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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第三章 银行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一、贷款法律制度1.对贷款人的限制(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题·单选题】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1-23)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答疑编号2761030101]【答案】B【解析】选项ACD 均正确。

选项B 说法错误。

商业银行不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他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法》第35、38、39条)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

(一般了解)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经济法》多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经济法》多选题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经济法》多选题6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答案】AD【考点】本题考核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选项A属于违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选项B不属于错误。

招聘已经与竞争对手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选项C不属于,选项D属于违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65.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B.接到报告的S县卫生局及时向S县政府和D市卫生局报告C.S县卫生局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部D.S县卫生局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答案】ABD【考点】本题考核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解析】选项A、B正确。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017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2017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2017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是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今天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

(1)解散的条件,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2)解散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

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个人的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2.商业银行的被撤销。

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3.商业银行的破产。

(1)破产前的行政拯救。

商业银行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接管、托管等行政拯救措施。

在行政拯救期间,中国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银行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破产程序的启动。

商业银行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该银行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中国银监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该银行破产的申请。

商业银行破产可适用重整程序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3)破产银行的管理。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破产清偿顺序。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依次用于支付税款和普通债权。

4.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对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对债权人利益也有重大利害关系。

金融法-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要点

金融法-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要点

2018/5/2
白江
14
花旗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对董事会业绩的评估 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该对董事会的业绩进行年度评估, 评估的依据由提名与公司治 理委员会推荐、由董事会所批准的评估指引。这种评估应该包括对董事会能力进行整 体上的估价, 同时也包括按照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结构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则 和监管制度对董事独立性的有关规定来评估每个外部蓝事的独立性的情况以及其他素 质。对于董事职责和义务方面的任何变化的考虑, 可能会发生在一个董事初次当选为花 旗银行的董事身上。类似其他的因素由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来决定是否用来进行评 判, 每个委员会都应根据其职贵和义务每年对自己的业绩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对董事会评 估的结果和各委员会的评估报告都应该在汇总和提要以后呈报给董事会。 董事的薪酬 董事的薪酬形式和数额由董事会来决定, 而这种决定是建立在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的 建议基础之上的。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该就董事的薪酬问题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和 报告。那些本身就是银行雇员的董事不应该以他们担任银行董事一职而收取任何报酬 。非银行雇员的董事在事先获得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的同惫之前,不得进人银行的任 何咨询领域。服务于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董事不得因为为银行提供了会计服务、 咨询服务、法律服务、投资银行服务或者其他金融与财务咨询而直接或间接地收取报 酬。
2018/5/2
白江
9
花旗银行的管理架构


花旗银行的管理层除董事会外, 还有不同层次的管理委员会, 既有规模 庞大的“ 集团管理委员会” , 也有专门针对公司管理的、保证公司有 效而符合规则地运行的“ 集团高级管理委员会” , 还有专门推动业务 发展和市场开拓的“ 集团业务管理委员会” , 还有许多专业委员会。 花旗银行的管理结构与其他大银行和上市公司没有本质区别, 都有一 个高层董事会, 但它也有许多独特的地方根据需要, 可以同时设立两个 平行的主席;在董事会中, 外部董事的人数特别多;集团的总裁可以 长期空缺;在部门内部和各个业务领域, 有不少于两个平行的第一负 责人;管理委员会的种类特别多;集团的一二把手可以不是行政管理 委员会的成员, 但必须是业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突出“ 业务第一”的 特征。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 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法是1844年公布的
英格兰银行法。旧中国的银行立法始于清末 光绪30年(公元1904年)户部奏准的试行银行 章程。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时期,于1931 年3月制定了银行法,但未施行。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
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8个原则: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1. “三性原则”。 2. “四自方针” 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
原则。 3. 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 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 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 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 企业法人。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商业银行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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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商业银行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4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商业银行的设立:主要考查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变更登记等事项,特别是审批程序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2)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常考查商业银行贷款规则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关系人贷款、禁止强令贷款制度、存贷款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流动性指标等内容;(3)商业银行投资及持有不动产和股权的限制:常考查投资不动产的限制并结合担保法考查商业银行行使担保物权取得不动产和股权后的处理;(4)商业银行破产:特别要注意商业银行破产与普通公司破产、保险公司破产的异同,特别是在破产程序及清偿顺序上的特殊之处。

一、商业银行1.商业银行的概念、设立及运行(1)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①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②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③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3)运行①《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故商业银行在设立、运行等中遇到的问题,在《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②《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2.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1)设立①地点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②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③营运资金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4章商业银行法

第4章商业银行法

1、发行库的主要职能:保管发行基金、办理基金出 入库、金融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回笼的现金的整理 清点
2、发行库与业务库(商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金 库)的区别:
第一,机构设置
第二,保管性质
第三,业务对象
第四,收付款项的起点不同
• 1951年《年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 1957年最高限额每人每次5元,票面额1元 • 1987年 最高限额200元 • 1993年最高限额6000元 • 2004年12月最高限额20000元,边境开放地
他业务
• 2. 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 1)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2)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 3) 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4) 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5) 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D 主要国家及地区的货币发行制度简介 ①美国的货币发行制度 ②英国的货币发行制度 ③日本的货币发行制度 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发行制度
1.1984 ~1990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不允许用于支付和清算, 而是用 于发放再贷款。 1990 年以前,准备金付息 利率逐步提高,并且备付金存款利率高于法 定准备金存款的利率 。
2.1990~1998
1993 年开始, 吸收外币存款的金融机构也需 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 外币存款准备金不计 付利息。

4.1 商业银行法概述
• 4.1.1 商业银行的性质与职能
• 1. 商业银行的性质
•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 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1) 商业银行是企业 2)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 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商业银行法考点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商业银行法考点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商业银行法考点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知识:商业银行法考点”由整理,你还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备考知识?那就继续关注我们吧!一、商业银行1、商业银行定义: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组织形式:①有限责任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的业务:①资产业务:a.现金资产业务;b.信贷业务;c:投资业务;d.贴现业务。

②负债业务:a.存款业务;b.向中央银行借款;c.发行金融债券;d.同业拆借。

③中间业务:a.结算性中间业务;b.担保性中间业务;c.其他中间业务。

④信用卡业务。

⑤国际业务:a.外币兑换业务;b.国际贸易结算;c.解汇资金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接管1、接管的条件: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

商业银行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的程序:①接管由中央银行决定并公告。

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

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④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1、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①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②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③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④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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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商业
银行法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等,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贷款法律制度
1.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遵守浮动利率的规定。

第38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

(一般了解)
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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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1)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决定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

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原客户和市场普遍拒绝其服务。

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2.接管商业银行的法律后果,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银监会指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接管期限届满,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三、商业银行的破产
「法条」
第71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对比法条」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商业银行破产的要点为:
1.破产原因单一: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

2.商业银行的破产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并且清算组的组成成员中应当有银监会代表。

3.破产清算有特殊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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