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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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从助学金发放对象、资金来源、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资格评定、发放管理等方面来探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一、助学金发放对象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由经济上困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校生。

具体包括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及中等专业学校、硕士研究生等。

这些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受到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凭借其学业成绩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此外,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者子女等特殊群体也在国家助学金对象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划拨和地方财政配套组成。

中央财政每年都会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划拨一笔专项资金,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而地方财政则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配套力度,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帮助。

三、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经济上困难。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全部学费、生活费等开支;2. 学习成绩优异。

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必须达到一定要求;3. 优先对贫困地区及民族学生进行资助;4.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学科设置不同的项目要求。

四、资格评定按照助学金申请人的资料和情况,由校内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评定。

首先需要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以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获得助学金资助。

然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成绩情况、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

五、发放管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主要是根据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按照政策规定,由各校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奖学金的资助方式可以有一次性、按月分期等多种方式,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资金来源进行灵活调整。

同时,助学金的发放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需要及时剔除名单并退还相应资金,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武汉科技大学资助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的暂行办法解读

武汉科技大学资助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的暂行办法解读

武汉科技大学资助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的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新疆自治区教育厅《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精神,确保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按期完成学业,做好资助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的专项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及经费来源资助范围是本校在籍注册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包括预科生)。

经费来源于新疆自治区政府财政下拨的资助专款。

二、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评选资格: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2、学习主观不努力,4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降档资助:1、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2、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资助:1、参加宗教活动;2、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三、具体资助等级和标准1、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每学年学习成绩,评定资助等级。

经济状况相同条件下,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2的评定为一等,在1/2~3/4的评定为二等、在3/4以后的评定为三等。

2、每等级标准根据新疆教育厅当年划拨款金额(扣除5%用于清真食堂维修等办学条件改善,或用于学生节日活动、临时困难补助等办学和管理的支出)以及我校困难学生人数进行确定。

四、评定程序及要求1、每新学年开学后,各院统计该年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情况(附件1)并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后报新疆教育厅。

2、学生根据资助工作要求、资助范围及基本条件,本人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3、新疆教育厅拨款到学校后,学生工作处确定资助等级、金额及发放工作。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了促进教育公平,匡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一项资助政策。

为了确保国家助学金的有效实施,制定了本细则,明确了资助对象、申请条件、评审标准、发放程序等相关内容。

二、资助对象1. 本细则适合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籍的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

2. 资助对象必须是中国公民,家庭经济难点,且符合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政策要求。

三、申请条件1. 学生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籍的本科生或者硕士研究生。

2. 家庭经济难点,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

3. 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违规行为。

4. 学生须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本科生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硕士研究生须完成规定的研究任务。

四、申请流程1. 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经济难点证明、成绩单等。

2. 学校设立专门的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材料。

3. 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和学校绩效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资助等级。

4. 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评审标准1. 家庭经济难点程度是评审的重要指标,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家庭成员人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学生的学习成绩也是评审的重要参考,包括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等。

3. 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奖惩情况也会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

六、资助等级和金额1. 根据评审结果,学生将被划分为不同的资助等级,包括一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和三等助学金。

2. 不同等级的助学金金额也不同,一等助学金为每年人民币100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年人民币80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年人民币5000元。

七、发放程序1. 学校在每学年开始前,将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报送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2.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将资金拨付至学校指定的账户。

3. 学校将助学金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发放。

八、监督与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武汉科技大学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 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 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学[2002]28号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和湖北省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文件和操作管理规定,以及学校与中国农业银行青山支行签订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对象和用途国家助学贷款是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商业信用贷款。

凡本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顺利完成学业的,可通过学校介绍和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部分只能用于缴纳学费,生活费贷款部分只能用于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及必需的学习消费,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二、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或违犯校纪校规行为;(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较好,能够完成大学学业;(四)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五)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无不良生活习惯及嗜好;(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办机构中国农业银行青山支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审查(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可以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将来预期偿还能力,自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的申请须在学校和银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原则上过期不予受理;(二)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以学院(单位)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集中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学院(单位)应指导、督促学生如实、规范填写申请审批表,并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供见证人。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可以是同班同学、老师或学生家长,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人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联络方式;(三)学生将申请审批表连同银行规定的其它配套材料(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学生本人身份证、由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学习成绩及品德表现证明、学生家长和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递交所在学院,学院指定专人对学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四)对符合贷款条件学生,学院加盖公章后将学生申请贷款的材料集中移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五)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各学院送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审查,并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供介绍人,负责将贷款学生的资料移送中国农业银行青山支行;(六)介绍人的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人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负责建立借款人毕业前的有效联系方式等记入信用档案;借款人毕业后,将其贷款档案移交给贷款人和用人单位;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七)根据银行审查意见,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学院(单位)共同组织学生与主办银行依法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书;(八)贷款合同一经生效,由学生本人和贷款经办银行共同履行法律权利与义务。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以下均简称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条学校各项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杜绝任何冒领、代领现象发生。

