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教育部、财政部、保险《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doc
关于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的思考

隐患 方面的问题 。 ‘ 关爱 , 在班 级积极 创造温 暖、 宽 松的 环境 , 帮助学 生成 长。 多开展 团辅 l 、 学生对 自 我安 全的保 护意识 不够, 特 别是在 自我的人身、 财产、 活动。 组织同学C ]  ̄ I J 沙盘团辅 室体 验沙盘 团体 辅导 , 提高自 我 的认识 能 交通、 网络、 信访 等反面 的安 全意识淡薄 。 力。 2 、 当前的学 生基 本上都 是9 0 后, 9 O 后的学 生普遍 存在吃苦 耐劳 能 5 、 学 生. 学 校 企业 多联 系, 提 高学 生保障 力欠缺 , 意志 力低下, 独 立性不强 , 抗 挫折能 力差, 自 我 心理调适能 力薄 ( 1 ) 校企联 系: 学 生顶 岗实习期间 , 需 要得 到企业 的积极 配合, 学 生工作人 员要 合理调 整时间和资源 , 加强 与企业的互动 关系, 多到学 生 弱等 情况 , 在 顶岗实习中 都极 易受到伤害。 3 、 当前学生普遍 存在法律 意识淡薄 , 自 律性不强 , 极易受到社会上 的顶岗实习岗位上与学生 和用人单位面对 面的交流 、 探讨 , 以及与学 生 些非法 行为的诱 骗和逼迫 , 从而误 入歧 途, 被不 良人 员利用从事违法 家长之 间的密切配合形成网络化管理关 系。 活动。 或者不懂得 如何运用法 律武器来 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 而致 使 自 ( 2 ) 加 强指 导 : 实 习指导 老 师、 辅 导 员班 主任 老师加 强与 学生 的 己在 和物 质上 受到不 必要的伤害。 沟 通与交流 , 利用现 代化的工具 。 依照 “ 预防好、 除隐患 、 讲 方法、 工作 细” 的原 则切实有效 的把学 生安全工作争取在本 系范 围内处 理好, 做 到 二, 完 善顶 岗实 习安 全管 理 思 路 针对 当前顶 岗实习学生存在的安全 问题 , 为保证高职 院校学生顶 岗 学 生安 全, 家长满意 , 领导放心。 实习工作顺利、 有序、 稳定的进行, 完善顶 岗实习安全管理 的机制体制和 ( 3 ) 校 外实习: 加大生 产教学 实习, 学 生在校 期间就可以到企业和 思路 显得至 关重要。 生 产单位 进行真实 的生产实 习, 为期 在六周 左右。 实 习结束 后回到学校 1 . 完 善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制度与考 核办法 再 结合老 师所讲 授的专业 课知 识和 安全 的相关 知识学 习, 能很 好的将 能 否确 保顶 岗实 习学 生的 教育和 管理 卓有成效 , 制 度建 设和 长效 所 学知 识进行理论 实践的相结合。 机制建 设必不 可少。 明确学生安全 管理 组织机构 , 加强学生在校 和顶岗 加强高职高专顶 岗实习学 生安全管理 , 需要社会、 学校 、 企业、 学生 实习期 间学生 工作人 员和实 习指导老 师的安全 管理制度和 责任分工, 制 以 及学 生家庭 等多方面的共 同努力、 共同参与 , 才能促使 顶岗实习安全 定《 学 生安全档案 》 积分考 核办法 , 用 于记 录、 考核学生在校学习, 顶岗 有序、 健康 发展 , 提 高学生理 论和 实践水平 , 提高学 生专业技 能及其应 实 习中违反学 院安全 管理规 定而发生安全事 项的情况。 用 能力, 提 高办学水平 , 从而促 使高职 高专教育 不断发 展, 为社 会和 经 2 夯基固本, 打造- - 支懂业务、 善管理的师生管理队伍 济发展培 养有用的人 才。 通过 对顶岗实习学生教 育管 理的实践和 探索, 建立一支精干高效 、 业务精 湛的辅导 员、 专业指导 教师队伍是 做好顶 岗实习学生的教 育和管 理 的基础 , 也 是重 中之 重。 同时,“ 学 校要发挥 辅导员的作用 , 加 强与学 参考文 献 生家庭 的沟通, 并将这一环节作为一个机 制” 。 【 1 】《 教 育部 、财政部 、中 国保 险监督委 员会 关于在 中等职业 院校 3 、 课 堂内外 安全教 育齐抓 , 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推行 学生实 习责任保 险的通知》 , 教 职成[ z o o 9 1 1 5 号, 2 0 0 9 - I 1 - 2 0 ( 1 ) 顶岗实习的安 全教 育和培 训 , 细化 到一 日 生活 制度 的每个 环 【 2 】 陶 书中,王佳利 . 大学生实 习期 间权益保 障 问题研 究【 J ] . 中国思考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0〕 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设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在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中的作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最近组织了有关保险专家、相关法律专家、职教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代表,对相关保险机构开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保险方案”)进行了详细论证。
现将经我司审定的保险方案印发你们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方案目前选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方案是在英硕(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协调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织开发的保险方案。
本方案采取联合共保的方式,具有保障范围广、保险费率低、服务标准统一等特点。
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当地投保、当地和异地均可赔付的制度,所使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已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方案填补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较好地保障了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学生的权益,符合三部委通知的规定。
二、风险管理机制(一)救助基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运行采取“保险+基金”的模式。
由英硕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课程开发为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了解风险管理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能力,我司将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编写具有行业工作特点的案例培训教程,对各职业学校的负责人及教师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学校在实习教学各个环节事故的发生,维护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
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职成〔2011〕29号)

