设施费,由房屋开发企业与市供电局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之日起20天内付给市供电局(先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全额预付,待房屋交付时按核准面积结算);运行维护费及折旧费须在小区送电前缴入市供电局。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XX城II甲方:ZZXX置业有限公司乙方:ZZ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甲方: ZZXX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ZZ市XX区XX路XX单元XX法定代表人: XXX乙方: ZZ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地址: XX市XX街道XX路XX号负责人: XXX为保证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质量,维护居民用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 36040-2018)、《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7/T5061-2016)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新建小区工程的供配电配套工程及业扩(商业)工程建设,由乙方承担。

双方就此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小区配套工程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XX城36#、41#、48-51#楼建设项目1.2 项目地点:XX区北京路南侧、汇丰路西侧1.3 项目批准文号:建字第3704-XXX号1.4 项目规模本项目建设规模为 XX城II36#、41#、48-51#楼该项目工程所有的供电设施,其总建筑面积 18328.57 平方米;其中规划住宅 150 户、建筑面积 17045.87 平方米;商业用房 / 户,建筑面积 / 平方米;办公用房及公建设施建筑面积 1282.7 平方米。

预计交房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第二条合同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按照固定单价地上:捌拾伍元每平方米(85元/平方米)地下:陆拾伍元每平方米(6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的供配电工程款,金额为 1557928.45元(大写:壹佰伍拾伍万柒仟玖佰贰拾捌元肆角伍分)。

最终全部费用以实际核准的竣工面积为准。

第三条供电工程建设范围3.1 乙方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供电的供配电设施配套建设。

建成后乙方负责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无偿移交给供电部门进行运营管理。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附件: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城市配套费2018(92)(1)

城市配套费2018(92)(1)

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开发建设,规范城市管理,解决制约我县城市开发建设管理领域的突出矛盾,开创我县城市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菏泽市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富有曹县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

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合理配置、高效运行,努力打造水清园绿、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具有特色的江北水城,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四)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

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坚持协调发展理念,要和菏泽打造区域中心城市相结合,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

适当控制增量、择优盘活存量,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创新节地模式,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理念,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和规模,管理经营好城市。

要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逐步实现两规合一。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16)条文释义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基本规定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4.2负荷计算4.3居住区供电4.4配套设施4.5配电装置接地4.6电能计量4.7智能化要求5设备选型5.1中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直流电源系统5.4计量表箱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表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附录D 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释义]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