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不同代销方式下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不同代销方式会计处理及其选择

不同代销方式会计处理及其选择作者:梁文涛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8期一、受托方不同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一)受托方视同买断方式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视同买断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货物款,受托方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视同买断方式又分为两种:一是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代销方式下,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二是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若没有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先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1]2010年5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甲公司按800元/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此产品成本为600元/件,乙公司将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
代销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
乙公司5月1日收到甲公司的商品,并收到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共注明售价800万元,增值税共136万元,货款未付。
乙公司5月10日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5月25日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货款936万元。
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1)5月1日,乙公司收到商品借:库存商品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贷:应付账款——甲公司936(2)5月10日,乙公司销售代销商品借:银行存款117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贷:库存商品800(3)5~25IH,支付给甲公司货款借:应付账款——甲公司936贷:银行存收936(4)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4货: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2,38——应交教育费附加 1.02[例2]2010年5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甲公司按800元/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要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200元/件归乙公司所有,此产品成本为600元/件。
委托、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委托、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1委托方的会计处理1、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成本价)贷:库存商品2、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结算代销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成本)4、收到结款,同时结算代销费用借:银行存款销售费用(受托方代销费)贷:应收账款2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委托代销的两种方式1、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商品。
代销方可以自己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买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方的利润。
2、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
代销方只能按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价格销售代销商品。
1、采用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分录①、收到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贷:代销商品款②、实际销售代销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受托方的售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③、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协议价)贷:受托代销商品借:代销商品款(协议价)贷:应付账款④、按协议价款项付给委托方借:应付账款(协议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贷:银行存款2、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① 收到受托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售价)贷:受托代销商品款PS: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税额确认受托商品价格入账。
(一般这种方式的售价由委托方提供,全国统一不得变动)② 卖出受托商品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代销商品(售价)③委托单位开具借款发票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一委托代销单位同时,按接售价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售价)贷: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售价)④ 计算代销收入借:应付账款一委托代销单位(直接扣除代销费)贷:其他业务收入⑤ 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借:应付账款一委托代销单位贷:银行存款案例代销商品案例某工业生产厂委托B公司代销服装100件,不含税代销价格为500元/件,成本为200元/件。
【推荐】代销方式(收取手续费)销售的会计处理

代销方式(收取手续费)销售的会计处理⒈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对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
⒉在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已将商品售出,并向委托方开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⒊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
假定代销合同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100元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
B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
A 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⑴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借:委托代销商品6000贷:库存商品6000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B企业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借: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1000贷:应收账款──B企业1000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11700-1000)元时:借:银行存款10700贷:应收账款──B企业10700⑵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①收到甲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贷:代销商品款10000②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1700贷:应付账款──A企业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应付账款──A企业1700借:代销商品款1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③归还A企业贷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A企业11700贷:银行存款10700主营业务收入1000。
委托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委托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委托代销是企业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和减少库存而采取的一种营销方式。
实践当中,委托代销业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
委托双方在签订代销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视同买断或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合作条款,委托双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完全不同,致使会计与税法在对待委托代销的处理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一、委托代销财税处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span>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span>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第5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新会计准则下代销业务的账务处理1、视同买断方式。
代销业务怎么会计处理

代销业务怎么会计处理代销业务,是指某些提供⽹上批发服务的⽹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店代销的⼈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等数据,⽽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店代销⼈销售。
代销业务怎么进⾏会计处理?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会计处理:税务处理:1、受托⽅不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只收取⼿续费,受托⽅就⼿续费交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
2、受托⽅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代销货物的⼿续费。
计征增值税,就⼿续费交纳营业税。
3、受托⽅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按原价结算,另外收取⼿续费。
计征增值税,就加价和⼿续费交纳营业税。
4、受托⽅销售商品时不开具专⽤发票,⽽由委托⽅直接向购买⽅开具专⽤发票,并由受托⽅转交,受托⽅不垫付任何资⾦,受托⽅仅向委托⽅收取⼿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收取的⼿续费不征增值税,⽽按5%征收营业税。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常见⽅法如下:1、企业将⾃⼰⽣产的产品⽤于在建⼯程、管理部门、⾮⽣产性机构、职⼯福利奖励等⽅⾯,是⼀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为,不符合销售成⽴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
2、捐赠、赞助、集资、⼴告样品等业务不能同时符合销售成⽴的四个条件,因此,会计上也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
3、将货物交付他⼈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在规定的时间确定收⼊。
4、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同时符合销售成⽴的四个条件,应计销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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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笔者发现,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
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

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主体,处在委托立场的商品称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立场上的商品称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一种是委托方和受托方本别做销售的账务处理;另一种是委托方做销售业务处理,但需根据协议或合同按销售额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
代销商品销售的核算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种是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别作商品购销处理;另一种是受托方根据销售额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委托方作商品销售处理。
(一)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1.委托方的核算批发企业对于新产试销商品、季节性商品、呆滞积压商品等,为了加速商品流转、推销新产品和呆滞积压商品、合理地使用仓位和节约仓储费用,可以将商品先发往购货单位,委托其代销,等商品销售后,再定期结算货款。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一般先由业务部门确定委托代销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金额,经领导批准后,由业务部门与各购货单位订立“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
合同上注明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商品保管的要求及双方承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销商品的业务程序一般是:由业务部门根据“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填制“委托代销商品发货单”;然后由储运部门将商品发运给受托单位,不转移商品所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定期进行结算;到结算届期时,由受托单位将已售代销商品的清单交付委托方,委托方据以填制专用发票,向受托单位收取货款;委托单位收到货款时,将收到货款部分的委托代销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代销商品会计如何处理

代销商品会计如何处理按照受托⽅是否能够有权利⾃⾏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式:第⼀种为视同买断⽅式,第⼆种为收取⼿续费⽅式。
那么针对这两种⽅式的代销商品应该作何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视同买断⽅式视同买断⽅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和受托⽅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所有。
如果受托⽅有权利⾃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式代销商品。
在该种⽅式下,委托⽅和受托⽅均确认收⼊。
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式⼜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
如甲公司委托⼄公司销售其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
代销协议约定,⼄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关。
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在此种⽅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公司(受托⽅)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公司(受托⽅)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公司因受托⽅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公司(受托⽅)才确认收⼊,并向委托⽅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
(⼆)收取⼿续费⽅式⽀付⼿续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和受托⽅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付⼿续费的销售⽅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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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代销方式下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一、视同买断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
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进,再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转让协议价100元,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
乙公司实际销售时按每件150元的价格出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150,000元,增值税额为25,500元。
1、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方甲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2)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