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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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价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岗位分类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公益性岗位可分为教育、医疗、社工、环保、文化艺术等不同类别。

四、岗位设置1.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确定岗位名称、职责和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2.岗位设置应符合公益性工作的特点,注重服务和社会责任感。

五、招聘流程1.公益性岗位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布岗位招聘信息,确保有资格的人员平等竞争。

2.招聘程序包括招聘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

六、人员管理1.录用人员应当符合招聘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3.对于履行职责不力或不适应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解聘或调整。

七、薪酬福利1.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2.对于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当提供合理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其不断提高职业素养。

八、工作环境1.单位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

2.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身心健康,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环境的管理和保障。

九、安全保障1.单位应当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安全进行保障,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2.对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十、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工作按规定进行。

2.公众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奖惩制度1.对于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2.对于违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

十二、加强宣传1.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岗位宣传,提高公众对公益性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程度。

公益岗位 管理制度

公益岗位 管理制度

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岗位管理,建立公益事业的专业化管理制度,保障公益事业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公益组织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第三条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公益为中心,以负责任、专业化、服务社会为宗旨,着眼于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公益岗位设置、职责分工、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方面。

第五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益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确保公益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益岗位设置第六条公益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各类公益岗位,明确职责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招聘流程,选拔具有专业素养和爱心的人员担任公益岗位。

第八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公益岗位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公益组织应当对各类公益岗位的职责进行详细的分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公益岗位的职责分工应当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予以具体化和细化。

第十一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公益事业各项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十二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业绩评价制度,定期对公益岗位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的评价指标应当包括工作成绩、服务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四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评价标准,避免主观评价和片面性评价。

第五章奖惩机制第十五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工作绩效优秀的人员给予及时的奖励和鼓励。

第十六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惩戒机制,对于工作绩效不佳的人员进行及时的处罚和纠正。

第十七条公益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奖惩机制,避免主观性、随意性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激励机制第十八条公益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第十九条公益组织可以通过薪酬激励、晋升机会、培训机会等方式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升公益项目的执行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临时工作人员等。

二、工作内容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活动组织、项目执行、募捐筹款等。

2. 具体工作任务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按照项目计划和安排进行工作。

三、招募方式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方式有以下几种:自愿报名、推荐选拔、组织面试等。

2. 招募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身心健康、熟练掌握相关技能、服从管理等。

四、管理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安排,积极参与工作。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守项目的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给外部人员。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总结,并按时报告给项目负责人,配合做好工作汇报。

五、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给予嘉奖或奖金激励。

2. 对于违反规定、工作敷衍塞责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受到不公正对待、遭到侮辱或其他不当对待,可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六、保障措施1.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必要的保险,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2. 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3. 在工作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修改或补充,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及时关注组织或项目的通知,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3. 如有其它情况未详细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希望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共同努力,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公益性岗位的运行而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帮助弱势群体或推动社会发展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公益性岗位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岗位设置与审核1.岗位设置原则: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岗位特点和志愿者的专业性,确保岗位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岗位审核程序:岗位设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专业评估和部门审批后确定。

同时需要定期对已设立的岗位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关闭。

二、岗位招募与选拔1.招募渠道: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广泛招募志愿者,确保岗位招募的公开、透明和公平。

2.选拔程序:招募志愿者后,进行面试、笔试或能力测试等选拔程序,综合评估志愿者的能力、背景和适应性,确保选聘的志愿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每位志愿者在入职前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内容包括公益事业的基本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以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学习、面授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定制培训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考核制度: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周期,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能力,对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可以提出培训或调整岗位的建议。

四、岗位管理与激励1.岗位分工: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岗位分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岗位管理:建立健全的日常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志愿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保证岗位的顺利运行和发展。

