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3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家《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等城市中心区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Τ接箱电源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Τ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Τ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表箱等。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按6KW/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户配置。
(二)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每平方米40W/配置。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忻政办发[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9日忻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用电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推进居民用电“一户一表”进程,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和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试行)的批复》(晋价商字〔2012〕258号)等规定,结合忻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居民自建房和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配套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为止(含电表但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配套供电设施(不含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路由费用及围墙以内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工程等费用)。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及配置标准,应按照国家或行业规范和标准执行。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转发:陕西恒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第八条新建住宅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应遵守导则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试行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其电力设施建设费均适用本办法。
已完成城市电网供电的原住宅小区内增建住宅及公建设施不需增加变压器容量的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一)居民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至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二)公建设施:从供电线路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 瓦配置,80 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每户配置4 千瓦。
公建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界定的电力设施建设范围内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标准分档次按建筑面积计收。
计收标准为:石家庄、唐山、邯郸市为每平方米各90 元;秦皇岛、廊坊、保定市为每平方米75元;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市为每平方米各65元。
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 %收取。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由电力公司代建代管,其代建费不属于营业收入,不应交税。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设区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进行审核。
省物价局根据设区的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用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当地电力公司统一收取、专款专用、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除电力设施建设费外,电力公司不准再收取其他电力设施建设费用。
第九条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应制定河北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价格、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
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1。
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
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
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
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
第三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等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电等;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供电方案的现场勘查与制定;参与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电力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确保电力设施与住宅小区整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供电公司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供电方案制定、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投运送电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新建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计电力设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力设施施工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电力设施施工质量。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确保电力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电力设施设计应符合《城市配电网设计规范》GB5061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电力设施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电力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设施施工前,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电力设施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 〔2015〕1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5〕17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7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居民安全可靠用电,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不含所属六县、市,上街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性质的住宅项目,不包括居民或村民自建房。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遵循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设计、设备、安装、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七条根据《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50613-2010)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住宅项目内居民用电负荷基本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 S≤50㎡的按5千瓦/户配置;50㎡<S≤90㎡的按7千瓦/户配置;90㎡<S≤120㎡的按9千瓦/户配置;120㎡<S≤160㎡的按11千瓦/户配置;160㎡<S≤200㎡ (含)的按13千瓦/户配置;建筑面积超过200㎡的,面积每增加15㎡,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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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为规范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投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直供营业区内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1.3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标准、保证质量、缩短工期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逐步打破垄断,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 建设管理
2.1职责
2.1.1省电力有限公司职责
2.1.1.1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工程的物资采购、设计、施工、监理市场。
2.1.1.2 负责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组织推广典型设计,制定验收规范;保障设备和工程质量。
2.1.1.3负责组织主要通用物资的集中招标。
2.1.1.4负责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工程的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程项目审批。
2.1.2各基层供电单位职责
2.1.2.1 负责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工程的组织实施。
2.1.2.2 负责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电力工程的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及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2.1.2.3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典型设计,严把工程验收关。
2.1.2.4制定实施办法,规范本地区物资供应商和承包队伍的择优选择工作。
规范本地区用户委托业扩工程中“非通用物资”及“非物资类”的供应商和
承包队伍的择优选择工作。
2.1.2.5接受住宅建设单位对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同时对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等环节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2.2工程前期管理
2.2.1住宅建设单位在施工用电申请时,应就工程永久用电提出需求,并提供相应资料,包括地方建设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红线图、建筑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和已经具备的其他设计资料及工程进度安排。
各供电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经与住宅建设单位经协商,提出永久供电方案,并书面答复,内容包括:供电容量、供电方式(供电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架设方式、线路走向)、计量方式、公建设施供电以及电力设施用房要求等
2.2.2供电单位负责对计费面积、每户用电容量、公建设施用电容量进行核实,并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供电工程费用缴交及工程建设协议,在收取首期建设费时正式立项。
2.3.3工程项目立项后,供电单位业扩项目管理部门应委派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2.2.4工程项目编号统一规定如下:
“YX□□J”+“年份”+“序号”
注:YX——表示营销项目
□□——表示项目实施单位,如福州电业局为“FZ”
J——表示建设费
2.3工程设计
2.3.1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设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2.3.2设计单位应具备的资格:
2.3.2.1取得电力工程丙级或以上勘测设计资质;
2.3.2.2近3年来在我省每年承担过3个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工程设计业绩;
2.3.2.3近3年来未出现工程设计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
2.3.3 设计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履行设计合同,出现因设计原因造成2
工程质量问题、拖延工期问题及其他服务质量问题,取消其参与住宅电力工程设计资格。
2.3.4 设计单位应认真主动熟悉网架结构和电网规划,收集客户运行资料,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前瞻性。
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福建省配网设计导则》和《新建住宅电力建设规范》,并尊重当地习惯的合理做法。
2.3.5 一般住宅电力工程接线方案、计量方式、主材选型规范力求规范统一。
住宅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价高,尤其是采用进口设备和非标设备,须报省电力公司审批。
2.3.6住宅电力工程逐步推行标准设计。
2.3.7工程(概)预算的编制须执行《全国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
(概)预算人员套用定额要恰当合理,实事求是。
供电单位要加强(概)预算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
2.3.8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由各基层局审核后上报省公司审批,上报资料包括工程设计图、概算书、电力建设工程核算工作单及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万平方米及以上分期实施的工程,原则上也应分期上报省公司审批。
2.4工程设备、材料管理
住宅电力建设工程的设备及材料,应按照《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采用安全、可靠的国内先进产品。
2.5施工管理
2.5.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施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2.5.2施工队伍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2.5.2.1取得主项为送变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备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工程资质”。
2.5.2.2近3年来每年在我省有3个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电力工程施工业绩。
2.5.2.3近3年来未出现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
2.5.3 施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履行施工合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拖延工期问题及其他服务质量问题,取消其参与住宅电力工程施工资格。
2.5.4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2.5.5供电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监督员,有条件的应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2.5.6建设单位对电力工程施工应当提供方便,并按照《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与供电单位签订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合同》要求,及时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2.6工程招投标工作
工程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队伍的选择工作应严格依据省公司制定的《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管理规定》、《业扩工程招标及择优选择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
2.7工程验收
2.7.1工程竣工并由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供电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及有关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原则上应一次性提供,对于涉及需配合停电施工接电的工程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竣工材料可分步分项申报。
2.7.2 各供电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工作。
验收人员应包括该项目经理、配电运行维护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用电营业和计量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质量监督人员或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住宅建设单位代表。
2.7.3 参与验收的配电运行维护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用电营业和计量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
2.7.4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含客户自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范验收。
2.7.5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尤其是有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建设单位要责成施工单位及时返工,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签订其它施工合同。
对发生安全问题和无故拖延工期问题的施工单位名单应上报省公司。
2.8 工程结算来源www.3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
2.8.1验收合格的住宅电力工程,工程结算、决算按照省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4
2.8.2 各供电单位要及时做好住宅电力工程的归档和固定资产结转工作。
2.8.3各供电单位应及时填报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相关报表。
(报表格式由省公司营销部另行制定)
3. 工程审计与监督
3.1各级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实行审计。
3.2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接受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其他
4.1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电力有限公司。
4.2本办法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