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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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宁阳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宁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电〔2017〕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招聘人员范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由县安置部门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目前仍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身体条件和健康条件;(2)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3)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规定,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详见附件1、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2、特殊岗位资格条件县公安局、县执法局等二家单位特殊岗位,年龄限制在1972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县林业局特殊岗位年龄限制在1967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人员。

三、岗位设置交通协管,治安维护,消防安全,城市公共事业管理协管,道路交通协管,公共设施维护与养护,保洁、绿化,社区服务等岗位。

(详见附件2、宁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表)。

四、财政补贴标准对开发安置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给予专项社会保险补贴、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

1、专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五项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给予补贴。

2、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单位给予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2)单位代扣的个人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3、补贴期限按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关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期限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步骤、内容及分工1、资格审查县安置部门根据招聘人员范围和基本资格条件,对有意愿进行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条件。

2、选岗安置(1)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发布《宁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庆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

庆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
备注







民政局
退役士兵服务中心管理员
要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龄40岁以下。
待遇每月1760元左右
乡镇民政事务管理员
要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龄40岁以下。
人社局
乡镇人社事务联络员
协助人社所联系社区人社工作,年龄40岁以下。
教育局
城区中小学保安
负责城区中小学校保卫工作。
要求35岁以下,专科以上学历,体检合格。
法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警务助理
协助做好警务工作。要求男性,35岁以下,体能测试达标。
书记员
要求35岁以下,专科以上学历。
公安局
治安巡防员
维护辖区内治安秩序。要求40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人品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如以上条件招聘有困难可降低条件。
岗位
性质
单位
名称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及录用条件
待遇每月1760元左右
市场局
专业市场管理协管员
专业电工,要求50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具有电工证和建筑施工操作证,协助做好市场的用电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人员,协助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街道办
居委会联络员
协助做好辖区居民的日常管理工作。
检察院
警务助理
协助做好警务工作。要求男性,35岁以下,体能测试达标。
书记员
庆云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用工需求,经庆云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庆云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情况如下:
岗位
性质
单位
名称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及录用条件

退役士兵公益岗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退役士兵公益岗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退役士兵公益岗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为做好我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依上级文件规定的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性公益性岗位。

第二条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如下:校园安保岗、校园秩序维护岗、后勤服务岗。

第三条各专项公益性岗位职责如下:(-)校园安保岗:1监督执行学校会客制度、学生离校制度,货物车辆进出校制度等,维护正常安保秩序。

2•加强校内巡视,注意各类门窗、电器、水电开关的关闭情况;要及时做好巡视记录及整改工作,确保水电物品的正常使用。

每天巡视不低于2次。

3.协助学校物业安保人员做好防盗、防灾、防事故、防破坏工作和卫生清理工作。

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二)校园秩序维护岗:1监督执行学生管理制度、校园卫生管理制度、学校会客制度、货物车辆进出校制度等,维护校园秩序。

2.加强课间校内巡视,发现制止学生违规违纪表现、校内不安全事项、不正常现象,及时做好巡视记录及整改工作。

每天巡视不低于2次。

3.协助学生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和校园秩序工作;协助物业保洁人员做好卫生清理工作。

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后勤服务岗:1做好校园的“绿化、净化、美化、亮化、”工作,绿化带、树木定期浇水、修剪。

2.监督管理校园保洁工作,对物业公司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校园、教室、办公场所清洁卫生。

3.协助物业保洁做好卫生保洁、垃圾清理、物品整理等工作。

4.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爱党爱国,敬业奉献,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做好公益事业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一)以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包括劳动保障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交通劝导、文明劝导等公共管理类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

包括非营利性的城市绿化、街道保洁、公共卫生、孤残扶助等社会化服务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

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印、物业管理、网络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保障岗位。

二、认定程序凡符合设置范围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认定,认定遵循按需设岗、以岗定员、总量控制、属地管理等原则。

用人单位设置公益性岗位,须事先向所在区(市)县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须有设置理由、岗位类别、岗位个数、招录计划、工资待遇等内容,经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出文后方可招录人员和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安置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五)持《残疾证》的失业人员;(六)按城镇人口安置的失地人员;(七)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八)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两劳”刑满释放人员。

四、岗位管理(一)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予劳动报酬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不得有转包代管、人岗分离、虚报人数、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兵团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56号)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59 更新时间:2011-9-9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56号各师、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兵团、师劳动保障部门开发或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两类:一是社会公益性岗位。

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公安协警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以及各师确定开发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其中劳动保障协管员可作为特定公益性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

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双语”幼儿园保育员以及各师允许在社区内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兵团管辖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二政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21年9月16日二连浩特市关于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电〔2018〕18号)要求,按照锡盟蓝旗会议及全盟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结合锡盟部分旗县市区做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解决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问题,促进退役军人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开发部分专项岗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就业,现就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安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好退役军人相关政策,解决好退役军人就业和生活困难,维护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实现好退役军人自身价值,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关照、生活上关爱。

使下岗失业退役军人能够在不同的岗位上继续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专岗安置条件范围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专项岗位,是指由政府购买服务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doc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doc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仅供参考)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联系电话: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对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且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诉求的登记失业退役士兵,定向安置在县政府统一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工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协议。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准批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乙方工作,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位于。

三、按照政策规定,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7 年为 1470 元/ 月),并为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缴费基数为当1年的省最低缴费基数( 2017 年为 3179 元)。

若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将及时进行调整。

四、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乙方工作时间。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六、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七、乙方在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无旷工、迟到和早退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按月足额发放工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超过三次的;5.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勤、满意度差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甲方(签字):年月日2。

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招聘人员范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由县安置部门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目前仍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身体条件和健康条件;2、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3、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规定,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详见附件1,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三、岗位设置主要包括校园、幼儿园安保岗位和各类公共执法岗位、民政公共服务岗位、社区警务助理及乡镇(街道)社区公共设施维护服务等岗位。

(详见附件2、2-1,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计划表,教育系统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计划表)。

四、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待遇对开发安置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单位给予专项社会保险补贴、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

1、专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五项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给予补贴。

2、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单位给予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2)单位代扣的个人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3、补贴期限按鲁办发电〔2017〕44号文件关于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期限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步骤、内容1、在东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东平县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2、应聘人员登录东平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填写《东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也可现场填写)(见附件3),并携带相关证件,到东平县社会福利中心一楼大厅提报相关材料。

3、资格审核。

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招聘条件、是否存在单位缴纳各种保险等情况。

4、分配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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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一、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双向管理”机制。

人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为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提供的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四、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停发相关补贴待遇。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3、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勤、满意度差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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