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绍庄列出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问题明细
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内容

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内容
根据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内容,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修改内容:
1.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其建
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食
品安全要求。
2.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公示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信息
公开和公示,如生产许可证信息、食品抽检结果等,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透明度和消费
者的知情权。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制度的建立: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增了食品生
产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制度,要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进行注册登记,确保食品生
产经营者的合法合规性。
4. 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强化: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力度,提高了食品安全监
督的效果,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加强:加强了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要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6.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的建立: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对食品的生产、
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信息追溯,确保食品源头可追溯、全程可追溯。
以上是可能的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内容,具体内容以实际法律文件为准。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和补充。
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主要修订内容婴幼儿配方食品配方标签等应严格备案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以来,很多中国消费者对国产婴幼儿奶粉丧失信心,不少妈妈开始托出国的朋友购买“洋奶粉”。
各式各样的“洋奶粉”蜂拥进入中国消费市场。
然而,这些洋奶粉质量却参差不齐,反映“洋奶粉”存在分装、造假、质量不过关等问题的呼声愈演愈烈,对中国消费者和乳业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换言之,国内部分洋品牌,此前因在国内产能不足,需要从海外市场直接进口大包装婴幼儿奶粉,然后在国内再分装,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境内加贴标签等,这些在境内“加工”洋奶粉的方式都将受到严格管控。
网购食品食品出问题网站先行赔如今网络购物已经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网络购物的品种也从最初的衣服、电器涵盖到今天的各个领域,淘宝、京东商城、我买网、1号店等多家网络交易平台都在进行食品在线交易。
然而,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混杂其中,网购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在昨日公开征求意见的送审稿中,对食品网络交易监管进行进一步说明,《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优秀版

修订的主要内容
3、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某些食品贮运业务应进行备案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 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 十三条做出的进一步规定,体现了对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修订的主要内容
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
这也是今后打击的重点工作。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第一,企业不得制定
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
早年在,十三年部,委原联卫合生组部织就开开展始了陆低整续于治公“布保食了健六品”市批场安次乱易全象滥的用国百的日家食行品标动添,加准对剂此或和类易者违非法法地行添为方加开的标展非打食准击用。要物质求名单的及企名单业中部标分准物质,的检重测申方法了。企业标准
修订的主要内容
5、进一步明确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相关规定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 骗、误导消费者,第八十条则专门针对这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治安管理处罚等。
早这在也是今年后,打原击卫的生重部点就工开作始。陆门续对公布发了六现批的次易添滥用加的或食品者添加可剂能和易添非法加添到加的食非食品用中物质的名单非及食名单品中部用分化物质学的检物测质方法和。其他可能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国食品安全工作,拟定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分析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处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对发生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确定。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监管对象等情况,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等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奖励专项项目和资金,对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定、监督检查、重大活动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案件查处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食药监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食药监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工业》
【年(卷),期】2015(0)12
【摘要】日前,国家食药监局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民意。
《条例》重点修改内容包括:强化了食品安全基础性制度,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强化了食品安全违法责任追究。
【总页数】1页(P6-6)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药监局;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生产经营者;
安全基础;修改内容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7
【相关文献】
1.食药总局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J], ;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J], 本刊辑
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 [J],
5.协会在京召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研讨会[J], 本刊北京讯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质发[2009]5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9.06.01【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农质发[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立法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深刻领会《食品安全法》精神实质(一)充分认识全程全面监管新理念。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建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要求和职责分工,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引导生产经营者形成重质量、重信誉、重自律的意识,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促进形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准确把握农业部门法定职责。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哪些变化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哪些变化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权益,中国政府于2021年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并相应地进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本文将介绍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所带来的几个主要变化。
1.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自我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中,密切关注食品质量和安全风险。
他们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自评,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
此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的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国家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通过制定和更新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更好地适应新型食品和新的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标准将根据食品特性、危害程度和监管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和调整。