第四条学校学生奖助学金发放,一律通过银行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五条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卡号必需与本人身份对应,并且要求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如获奖学生不按要求提供银行卡号而影响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奖(助)资格,二级学院可安排其他学生予以替补。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等费用发放表,必须从财务处网站下载,格式及内容均不得修改,并严格按发放表的内容填写完整,学生个人银行卡必须是在武汉市建设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发放表要一式三份(学校财务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将领导审签的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一份(内容必须一致),统一报送到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武船院发[2012]41号)规定办理后,将纸质文档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份(内容必须一致)报送至财务处。

第八条财务处通过打卡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如果一次打卡不成功,再次打卡直至发放成功。

财务处须打印保存有银行盖章的打卡成功及不成功再次打卡的流水明细记录。

第九条如果多次打卡发放不成功,又错过评审安排其他学生替补时机,财务处将此款项返还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此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学生奖助学金发放表小计,最后必须加计总计;4、卡号必须用文本格式。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贫困家庭学生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国家决定实施国家助学金计划。

本细则旨在规范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流程,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等教育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等。

三、资助对象1. 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无法承担高等教育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

2. 特殊困难学生:指身体或心理上存在特殊困难,需要额外资助的学生。

四、资助标准1.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1)学费资助:根据学生所在高校的收费标准,资助比例为80%至100%不等。

(2)生活费资助:根据学生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资助标准为每月500至1500元不等。

2. 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1)学费资助:根据学生所在高校的收费标准,资助比例为80%至100%不等。

(2)生活费资助:根据学生特殊困难的程度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资助标准为每月1000至3000元不等。

五、申请流程1. 学生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等。

2. 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 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经济状况和特殊困难情况,确定资助名单。

4. 学校将资助名单报送至国家助学金管理中心。

5. 国家助学金管理中心审核资助名单,并进行最终确认。

六、发放方式1. 学费资助直接划拨至学生所在高校的教育事业专用账户。

2. 生活费资助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七、监督和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确保资助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2. 国家助学金管理中心将定期对各高校的助学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学生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助学金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申诉。

八、奖惩措施1. 对于违反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等。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助学金情况的说明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助学金情况的说明

关于2014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说明
各学院:
根据2014年8月5日,湖北省教育厅下发的《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8号)的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湖北省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经费来源为:“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

现上级主管部门正在按程序办理经费划拨手续,经费暂未划拨至我校。

为补助在校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2012级、2013级研究生助学金按照原标准发放。

待上级财政经费划拨至我校后,学校将根据上级拨款标准和政策执行,及时补齐差额部分。

请各学院组织向研究生及导师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宣传教育到位。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武汉科技大学财务处
2014年11月10日。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

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通过各类奖助学金获得经济上的支持。

为了确保奖助学金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二、奖助学金的分类学生奖助学金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如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团体奖学金等。

每个类别的奖助学金都有相应的申请条件和评选标准。

三、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定国家助学金是由国家设立的,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继续完成学业。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定包括申请条件、评审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助学金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学校奖学金的管理规定学校奖学金是由学校自行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学术优秀、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

学校奖学金的管理规定通常包括评选标准、评审流程、奖助学金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奖学金的有效使用。

五、社会团体奖学金的管理规定社会团体奖学金是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旨在鼓励学生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社会团体奖学金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申请条件、评选标准、奖助学金使用要求等内容,以确保奖学金的公正评选和有效使用。

六、奖助学金的申请流程不同类别的奖助学金申请流程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学生需要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参加评审过程。

评审过程可能包括面试、笔试、成绩查核等环节。

七、奖助学金评审标准奖助学金的评审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学生的学术成绩、综合素质、经济条件等因素。

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确保奖助学金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八、奖助学金的资金管理奖助学金的资金管理是保障奖助学金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

学校和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奖助学金的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滥用。

九、奖助学金的使用要求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应遵守相关使用要求,如按规定用于个人学习和生活开销、与导师或社会团体保持良好的沟通等。

同时,学校和社会团体应加强对奖助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十、奖助学金的监督与评估学生奖助学金的监督和评估是保障奖助学金管理规定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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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积极上进,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无不良嗜好;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1、在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
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者;
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
4、不勤奋学习,不思进取者;
5、不讲公德,影响学校社会声誉的;
6、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
7、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

第十条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结合前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组织评审。

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综合测评,民主评议,经学院初审公示后提出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分两次下拨,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大学生资助中心造表分两次将其发放到获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三条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不得分摊、截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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