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汇总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岗位职责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服从单位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
五、考勤制度1. 考勤采用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3.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事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 病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个月。
- 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工资发放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七、培训与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方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具体规定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社区公益性岗管理制度

社区公益性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社区服务质量,促进居民和社区志愿者的互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志愿者、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组织管理由社区党委、居委会全面负责,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执行。
社区领导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布社区公益性岗位招募、选拔、考核机制,依法在社区公示厅或社区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具体组织管理分为招募、选拔和考核三个阶段。
第六条招募阶段:社区服务中心通过社区官方网站或社区报刊发布招募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报名。
第七条选拔阶段:社区服务中心对报名志愿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测试,通过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用名单。
第八条考核阶段:社区服务中心对公益性岗位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惩。
第九条为了提高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水平,社区服务中心要求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参加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及技能水平。
第十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招募、选拔和考核,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杜绝负面现象的发生,确保社区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享有参与社区服务、社会奖励及个人发展的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要履行社区要求,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社区公共秩序,遵守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和志愿者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志愿者和工作人员要勇于承担责任,认真履行社区服务义务,尊重每一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
第十五条志愿者和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社区领导和社区服务中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保障其合法权益。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一、岗位选拔与配置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要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聘、能者上岗的原则。
2.人员配置要根据公益项目的需要,确定适合的岗位和职责,同时充分考虑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等因素。
3.岗位职责应明确,包括岗位的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绩效评估等。
二、培训与提升1.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2.岗位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掌握公益领域的最新动态和知识,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3.提供专业顾问或导师制度,帮助岗位人员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塑造其个人发展计划。
三、绩效考核与奖惩1.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果。
2.绩效考核应该公正、公平、透明,通过量化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进行绩效面谈和评价,以促进员工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3.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绩效优秀的人员进行嘉奖和奖励,对绩效差的人员进行警告和处罚,以激励和约束员工的工作表现。
四、工资与福利待遇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项目拨款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确定。
2.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与企事业单位相似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带薪休假、年终奖金等。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岗位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五、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1.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秉持公正、诚信、专业的原则,严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保持良好的工作风气。
2.不得利用公益岗位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公益事业相悖的行为,如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挪用公款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3.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守岗位工作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和传播。
综上所述,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涵盖了岗位选拔与配置、培训与提升、绩效考核与奖惩、工资与福利待遇,以及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等方面的内容。
依据这一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约束和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进一步提高公益事业的质量和效率。
XXX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XXX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
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结合XXX乡(镇、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XXX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资、政策扶助,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布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经过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种岗位;
二、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包含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督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司法协管员、社会治安联防员等岗位;
三、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以下管理办法:
1、遵纪守法,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2、听从统一指挥,服从工作安排,能够保质保量完成责任区内所有工作;
3、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对应工作岗位的良好身体素质,每年1月底前自行向单位提交体检报告;
4、个人形象良好,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或出现其他影响队伍形象的行为;
5、爱岗敬业,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6、爱护公共设施、财物,妥善保管工具,工作所配备的一切物资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私借他人或带回家中私用;
7、认真完成单位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出现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单位两次书面提示仍未改正的,应视为公益
性岗位人员自愿放弃岗位,单位可另行聘请人员。
五、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行。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5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
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就业形势需要;(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 积极参与公益性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3. 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形象;4.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责:1. 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2. 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 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4. 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日志、同事评价、领导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年度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总结、业绩展示、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晋升、调整岗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全勤为22天。
第十条请假制度:1. 病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需休息3天以上(含3天)的,需提供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2. 事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私事需休息1天以上的,需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3. 旷工:公益性岗位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晋升机会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和单位形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集合5篇

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集合5篇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结合本镇各村(居)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某某镇各村(居)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工作纪律: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区(村)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三、考勤制度:1、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2、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不得私自离岗。
若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适当调整。
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用人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保站)。
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3、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视为迟到。
凡迟到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4、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
早退、脱岗两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5、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四、请假制度:1、病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方能休假;五天以上由镇社保站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联村班子成员同意后方可休假。
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上报县人社局后解除聘用协议。
2、事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事需请假,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党组织书记审批后,方能休假;三天以上,需由镇社保站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联村班子成员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连续事假一个月或全年累计事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并停拨其岗位补贴。
公益岗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公益岗位的社会效能,保障公益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益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街道、乡镇等基层公共服务单位聘请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三条公益岗位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3.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4. 维护单位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公益岗位人员的权利:1. 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2. 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 接受单位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4.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五条公益岗位人员的招聘:1. 公益岗位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 招聘程序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招聘过程的透明度;3. 招聘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道德品质,能够胜任公益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岗位人员的培训: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2. 单位应组织公益岗位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3. 单位应鼓励公益岗位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竞争力。
第七条公益岗位人员的考勤:1. 公益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2. 单位应建立考勤记录,对公益岗位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考核;3. 公益岗位人员请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八条公益岗位人员的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2. 考核结果作为公益岗位人员晋升、调岗、辞退的依据。
第四章奖惩第九条对表现优秀的公益岗位人员,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的公益岗位人员,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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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冲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的现象,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考勤,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1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冲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及安置人员。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人事和资金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全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年终考核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提供考核依据。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
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备案。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
(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实施具体管理,镇人民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管理办法。
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每季度对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用人位负责人要认真配合检查,据实提供有关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情况。
对镇人民政府的检查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若随意更换和冒名顶替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一经发现,镇人民政府将取消其一切待遇。
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的,一律解除合同,并由所在单位返还不在岗期间工资。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镇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镇人民政府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
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单位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由单位写出说明,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
轮班、值班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签到时间。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
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
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
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十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
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二)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五天以上由镇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后,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
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一月内迟到、早退、脱岗三次批评教育;四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五次作待岗一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
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旷工:无故旷工二次全镇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三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病假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请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连续事假一个月以上或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请镇政府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西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