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透明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向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促进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
3.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
此外,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将被列入食品安全失信信息公示系统,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市场限制措施等。
这些变化将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国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 草案送审稿) 》公开征求意见
1 O月 2 9日.国务 院法 制 办公 室 就 《 中华人 民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公 布
日前 .国务 院公 布 《 畜禽 规模 养殖 污染 防 治条 例》 。条 例共 6章 4 4条 . 自 2 0 1 4年 1 月 1日起 施
共 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 修 订 草案 送 审 稿 ) 》 公 开征 求
要 .建设 相应 的综 合利 用 和无害化 处 理设 施 但 已
经 委托他 人进 行综 合利用 和 无害化 处 理 的 .可 以不 自行 建设 条 例对 畜禽养 殖废 弃物 排放 作 出 了严格
规定 .鼓 励对 畜禽 养殖 废弃物 进行 综合 利 用 条例 对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建 设 畜 禽 养 殖 场 、养 殖 小 区 .排放 畜禽 养殖 废弃 物不 符合 国家 或者 地方 规定
【 国内信息 】
范 3个 方 面问题 。其 中,养分含 量 不足 问题 比较 突
出 。农 业 部相关 负责 人表 示 ,各 地农 业 行政 主 管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 ( 修订
门要 认 真 核查 不 合 格 产 品 .督 促 企业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加 强肥 料监 督管 理 。
3 0家 .其 中 2 8家企 业 的样 品抽 查 结果 为 合 格 .合
格率 为 9 3 . 3 % ;抽查 样 品 5 8 个 ,合 格 率为 9 4 . 8 %。
抽查农 资 市场 4 5个 .涉 及 6 9家肥 料经 销单 位 .合 格率 为 7 3 . 9 % ;抽查 样 品 9 0个 ,合 格 率为 8 2 . 2 %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农绍庄阅后发现的问题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危害,保证食品安全。
(适用范围要准确)第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国食品安全工作,拟订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提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分析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国家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协调处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臵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对发生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大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具体职责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确定。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是协管员还是信息员希望统一名称,不要模棱两可)等队伍,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强化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奖励管理办法,设立食品安全奖励项目和资金,对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制定实施、监督检查、重大活动保障、突发事件处臵、案件查处、评议考核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社会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通报。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
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农药、兽药残留和其他污染物质及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自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会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方案应当将下列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相关有害因素作为重点监测对象:(一)风险程度高、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二)易对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三)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较多的;(四)在境外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包括社会第三方技术机构在内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方案和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擅自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及相关资料对外公布或者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报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分析报告,并在报告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
发现可能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在报告形成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食品安全调查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召回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组建和管理(究竟归谁管理需要明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方法和要求,审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报告,解释和交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建设和管理全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收集和方法研究等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交流机制,共享风险评估数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农业部不具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职责、资质与水平)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由相关评审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
(农业部没有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行政权限)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物消费量状况、影响食品安全的环境因素、总膳食研究、公众认知程度等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风险限定于特定区域的,相关区域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新闻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数据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掌控的,这个职责应该归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由食品、公共卫生、临床医学、环境生态、检疫防疫、营养学、新闻传播、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咨询委员会,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营养学不是与上述学科并列的一级学科)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组织立项、起草、审议、颁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映较为集中的意见的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鼓励科研机构、技术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范围和限量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急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目前还没有也无法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范围和限量要求的这个标准,只有适用于食品生产的GB 2760,这样具体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可以作为重点任务下达,不宜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组织立项、起草、审议、颁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的食品原料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和规程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废止情况。
(到底是公布后即行废止还是实施后即行废止,这是两个时间节点,需要明确)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企业标准负责,企业标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不需要备案吗?)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标准已经纳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的,可以不进行企业标准备案。
(这一条毫无道理并与其他的规定相矛盾,涉及知识产权部分可以申请不公开,但企业标准不能不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企业标准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