3.激励机制:制定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如表彰、奖励、晋升等,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8〕10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和社会筹资等方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不同于正规就业,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流动性强的特点,在规定的援助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准入审核、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招聘安置和统筹管理、转岗技能培训,以及政府补贴预算的申请、执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及政府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统一缴纳等。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自治区本级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市)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安置对象第七条公益性岗位根据开发性质和服务范围分为四类:(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具体包括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基层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农业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等工作领域的岗位,具体岗位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宁德市人社局近日与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辟与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补贴类型和聘请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

据悉,这是宁德市首次出台公益性岗位开辟治理的政策文件,对宁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提供了更加精准、明确的保障。

下面就和查字典范文小编一起来看看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辟与治理方法吧。

对于印发《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辟与治理方法》的通知宁人社〔2017〕152号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辟和治理,依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对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1号)、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对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33号)和《对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辟与治理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2017年6月20日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辟与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辟和治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依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对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1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对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要紧目的,要紧由政府投资开辟或社会筹集资金开辟的,符合公共利益的治理和服务类岗位。

(都市非营利性、辅助性社会公共治理岗位和都市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如: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卫生保洁员等。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开辟和治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开辟基层社会公共治理和服务岗位为主;(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对象;(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聘请,兼顾困难;(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治理。

公益性岗位规章制度

公益性岗位规章制度

公益性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促进公益性事业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事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志愿者、实习生等。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二章岗位要求1.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2.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4.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公益性事业的利益。

第三章岗位职责1. 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制定公益性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2. 负责组织和指导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公益性活动的筹备工作和实施工作。

3. 负责监督和检查公益性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4. 负责与公益性事业的相关合作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5. 负责编写和整理公益性事业的相关资料和报告,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6. 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时间1.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迟到和早退。

2. 工作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超时工作需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备并获得批准。

3. 工作人员享有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假,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五章奖惩制度1. 工作人员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将给予奖励,包括表扬信、奖金等。

2. 工作人员对于工作不合格或违规行为将给予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处分等。

3. 对于严重违规或损害公益性事业利益的工作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开除处理。

第六章保密制度1.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益性事业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机密信息或私人信息。

2. 工作人员在处理公益性事务过程中如需要调取相关信息,必须经过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章健康安全1.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用电用火规定,不得私自擅用大功率电器和易燃易爆物品。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岗位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益性岗位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岗位设立1.公益性岗位是指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志愿者、社区工作者、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等。

2.公益性岗位由组织机构负责设立,设立前需经相关部门或组织审批并报备。

三、岗位职责1.公益性岗位的职责由组织机构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人员。

2.岗位职责应明确、具体,涵盖岗位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便于岗位人员进行工作计划和评估。

四、岗位权限1.公益性岗位的权限由组织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目标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人员。

2.岗位权限应明确、必要,涵盖岗位人员进行工作所需的各项权限和资源支持,避免权限过大或过小造成工作障碍。

五、岗位评估1.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2.评估内容包括岗位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

3.评估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考核依据,并作为调整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的重要参考。

六、岗位培训1.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知识等。

七、岗位激励1.对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激励,鼓励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2.激励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荣誉表彰、晋升机会等。

八、岗位纪律1.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岗位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态度。

2.不得违反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组织机构的机密和商业秘密。

3.如发现公益性岗位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组织机构,并依法处理。

九、岗位安全1.组织机构应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2.对从事特殊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组织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提供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十、岗位退出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需提前通知组织机构,并进行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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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宁德市人社局近日与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补贴类型和招聘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

据悉,这是宁德市首次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政策文件,对宁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提供了更加精准、明确的保障。

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吧。

关于印发《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20XX〕152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XX〕31号)、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XX〕33号)和《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XX〕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
20XX年6月20日
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XX〕31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XX〕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城市非营利性、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城市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如: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卫生保洁员等。

)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对象;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
(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需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后,应将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开发计划,征集辖区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条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

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无经费****和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A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工资指导价位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有经费****或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B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第八条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企业(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

具体程序:
(一)方案上报。

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提出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二)信息发布。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报名。

乡镇或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报名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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