渝教职成〔2011〕29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0〕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和市教委联系。
联系人:职成教处杨仕国
联系电话:67002230 、63631160(传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中职学生实习保险通知
抄送:教育部职成教司。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印。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五部门制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为加快建设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权益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教职,2010? 17号)的精神,决定在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中试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则1、“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由职业院校为其注册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按照一定的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之后,注册学生在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致残或死亡,职业院校根据有关法规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的一种保险。
2、“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最高保障限额为50万元/人,保障内容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分教学实习责任保险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教学实习保险费按短期费率(月)计算,顶岗实习保险费每生每年70元。
二、部门职责1、学生处负责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负责办理学生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的借款手续和报销。
2、教务处负责确定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投保学生名单和保险期限。
3、财务处负责支付或垫付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
4、专业系负责与实习单位、与学生本人或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负责在财务处下拨本系切块经费中办理学生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借款(按本系顶岗实习学生总人数计算保险费总金额)手续、应急借款手续和还款。
三、投保流程1、教学实习责任保险。
教务处提前半个月将参加教学实习的学生名单按系、专业、班级确认、签章后报学生处。
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由学生处统一办理借款手续,并由财务处按院长批示转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京教职成[2010]1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通知(京教职成[2010]14号)各区县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教职成司函〔2010〕8号)等文件,结合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的实际和特点,经市教委2010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意义近年来,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坚持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结合的内涵和特色发展道路,依托一批集生产实习、专业实践、职业培训和经营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实训基地,积极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推进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工作是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风险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实训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实训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实训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

关于学生参加实习责任保险的试行规定为加快建设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风险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 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权益, 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晋教职〔2010〕17号)的精神,决定在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中试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则1、“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由职业院校为其注册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按照一定的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之后,注册学生在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致残或死亡,职业院校根据有关法规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的一种保险。
2、“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障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最高保障限额为50万元/人,保障内容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分教学实习责任保险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教学实习保险费按短期费率(月)计算,顶岗实习保险费每生每年70元。
二、部门职责1、学生处负责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负责办理学生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的借款手续和报销。
2、教务处负责确定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投保学生名单和保险期限。
3、财务处负责支付或垫付学生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
4、专业系负责与实习单位、与学生本人或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负责在财务处下拨本系切块经费中办理学生顶岗实习责任保险费借款(按本系顶岗实习学生总人数计算保险费总金额)手续、应急借款手续和还款。
三、投保流程1、教学实习责任保险。
教务处提前半个月将参加教学实习的学生名单按系、专业、班级确认、签章后报学生处。
教学实习责任保险费由学生处统一办理借款手续,并由财务处按院长批示转账。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通知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二、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1.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2.责任范围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3.赔偿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4.经费保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精神,制定相关办法5.责任限额各地要统筹考虑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责任限额三、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依据本通知提出的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特点、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本地区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完善的服务水平、雄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尽快促使全国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现应保尽保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风险,不断完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产品体系,根据校方的需求提供更加丰富和差异化的产品要加强对经营校方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不依法及时理赔的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奖优罚劣,利用保险公司和中介服务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督促学校科学评估校园运动安全风险、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设施、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最大程度促进和保障校园运动安全体系的建设保险公司应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及赔偿要求、当地学校风险状况,设计差异化费率体系和责任范围,为学校提供合理的保险产品;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提供针对校方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要提高服务水平,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探索建立学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校方责任保险纠纷的协调解决等机制,及时迅速处理校方责任险理赔工作,为学校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学校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要在学校配合下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公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提升学校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增强其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建立与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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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教职成[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进一步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6〕2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历时两年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训实习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实际和特点,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现就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质量稳步提高,工学结合、校
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确立。
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达到812万人,在校生达到2087万人,实现了高中阶段教育中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的要求,每年约有800万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要参加顶岗实习。
推进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制度建设,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提高我国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水平,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1.保险责任范围。
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
范围对保险实施方案进行选择,选中的保险实施方案将下发各地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2.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
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3.投保方式。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4.经费保障。
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职业教育顶岗实习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5.保险机构。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教育部推荐的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机构。
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保险事务的经历,经验丰富,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遍布城乡,
能够及时支持异地理赔服务。
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保险中介服务。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及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和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认真扎实地做好有关工作。
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是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
要把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与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态势,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要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认真收集整理和研究分析相关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组织编写分行业、分企业、分岗位的案例培训教程,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高学校和实习学生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落实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抓紧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
要培养培训一批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懂得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实习指导教师,努力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要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在加强学校风险管理、降低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风险、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岗位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以促进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
工作落实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