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贡酒: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6
张 裕A: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1

Jin Mao PRC Lawyers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邮编:20002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0日在烟台市大马路56号公司酒文化博物馆召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志强律师、宋正奇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67,079,112股(其中A股267,177,258股,B股99,901,85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6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青岛双星: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0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11年5月7日在山东省青岛胶南市琅琊台路202号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一部分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11年4月1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通知全体股东,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古井贡酒: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法律意见书 2011-08-02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B EIJING JJ&G L AW F 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华远企业中心17号楼501室邮编:100044 电话:(8610)88320951/52/53/56 传真:(8610)88320965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京中永法意字[2011]第5号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琚向晖、计永胜律师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行为、有关文件资料、证言以及本次询价、配售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且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东阿阿胶: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9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邹大雁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11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粮 液: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2011年3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3.公司2011年3月29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4.2011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5.2011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6.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文件;7.2011年3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告;8.2011年3月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公告;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会议通知》。
洋河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3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公告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上午九点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运中心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廷栋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均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397,835,5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41%,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公司聘请的律师亦出席会议,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授权委托书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授权委托书尊敬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诚邀贵公司派代表参加我们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年度股东大会将于XXXX年XX月XX日(星期X)XX时XX分在公司总部XXX会议室召开。
请贵公司股东准时参加。
二、会议议程1. 主席宣布会议开幕2. 听取并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并进行相关决策3. 听取并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独立意见4. 听取并审议股东提出的议案5. 选举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职位6. 确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目标7. 授权公司代表签署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文件8. 其他三、参会代表及投票权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每股拥有一票投票权。
请贵公司派代表参加,代表须携带公司合法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并做好注册手续。
四、授权委托书特委托贵公司代表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行使我们公司的投票权,并在会议上就各项议案提出意见并投票表决。
五、日程安排1. XX:XX - XX:XX 注册报到,领取会议资料2. XX:XX - XX:XX 会议开幕,主席致辞3. XX:XX - XX:XX 听取并审议董事会提出的报告4. XX:XX - XX:XX 听取并审议独立董事提出的独立意见5. XX:XX - XX:XX 审议并决定各项议案6. XX:XX - XX:XX 选举董事、监事及其他职位7. XX:XX - XX:XX 确定经营计划及目标8. XX:XX - XX:XX 授权公司代表签署相关文件9. XX:XX 会议闭幕请贵公司提前办理好参会代表的授权委托手续,并在XXXX年XX月XX日前将委托书寄至我司或发送至我司指定的邮件地址。
特此通知,请贵公司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积极参与会议并履行投票义务。
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感谢贵公司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期待与贵公司共同见证并参与年度股东大会。
古井贡酒: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1-15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京中永法意字[2011]第01号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计永胜、琚向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于2011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发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事项分别于2010年11月29日、2010年12月28日和2011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予以公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中永法意字[2011]第012号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计永胜、琚向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29次会议并形
成决议,决议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发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事项分别于2011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15日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387110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9.03%。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董事、监事选举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计永胜琚向晖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